保洁公示牌(保洁公示栏) - 福贝月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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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公示牌(保洁公示栏)

186 2022-12-10 23:40 admin

1. 保洁公示栏

行政管理者首先需制定好上班工作制度表张贴于部门公示栏。让保安保洁明白工作的重要性,警惕性和积极性和细致性。让员工都有一份工作责任心。然后每月工作考核评出优秀员工由部门经理表扬并适当奖金现金以激励。每月如有员工生日可适当小范围安排蛋糕庆祝。以表公司领导关心。生活上如发现员工情绪不稳定可细心软语谈心询问情况是否需要帮助。

2. 保洁责任区域公示牌

常整理 常整顿、常清洁、常清扫、常素养(修身)。

“六T”管理,是指在实行“五常”管理后六个天天要做到的工作例行任务。那就是,天天处理、天天整合、天天清扫、天天规范、天天检查、天天改进。

1.常整理:这个整理是指物品的区分。必需品与非必需品严格地区分开来;

2.常整顿:着重在整理后必需品的安放有序,有效标识,非必需品尽快处理掉。同时保证在整理后的基础上将物品安防的位置内以30秒时间内寻找出来。将寻找必需品的时间降低为零;

3.常清扫:将工作岗位保持在无垃圾、无灰尘、干净整洁的状态;

4.常清洁:实施以上三点(整理、整顿、清扫)的基础上,管理透明化,规范化,做法制度化而维持结果;

5.常素养(修身):培养每位成员养成良好的习惯,并遵守规则标准化,提高成员的自身修养素质。

综合以上“5S”及原有的“五常法”基础上针对餐饮转化而来的“五常”即为:

常组织、常整顿、常清洁、常规范、常自律。

1:常组织:判断出完成工作所必需的物品并把它与非必需的物品分开;将必须品的数量降低到最低程度并把它放在一个方便的地方。

2:常整顿:研究物品的摆放方法,先决定物品的名与家。在最短时间内以取得和放置好物品,即给物品一个正确的名字及一个准确的位置。

3:常清洁:每人都应该有负责清洁地方。常清洁应该由整个机构所有成员,上下一起来完成。在进行清洁工作的同时,也在清理他们自己的头脑。

4:常规范:就是将企业的一些优良的工作方法或理念标准化。常规范活动还包括利用创意和“全面视觉管理法”,从而获得和坚持规范化的条件,以提高办事效率。每一个岗位、区域都必须有专人负责,并且还要将负责人的名字和照片贴在相应的位置,从而避免了责任不清、互相推诿的情况发生。

5:常自律:此处所强调的是创造一个具有良好习惯的工作场所。教导每个人应该做事的方式并让他们付诸实践。员工通过执行正确的操作程序,从而养成了良好的行为规范,养成了讲秩序、爱清洁、负责任的习惯,从而使员工在潜移默化中提升了自身的工作素养,自我认识的意识。

天天处理:必需的物品和非必需的物品分开,工作现场不放置非必需品;将必需品的数量降低到最低程度,每种必需品实行最高量和最低量的控制方法,库存不超过最高量,低于最低量必须进货,并按高、中、低用量分别存放,分层管理。天天处理的难点是处理非必需品必须经营者下决心,控制库存数量必须各部门参加意见统一,特别是私人物品不能放在工作现场,要改变每位员工的旧观念。

天天整合:将必需品放置在任何人都能立即取到的状态,实行物品分类集中放置,有合理容器,有固定的有效位置,有“名”有“家”,有物品的存放平面图和位置总表,先进先出,左进右出,避免物品过期使用而减少企业损失。使每位员工都能在30秒内取出和放回文件及物品,养成每位员工不乱放乱拿的好习惯。

天天清扫:按卫生法要求成从管理层到每个员工每天要做到的简单易行的操作规范。每个人都有自己应该清洁的责任区,并公示于众;要清除污染源,做到工作场所不乱、不脏、物品有序,这样要使清洁和检查容易,一个人可以方便的随手去完成,实行人人做清洁,天天保清洁。

天天规范:采用透明度,视觉管理,看板管理等公开直觉一目了然的现场管理方法,将3T实施的成果标准化,规范化,持久坚持下去,同时企业的各项管理符合要求(如:安全、消防、质量、节能、设备等管理)都采用了员工已经接受的一目了然的管理方法去实施,达到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的目的。

天天检查:通过检查做到人人自查,相互检查,养成每位员工都能持续的、自律的遵守规章制度的习惯。给每位员工制定六T范围,养成下班前检查的习惯。天天改进:由每一个员工在根据以上5T的基础内不断创新,不断完善,进而提高企业的管理及工作效率

3. 保洁人员公示栏

“一条硬化道路,一组管理保洁人员,一个清洗站(点),一套工地管理档案,一套建筑渣土运输管理系统,一组文明施工公示栏”的 “六个一”管理标准,系统化制度化完善管理手段,强化源头管控

检查中就日常工作开展、常态化联合执法、立案行政处罚、各类工地建筑垃圾处置及扬尘防控措施落实、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管理、存量垃圾和裸露土地现状、消纳场建设等情况进行了实地督导检查

4. 保洁公示栏上面要写手机号吗?

