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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保洁技术指导(道路保洁规范)

267 2023-07-20 20:40 admin

1. 道路保洁规范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注意干净整洁,不能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传染性疾病。公共场所的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扩展资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2. 道路保洁作业流程规范

spa水疗的流程分为清洁、浸泡、护肤和按摩4个步骤。通过治疗可以快速清洁肌肤,提供提出需要的营养成分,治疗后要注意做好肌肤的护理,使用合适的皮肤产品,防止毛囊受到堵塞,出门的时候可以涂抹防晒系数高的产品或使用遮阳伞来防晒,避免阳光直接照射肌肤,容易让色素沉着,平时也可以使用植物性面膜来护肤,可更好的保护肌肤。

3. 道路保洁新型操作法

1. 道路十字路口的线应该按照规定进行放置。2. 道路十字路口的线是为了引导车辆和行人行驶和通行的方向,保证交通的有序进行。放置线的原因是为了提高交通安全性,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3. 在放置道路十字路口线时,需要根据道路的宽度和交通流量来确定线的数量和位置。一般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线的放置方式:直行线、左转线、右转线、人行横道线等。这些线的放置应该符合交通规则和标准,以确保交通的顺畅和安全。

4. 道路保洁规范最新版

国务院颁布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与监督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了城管的职责和权利。具体来说,城管可以对城市环境卫生、交通秩序、违规建筑等进行执法,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处罚。此外,城管还要对市容市貌进行管理,保障市民的生活环境和城市形象的美观。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国务院对于城管有相关的规定和要求。 除了国务院的规定,不同地区也会有不同的城管条例和规章制度,这些规定更加具体且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因此大家要对当地的城管规定进行了解,才能更好地遵守和维护城市的环境和秩序。同时,对于城管执法行为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也需要广大市民监督,做到相互理解与支持。

5. 道路保洁的范围是什么

(一)城市环境卫生提升。按照国家卫生城镇建设相关标准要求,加强农贸市场整治,规范公示市场基本信息,加强日常秩序和卫生管理;全面排查小餐饮店、食品小作坊、小理发店、小旅馆、小歌舞厅、小浴室和小网吧证照不全、卫生不达标等问题,落实“三防”设施,规范消毒措施,提升卫生环境;对城市部分区域存在的违法张贴小广告、私搭乱建、线缆乱扯和车辆乱停等现象进行整治;加强黑臭水体整治,市内所有沟渠不得出现黑臭水体,所有污水进入污水管网,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区域居民生活污水规范排放。通过开展环境卫生提升行动,所有城市以上工作至少达到省级卫生城市相关标准要求。

(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全面清理农村卫生死角,确保无积存垃圾和乱堆乱放、乱泼乱倒等行为,落实清扫保洁人员,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加大改厕力度,提高改厕质量,厕所粪污基本得到处理;落实各项病媒生物防制措施,2021年1月底前集中开展1次冬季灭鼠行动,6月底前集中开展1次清理蚊蝇孳生地活动和1次灭蚊蝇活动;进一步完善道路、绿化带、路灯等各类基础设施,不断提升村容村貌;健全排水设施,做到排水河道和沟渠无黑臭水体,路面平整无积水;将村庄环境卫生等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引导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升。通过集中开展农村环境整治,彻底根除“三大堆”现象,所有行政村全部按照省级卫生村标准进行建设。

(三)家居环境卫生清理。发动广大家庭整治家居环境,引导做到家居环境整洁美观、物品摆放有序,厨房整洁干净,厕所清洁卫生,庭院内外无乱搭乱建,农村家庭家禽家畜圈养、圈舍整洁卫生等;积极开展“无烟家庭”建设,大力宣传烟草危害知识,做到家中无烟具,家庭成员不吸烟、不劝烟。

(四)单位公共卫生整洁。积极动员辖区内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积极参与,在2021年春节前和6月底前开展两次大扫除活动,细化公共区域卫生大扫除分片包干方案,改善单位公共卫生环境;全面推进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禁烟,到2021年6月底各市无烟党政机关、无烟学校、无烟医疗机构比例分别不低于80%、80%和90%。

