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洁责任书(保洁员安全责任承诺书) - 福贝月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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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责任书(保洁员安全责任承诺书)

56 2022-12-04 09:50 admin

1. 保洁责任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社会监督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所需经费。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部门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对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共同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

社区居委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活动。

第七条 本市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员制度。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员协助城市管理部门宣传法律、法规,劝阻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第八条 宣传、城市管理、教育体育、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和户外广告等媒介应当有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内容,增强公民的法治、环境、文明意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者及其劳动成果,不得妨碍其正常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和城市雕塑、建筑小品等建筑景观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建筑景观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整洁、美观。

未经城市管理部门或者自然资源规划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搭建临时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不得新安装外挑式防盗窗(栏、笼),现有的外挑式防盗窗(栏、笼)应当逐步改造或者拆除。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同一建筑物上的防盗窗(栏、笼)样式和色彩应当统一,并与原建筑物相协调。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筑物和设施,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可以并处建(构)筑物和设施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城市市容管理的需要,划定建筑物外立面及其附属设施的清洗翻新、修缮的重点区域。划定和调整重点区域范围应当向社会公示,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对建筑物进行外立面修缮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报建的法定程序,报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和改造建筑物的,应当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选用透景、半透景围墙或者栅栏、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并保持整洁、美观。

第十三条 在城市内进行建设和施工的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与项目所在地的城市管理部门签订市容保洁责任书。

施工场地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有效防止尘土、泥浆、污水等污染环境的设施。施工场地出口处应当设置防泥设施并对车辆进行冲洗,防止车辆污染道路。

建设工程竣工时,应当清理施工现场和周边环境,经城市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能撤离施工现场。

违反第一、三款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一千元罚款;造成道路污染的,责令清除污染,并按照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三十元罚款。

第十四条 城市临街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到:

(一)店面整洁有序,店面招牌按照规定设置,无店外经营、乱摆摊点、乱堆乱放、乱停车辆;

(二)门前区域无烟头、纸屑、果皮、积水、污渍,无乱涂乱画、喷涂小广告等行为;

(三)门前绿地内无倾倒垃圾、摊晒衣物、堆放物料,无在树木上拴挂物品、倚树盖房搭棚等行为。

第十五条 城市临街建筑门头(面)装修施工,应当经所在地的城市管理部门审批。

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的声屏障、护栏、报栏、公告栏、宣传橱窗、亭棚、休息椅、体育锻炼等公共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并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运载垃圾、粪便、渣土等废弃物及其他液体、散装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封、包扎、覆盖等措施,不得泄漏、泼洒。

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以三百元罚款;因泄漏、泼洒造成路面污染的,责令清除污染物,并按照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三十元罚款;违反规定的运输车辆未经整改的,不得上路行驶。

第十八条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树木上擅自刻画、挂贴、喷涂。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及户外的公共场所散发各类经营性广告及宣传品。

利用条幅、旗帜、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的,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门批准的要求和期限设置,并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清除或者予以没收,并对行为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城市照明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行政部门共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者应当保持灯光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照明设施。

违反第二、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二十条 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临时举办商业性的宣传、纪念、庆典、展示等活动的,应当保持活动场地及周边环境整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设置地下管网检修井和窨井(沟)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在窨井(沟)盖相应部位设置标志,逐一编号登记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定期巡查,保持窨井(沟)盖完好、正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井盖、沟盖。

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发现窨井(沟)盖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及时予以更换、补缺或者正位。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窨井(沟)盖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通知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及时予以更换、补缺或者正位。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赔偿,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四款规定,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或者更换、补缺、正位的,每处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路牌等公共设施上不得晾晒、吊挂物品。

城市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晾晒、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建筑物屋顶安装的太阳能等设施设备应当规范设置,废弃的太阳能等设施设备应当自行拆除,保持屋顶整洁、美观。

违反第一、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不改正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

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临时设摊区域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经营时间、地点等管理规定,并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不改正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蒂、纸屑、塑料袋、食物残渣等垃圾;

(二)从屋内、车内向外抛掷垃圾;

(三)随意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

(四)在城市道路、河道两侧、广场等公共场所和环卫设施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五) 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的管理,按下列分工负责:

(一)城市道路,由辖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

(二)居住区及周边街、巷,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居住区管理部门负责;

(三)桥梁、隧道、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轨道交通、铁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治土地、建设用地由土地使用权单位负责;

(六)商业区、集贸市场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七)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及其他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八)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卫生责任区,由各单位负责。

第二十六条 清扫保洁单位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清扫保洁工作,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设专人负责,全日保洁。