  保洁员岗位职责与工作标准  一、岗位职责:  1、仪容端正、着装整齐,服从公司的统一调度和工作安排。  2、按公司要求高标准做好责任区内的清扫保洁工作。  3、及时纠正责任区内装修垃圾及生活垃圾的乱堆乱放行为。  4、按时收集小区的生活垃圾并清运至指定地点;定期对小区公共部位进行消杀工作。  5、协助管理处做好小区安防工作,发现可疑人或事,应立即向管理处负责人报告。  6、负责收集住户对小区环卫及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领导汇报;做好责任区环境卫生宣传和管理工作台。  7、完成公司临时指派的其他工作。  二、工作要求及标准:  1、按规定着装,举止得体。  2、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  3、每天对责任区内的楼道和道路及游乐设施进行清扫保洁一次,楼道每周还必须进行二次拖抹,并不定时巡视。  4、各类标识标牌、路灯、草坪灯每周抹一次。  5、保持地面无杂物、无积水,设施设备上无浮灰,无蜘蛛网。  26、楼道保洁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责任区楼道的清扫保洁。  二、制止责任区楼道内的乱堆、乱放、乱贴和乱停行为。  三、清运责任区的生活垃圾。  四、负责责任区内空置房屋的监管,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  五、负责责任区绿化带的清扫。  六、按时完成上级指派的其它任务。  三、要求及标准  一、楼道每日扫、抹、拖一次,要求地面光洁、无污迹,顶、角无蜘蛛网,墙面无乱贴乱画现象。  二、天台每四天扫一次,天台及楼道内要求无杂物堆放,无自行车停放。  三、绿化带每日清扫二次,要求无杂物、无落叶。  四、生活垃圾每天上午、下午各清运一次,要求垃圾桶外表亮洁,地面无污痕,桶内无异味。  27、道路保洁员工作职责  一、清扫小区公共道路。  二、清扫广场、车库、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区域卫生。  三、清洗小区公共水池、保洁。  四、定期掏小区阴井、下水井。  五、定期清理商铺前水沟。  六、小区道路、绿化带保洁。  七、垃圾转运站保洁。  八、小区信箱、公告栏保洁。  九、按时完成上级指派的其它任务。  四、要求及标准  一、道路每日清扫一次,广场二天扫一次,水池根据水质而定,每天捞两次浮物;车库每日扫一次,每二月洗一次,阴井、下水井每两个月掏一次,儿童游乐场每日扫、抹一次。  二、要求绿地无杂物;小区道路无积水、杂物、路面干净;公告栏、信箱、果皮箱、路灯、草坪灯等干净亮洁;水池无浮物,水质洁净、无异味;车库地面、门干净整洁无积尘、顶无蜘蛛网;灯具干净亮洁;井、沟无异味。  28、售楼大厅保洁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售楼大厅日常清扫保洁。  二、负责该区域卫生间消毒及垃圾清运。  三、按时完成上级指派的其它任务。  五、工作标准及要求  一、地面每日拖、扫一次,随时保洁,要求地面亮洁,无污迹,无烟头。  二、玻璃门、家具、展台、空调、柜台、洽谈桌每日抹一次,随时收拾洽谈桌上的烟灰缸和纸杯,要求桌面洁净无尘。  三、各处暗角无蜘蛛网。  四、痰盂、纸篓每日清倒一至二次,更换垃圾袋,要求无外溢污物。  五、卫生间每日清扫不得少于二次,并随时保洁,要求地面干净,无异味,无蚊蝇。

5. 保洁信息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的城区,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推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业的市场化、社会化进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作业用工制度的改革。环境卫生作业企业应当与环境卫生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以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倡导文明卫生的生活风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文明、和谐城市环境的权利,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尊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其履行职责。对损害、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责任划分

第七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的区域。

第八条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和公共厕所,由维修养护单位和清洁作业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二)街巷、居住区和城中村,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建制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机动车停车场、公园、港口、宾馆、商场及其他公共场所等,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四)机关、团体、部队以及学校、医院、厂矿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五)城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城市各种摊点由从业者负责;

(七)城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单位负责;

(八)城市内的河道及两侧管理区域,由河道管理单位负责;

(九)城市绿地由管理养护单位负责;

(十)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十一)城市内铁路按土地使用范围,由铁路运输企业或者相关单位负责。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不明确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具体范围,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十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依照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做好责任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科学管理,重点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做起,发挥其示范作用。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进行业务指导,定期组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检查,公布检查结果。对不履行责任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三章 城市容貌

第十二条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三条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及其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依照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清洗、粉刷。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专业企业代为清洗、粉刷,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对不支付费用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二)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造型和外部装饰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临街建筑物的屋顶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四)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的防护栏、空调外机、遮阳篷统一规范并保持安全、整洁、美观。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通讯、邮政、电力、互联网、有线电视、市政公用、环境卫生等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出现破旧、污损、丢失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者补设。