(五)校园健康行为促进。各市持续开展“师生健康 中国健康”主题活动,通过丰富多彩、贴近师生的方式普及健康知识;将校园爱国卫生工作与校园日常管理相结合,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卫生大扫除,保持校园清洁,不留卫生死角;加强健康行为教育,加大环境卫生、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控知识、健康生活方式宣传教育;结合爱国卫生月开展“除四害”活动,结合“全民营养周”、“全国爱眼日”等开展科普讲座;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配备充足卫生设施和用品,按照疫情常规化的要求储备疫情防控物资;积极创建健康学校。

(六)个人健康生活方式推广。2021年1月底前,各市要建立健康知识题库,广泛动员群众以多种形式参与健康知识大赛,普及卫生健康和疾病防控知识;各市要出台卫生健康公约,广泛宣传健康生活方式,引导广大群众养成勤洗手、勤通风、出门戴口罩、咳嗽和打喷嚏时遮掩口鼻的卫生习惯,倡导分餐制和使用公勺公筷,推广看病网上预约,改变传统陋习,建立新文明习惯,助力疫情防控。

(七)“小手拉大手”活动推进。深入开展“小手拉大手”活动,以三减(减盐、减油和减糖)、肥胖、近视干预为重点,以培养良好卫生习惯为目标,通过开设健康教育课,开展健康教育主题活动,促进少年儿童养成健康行为,带动家长和家庭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普及文明健康理念,提高群众健康素养。

6. 道路保洁规范要求

清洁地面,保洁拖地,口诀确保有效:

\r一先整理物品,二除去飞尘;

\r三洒水湿拖头,四迅速擦拭;

\r五左右运动,六不要独走;

\r七适时更换,八勤洗拖抽;

\r九尽量往后,十保持清获。\r通过这十句口诀的规范操作,可以确保地面清洁、干净整齐,有效提高保洁效率和质量。拖地时需要先整理物品,移动障碍物以方便拖地;然后使用湿拖头适量洒水,使其湿润;接着以迅速且左右运动的方式擦拭地面,不要单边走动;需要根据情况及时更换拖抽,保持清洁;最后坚持经常进行拖地工作,保持地面的清洁和干燥。

7. 道路保洁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和服务,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纳入农村公路规划的村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是指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公路路产)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及其周边公路保护规定区域(以下统称公路路域)依法实施保护和管理的行政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领导,提高公路路政管理和服务水平。公路路政管理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其负责公路路政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做好公路路政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群众和通过村规民约倡导爱路护路,协助做好公路路政有关工作。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可以与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爱路护路协作机制,共同做好公路保护工作。

第六条 负责公路养护的单位、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公路的养护,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支持和配合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做好公路路政有关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公路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爱路护路意识。

第二章 机构职责与执法监督

第八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公路路产,监督管理公路路域;

(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

(四)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五)查处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路路政管理执法队伍建设,并配备与所管辖公路的技术等级、通车里程等管理工作相适应的执法人员及执法装备。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可以按照规定聘用执法辅助人员,协助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开展路政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条 公路路政管理执法人员在履行路政管理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二)规范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三)遵守执法程序和要求,公正文明执法。

第十一条 公路路政管理执法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实施公路路政巡查时,应当开启示警灯。

第十二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科技手段提高管理和服务效率。

第十三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公示执法主体、依据、权限和程序等执法内容,公开监督举报方式。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储备公路路政应急物资,提高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 公路保护与通行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确定公路用地范围。

公路两侧有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的,其用地范围为边沟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区域;公路两侧无边沟的,其用地范围为公路路缘石外缘或者坡脚线向外不少于1米的区域。

公路实际征收或者征用土地超过公路边沟外缘1米以上的,公路用地范围以实际征收或者征用土地的范围为准。

村道用地范围由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第十六条 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