第二十七条 本市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城市道路、居住区、公共场所、集贸市场、临街店(铺)和各类商场,由管理部门或者责任单位设置垃圾容器,每日清除废弃物并保持整洁。

第二十九条 从事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卫生。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因栽培、修剪树木、花草、浇灌植物等作业产生渣土、枝叶等杂物的,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场地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统一设置。

城市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城市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交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在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

违反第二款规定未交纳建筑垃圾处置费的,限期补交;未在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的,责令清除,并按照每倾倒一立方米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对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委会应当及时清运至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场所。

违反规定未将装修垃圾运至指定场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倾倒的垃圾,并按照每倾倒一立方米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清掏下水道,应当及时清运污物,不得污染路面。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不改正的,按照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三十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实行行业管理。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城市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标识,有专人负责管理,保持厕所清洁、设施完好。

城市内的化粪池应当定期清掏,保持完好,不得渗漏和外溢。

城市管理部门对城市内的公共厕所、化粪池进行统一登记、建档管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城市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在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施工,并确保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配套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三十八条 大中型垃圾中转站、废弃物处置场由城市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城市环境卫生

2. 保洁员安全责任承诺书

教育事业是圣神的,教师的职业道德是崇高的,教师的责任是重大的。本人受聘于xx幼儿之家后,保证严谨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全面规范师德行为,努力做一个“为人民服务和人民满意的教师”。现向幼儿园和社会承诺如下:

1.爱岗敬业: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幼儿园,自觉维护幼儿园、教师的形象,把教育作为一份培育孩子提高自己的圣神事业。遵守幼儿园的规章制度,严谨自律,不随意迟到、早退。不旷教、不随意停调课和对工作敷衍,不在办公室打电脑游戏,上网购物、聊天等,在教学活动中不出现使用通讯工具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行为,工作不拖沓、不推拖。

2.依法从教、了解从教: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相关法规及幼儿园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不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第二职业和有偿家教等,不接受家长礼物。

3.热爱幼儿:关心、理解。尊重、保护全体幼儿,维护幼儿权益。注重激发兴趣、培养习惯、发展能力,促进幼儿主动、和谐、身心健康发展。尊重幼儿个体差异,促进没一位幼儿发展,不出现歧视、讽刺、挖苦、侮辱幼儿,不说伤害幼儿自尊和心灵的话语,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情况的发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幼儿受教育的权利。

4.尊重家长:主动多渠道与家长练习、沟通、合作,接受家长监督,听取并采纳合理化建议,不把教师的责任推给家长。宣传指导科学的教育思想和方法,有效发挥家庭教育资源优势。

5.严谨治学:钻研业务,参与教改,积极探索孩子发展、保教工作规律,自觉参加各类进修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及工作品质。

幼儿园教师承诺书

幼儿教师是人生的第一位启蒙老师,是第一开智者,是教幼儿如何做人的先行者。师德是教师的一张名片,为了进一步"优化师德,端正师风",弘扬高尚师德,切实担负起教书育人的重任,以良好的形象教育、影响幼儿,做一名人民满意的教师。xx幼儿园所有教师承诺如下:

一、要关爱幼儿,尊重幼儿人格和个性;不准体罚、变相体罚幼儿,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幼儿学习的权利。

二、要为人师表,使用规范的职业用语;不讽刺、挖苦、歧视幼儿,不说伤害幼儿自尊和心灵的话。

三、要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严谨执行教育教学常规,努力提高教育教学技能,不增加幼儿过重课业负担。

四、要团结协作、互相关心;不搬弄是非,不做有损幼儿园声誉的事。

五、要尊重家长,热情接待;不准指责、训斥幼儿家长;不把教师的责任推给家长。

六、要与时俱进,更新教育观念;不要安于现状,不守"摊子"、守"点子",不思进取。

七、要廉洁从教、依法执教;不搞有偿家教、不接受家长礼物和宴请。

八、要仪表端正、举止文明;不穿戴与教师身份不符的服装,不浓妆艳抹。

九、要遵纪守法,严谨自律;不做违犯法规法纪的事。

十、要履行岗位职责;遇事不推委、不拖沓,及时处理教育教学过程。

幼儿园食品安全承诺书

为保证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营造餐饮业良好的用餐环境,本单位特向社会公开承诺:

一、严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意识,全面做好食品安全工作,严谨执行食堂食品安全规范,杜绝发生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

二、严谨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定期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工作。发现有妨碍食品安全病症的,立即脱离工作岗位。

三、保证食堂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的防蝇、防鼠、防尘设施。

四、严谨遵守食品加工制作规程,食品烧熟煮透,符合安全要求。在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确保不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不超量使用添加剂,不使用过期变质和被污染的食品。