第十五条 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设分界的,应当选用绿篱、花坛(池)、草坪或者透景、半透景的栅栏等作为分界。对现有封闭式围墙,除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外,应当改造为通透式。对不宜绿化的裸露地面应当以铺设便道砖等方式进行硬化。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夜景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做到整洁美观、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并按照规定开闭夜景照明设施。

第十七条 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内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及时撤除。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广告设置的位置、规格、色彩及效果图等资料。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大型户外广告的界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内容设置的,责令改正。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等,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期满后及时撤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利用车(船)喷涂、张贴、张挂宣传品的,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内容健康。出现陈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或者更换。

举办户外宣传活动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第二十一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街巷、居住区选择适当地点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为发布信息者提供方便,并负责管理和保洁。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确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为方便群众生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情况下,可以确定在特定路段、场地、时间设置临时市场,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临时摆设摊点,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答复。经营者应当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负责经营范围内的环境卫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允许摆设摊点的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向社会公布。

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内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造成泄漏、遗撒的,责令清除,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地点停放,排列整齐,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

划定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不得占用盲道、绿地、消防通道,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 城市施工现场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二)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

(三)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符合安全标准;

(四)拆除建筑物、构筑物,采取防尘措施;

(五)对车辆进出施工现场道路进行硬化;

(六)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

(七)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保持清洁;

(八)施工排水按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九)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 环境卫生

第二十八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布局、自然环境、现状特点,结合当地社会经济状况编制,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编制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确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新建、改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及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应当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不足一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处以每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积雪,应当及时清扫和铲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集中处理和综合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实行收费制度。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 工业固体废弃物、医疗废弃物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禁止混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餐饮业和单位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由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不得出售、倒运或者擅自处理。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河道,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违反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特殊情况确需饲养的除外。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以每只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在市区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组织新建、改建或者督促有关单位新建、改建公共厕所,并设置明显标识。

城市应当发展水冲式公共厕所。城市集贸市场、旅游景点、车站、港口、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全天对外开放使用的水冲式公共厕所。

商场、饭店、旅馆、体育场(馆)、停车场等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的附属式公共厕所应当对外开放。

鼓励其他沿街单位的厕所对外开放。

第四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五)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

(六)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

(七)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违反本款规定,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违反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因市政工程、房屋拆迁等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提前报告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重建或者补建。

第五章 作业服务

第四十二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推行市场化。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企业。对从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的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减免有关税费。

第四十三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条件,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可以委托或者以招标的方式选择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企业,由作业企业负责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责任人向其支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费用。

由财政性资金支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费用的,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项目承揽的单位。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与作业项目承揽的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十五条 环境卫生作业企业应当遵守环境卫生作业规范,达到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鼓励采用机械化作业方式对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清扫、保洁应当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减少对交通和居民生活的影响。

第四十六条 对垃圾处理实行特许经营。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垃圾处理投资者或者经营者。具体实施办法,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四十七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对执法人员加强教育、培训、监督,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遵守法定程序,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四十八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罚没款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并上缴财政。

第四十九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

(二)收取罚款未出具罚没收据的;

(三)打骂、侮辱当事人的;

(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

(五)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调查、不处理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五十条 阻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人员妨碍其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94年4月8日公布的《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6. 保洁员公示栏

有责任和义务。

一是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制定疫情防控应急方案,按照上级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部署,加强疫情防控管理,如落实“四验一戴”,即查验健康码、行程轨迹和疫苗接种情况、验体温和佩戴口罩。二是及时宣传动员。利用小区门口、公告栏、显示屏、电梯门、业主群等宣传疫情防控相关科学知识,加强业主个人防护意识。三是加强小区公共区域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部门决定、通知,及时关闭小区会所、球场、老人活动中心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加强物业小区公共空间通风换气管理,定期对送风口等设备和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加强对电梯、楼道、门厅、走廊及活动中心公共设施等公共区域区域的清洁、消毒;及时劝阻小区业主在活动中心等公共场所聚集聊天、跳广场舞、打牌等聚集性活动。四是执行报告制度。在发现小区有业主和租户和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接触过后,应第一时间报告街道社区。五是配合街道社区疫情防控行动。按照街道社区的具体部署,积极主动配合街道社区做好核酸检测队伍秩序维护、人员信息采集等。六是关心和帮助。物业管理企业应对被隔离在家的业主、租户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如帮助采购生活必须用品,传达信息,通报情况等。

7. 保洁员信息公示牌

清洁生产验收工作报告是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时,需要提交的资料,与评估验收时提交的清洁生产报告相似,都是介绍企业在本轮清洁生产过程中所做的工作,不过验收工作报告比较简单,重点是介绍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方案取得的效益汇总和持续清洁生产计划等。

验收通过后,还需根据专家意见对验收工作报告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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