(二)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

(三)挖沟引水、堵塞、损坏公路排水设施;

(四)采石采矿、挖砂取土、爆破作业;

(五)破坏、损坏、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标线、标桩、护栏和其他公路附属设施;

(六)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七)运输车辆载物拖地行驶或者泄漏、抛撒物品损害、污染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八)其他影响公路畅通或者损害公路的行为。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搭接、架设生产生活设施,或者从事其他侵占公路上方空间、桥下空间,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行为。

第十八条 公路两侧的绿化物、树木不得遮挡公路标志、妨碍安全视距或者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树木,由负责公路养护的单位、公路经营企业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管理和维护。

公路用地范围外影响公路安全和畅通的绿化物、树木,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及时处理。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发现公路用地范围外的绿化物、树木影响公路安全和畅通的,应当及时通知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 涉路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告施工路段、施工时间、绕行路线等信息。

涉路施工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组织施工作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服从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确保公路安全和畅通。

第二十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公路养护的单位、公路经营企业建立公路巡查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在巡查中发现交通事故,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协助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公路保通等有关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公路路政管理机构。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发现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测速设施设置不规范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负责公路养护的单位、公路经营企业对其进行评估,对存在问题的,由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 负责公路养护的单位、公路经营企业发现破坏、损坏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并告知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查处。

对违法行为频发的路段(含桥下空间),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负责公路养护的单位、公路经营企业采取隔离、限高、绿化等措施进行治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完善公路安全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更新,确保公路安全设施完好。

第二十三条 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报告,并按不低于原有技术标准恢复原状或者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 公路调整为城市道路的,应当由当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意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履行管理和养护职责。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公路时,公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公路路政管理执法站所、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站等配套设施,并在公路设计过程中征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意见。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公路建设期间的路政法规宣传和保通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治理工作的需要,提出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设置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固定站点检测、流动检测、动态检测技术监控等方式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检测。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指定的场所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收费公路入口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检测设备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经检测超限且不能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拒绝其通行,并及时通知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遇有公路严重损毁、自然灾害或者重大事故等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行交通管制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经营企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发布交通管制信息。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配合维持现场秩序,共同做好保通服务。

第四章 公路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九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五)村道不少于3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安全运行和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加强公路路域环境整治,优化和改善公路通行环境。

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编制有关规划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和公路保护规定区域的,应当征求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不得违法批准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

第三十一条 新建、改建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划定并公告。

新建、改建公路过程中,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及时查处。

第三十二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应当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有关设置规范,不得影响公路通行安全、畅通和公路路域环境协调。

第三十三条 公路规划建设时,应当根据公路技术等级、车辆流量及相关标准,统筹规划、规范建设公路服务设施。

前款所称公路服务设施,是指按照规范在公路上设置的为公众提供休息、如厕、购物、餐饮、停车、加油、加气、加水、充电、维修等服务的场所和设施。

公路服务设施不符合设置规范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整改完善。

第三十四条 公路服务设施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应当按照本省有关规定实行规范化管理,文明经营,保持公路服务设施功能齐全、设施完好、清洁卫生、秩序良好,并提供短暂休息、停车、饮用水供应、公共厕所等免费使用的场所和设施。

驾乘人员应当爱护公路服务设施,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文明出行。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服务设施的监督管理,建立公路服务设施监督检查制度,并进行定期考核。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公路服务设施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确定公路用地范围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涉路施工许可的;

(三)发现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设置不规范未进行评估,或者对评估确认问题未进行整改的;

(四)未依法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

(五)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批准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路服务设施进行考核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的;

(七)其他贪污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情节较重的,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情节较重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报告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公路服务设施所有者、管理者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规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的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本条例未作处罚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村道的处罚,《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1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8. 道路保洁规范标准

汽车日常维护作业的中心内容包含清洁、补给、安全检视.

为了让汽车保持最佳状态,我们必须每三四个月对其做一次常规保养.这和我们平时使用电器、数码产品是不同的,汽车的日常维护保养是针对汽车进行的一种维持性、保护性的技术措施.它能够降低汽车机件磨损速度预防故障发生,使汽车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不做常规保养的汽车,维修的几率远高于做保养的,并且随着使用年份的增加,不注意常规保养的车型不但老化严重,在使用年限上也会大大缩短.

汽车的日常保养内容主要包括:清洁、补给、紧固、润滑、检查和调整.这些维护作业的范围、深度和周期,虽会因汽车结构、运行条件、油料、材料品质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但就其操作特点和执行条件,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基本作业单元:

(1)外观内饰的清洁维护.

清洁汽车外部泥污,打扫、清洗和擦拭车厢、驾驶室及各类附件.维护作业不仅为了使车辆外表保持整洁美观,而且也为了下一步其他维护作业和修理作业做准备.

(2)螺辁栓查与紧固.

检查汽车各总成和零件的外部连接螺栓是否松动,必要时予以紧固.更换配置失落或损坏的螺钉、螺栓、销子和油嘴等零件.

(3)机构检验与调整.

检验车辆各机构、总成和仪表的技术状况,必要时按使用要求进行调整.

(4)电气检查与调整.

对汽车所有电气仪表及设备进行清洁、检查、调整和润滑作业.更换或配置已损坏的零部件及导线,检验和维护蓄电池.

(5)润滑.

清洗发动机润滑系统和机油滤清器,更换或添加机油,更换滤芯.力口注传动系,操纵系统及行驶系统的润滑油或润滑脂,以及更换或添加制动液和减振液等.

(6)轮胎.

检查轮胎气压及充气;检查外胎及清除嵌入物;更换内外胎换位等作业.

(7)油品补给与添加.

检查油箱存油量,加添或更换各类油品、水和液体.

9. 道路保洁标准与规范

饮食店10米内禁建公厕

征求意见稿规定,独立式公共厕所位置应选择在使用方便、地点适宜的地段,与饮食行业及其销售网点、托幼机构的距离≥10m,与集中式给水点的距离≥30m。同时,独立式公厕周围不应设置敞开式生活垃圾池、污水池等易于鼠、蝇类孳生的设施。

征求意见稿将公共厕所臭味强度分为无臭味、微有臭味、明显臭味和强烈臭味四个等级,要求附属式公共厕所臭味强度为1级,独立式公共厕所臭味强度小于等于2级。此外,征求意见稿要求,附属式公共厕所每平米苍蝇数小于等于1只,独立式公共厕所小于等于3只。

女厕位应为男厕位两倍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公共厕所服务区内男女人群数量相当情况下,男女厕位比例宜为1∶2。

《标准》拟规定,公共厕所大便器应采用防臭、易清洁、节水的蹲便器。选用坐便器时,应配备相应的卫生保洁器材。选用的小便器应避免或减少尿液迸溅。此外,公厕的大小便器应安装有防臭气回流设施。

《标准》还建议,水冲式厕所均应采用节水型水冲便器,应选用感应式开关和脚踏式水冲开关;厕位之间应有隔断板和门,男厕小便位间应有隔板;洗手盆宜采用非手动出水装置:感应式开关、脚踏式开关。不应使用中水或回用水洗手。

10. 道路保洁规章制度管理制度

1、总则:营业场所厅面卫生实行“三清洁”制度,即班前小清洁、班中清洁和班后大清洁,另外分区域负责区清洁,每周大清理,每天小检查,每月大检查,每月一次大扫除,每月一次大清洗。

2、每日下班后卫生清洁

(1)清理地毯、沙发等软家具的灰尘。

(2)硬地面的打扫和湿拖。

(3)清理茶几、收银台、咨询台、窗玻璃、灯具、花灯、强面、天花板、电视机、音响、挂钟、毛巾、灯光照明设备、饮水机、器械设备、按摩床、美容床等营业场所的所有设施的灰尘和蜘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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