五、严把食品原料采购和进货验收关,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货时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并建立食品采购与进货验收台账,不采购和使用下列食品:

1、腐败变质、油质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味、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食品。

2、未经兽医检验、检疫或者不合格的肉类及肉类食品。

3、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4、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食品。

5、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6、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六、严谨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及保洁制度,按照规范流程洗消餐(饮)具,不使用未经消毒合格的餐饮具、工具、容器。

3. 保洁安全生产责任书

-范例××××企业内部消防安全责任书 为了切实做好××××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职责,强化责任,预防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广大职工生命财产和企业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此责任书。

一、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各科室要自觉接受××××的管理,落实安全防火工作,经常对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消防技能、消防器材使用的宣传教育,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不断提高员工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保证本部门人员做到“四懂四会”,即:懂本岗工作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措施、懂扑救火灾的方法、懂疏散逃生的方法;会处理险情事故、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会疏散逃生。

三、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消防管理范围及责任划分,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使××的消防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具体到个人,同时各科室要做到以下几点:1、每天下班前应有专人检查安全,做到断水、断电、关窗锁门; 2、用电设备必须保持正常运转,严禁超负荷运行,严禁带病作业; 3、办公室禁止私接电源,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严禁使用电炉、热的快、酒精炉等; 4、安装和修理用电设备时,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并认真检验。

室内电路不准变动,因工作必须变动时,要经主管部门批准;5、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准私拉电力线路,必需的临时线要随用随拆,以防火灾;四、严格本科室辖区的消防设施的制度管理 1、消防器材要安置在指定地点,不准随意移动或作其它使用,不准在消防器材附近堆放任何物品,同时保持消防器材清洁完好、有效。

2、维护好本辖区内的消防设施。

如(灭火器、箱、消火栓、箱、应急疏散指示灯、应急疏散安全出口指示牌、疏散安全出口门标志)等。

3、本辖区内的灭火器材无丢失和非正常损坏。

4、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器材应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设置。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和科室领导签字后分别保留一份。

×××:科室领导:二〇一一年×月×日

4. 卫生保洁责任承诺书

1、与老师、同学间交谈要有礼貌。不打架、不骂人、不讲粗话、不损坏公物;

2、按规定时间上课,学生不得随意迟到、早退,进出教室时不得影响他人学习和教师讲课,有事要请假。

3、穿戴整齐大方,不穿拖鞋;

4、课堂上不能吃食物喝饮料,也不允许屑铅笔,不能随便下座位;

5、坐姿端正、不趴下、不侧坐、不喧哗、不说笑、不打闹,双手放在桌上,眼睛注视老师;

6、课堂上要用心回答老师的问题,回答老师问题时需站立,呈立正姿势,有必要端书时需双手端书;

7、当自己的学习速度较快,不能坐着等,要充分利用时间读、背已学资料;当同学学习有困难要及时提醒帮忙。

8、当同学回答问题时,其他同学要认真倾听,有不同意见或看法要举手,不能打断别人发言,若发言有误不能嘲笑;

9、认真学好每一节课,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不做与学习无关的事。下课后准备好下一节课的学习用品,将课本练习本放于课桌右上角;

10、在校园任何场所不得随地扔纸扔垃圾,不得随地吐痰,见到废纸和垃圾要主动捡起扔到垃圾桶;

11,上一堂下课期间,做好本堂课前准备工作,桌上不得摆放与本堂课无关的东西或书籍。如果上课期间看本堂课无关的东西或书籍,一概没收。

12,上课后,除非有特殊紧急状况,在没有征得任课教师的同意下,不能随意进出教室;不串位,不反背,不吃零食、睡觉;不能交头接耳,窃窃私语;更不能玩玩具等。

13,上下课时,不能大声喧哗,以免影响其他教室的同学先举手,再发言。不要随意打断老师的讲话,有事下课说或举手说。

14,上课期间用心思考老师提出的问题,并用心举手发言。发言者要大声,坐有坐势,站有站姿。有同学发言时,其他学生务必注视发言者,有不同意见要举手,不能打断,若发言有误,不能嘲笑。同学发言对了时,大家要进行鼓掌给予肯定。不能回答要说“答不起”

5. 保洁员工作责任书

银川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2013年6月28日银川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 2013年7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批准 2013年8月12日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环节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设施、装饰维修房屋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混凝土罐车产生的废弃物等。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辖区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市城市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建筑垃圾的相关管理工作。

  县(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市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建设、住房保障、规划、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并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行业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和综合利用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筑垃圾处置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建筑垃圾运输全程监控系统和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等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建筑垃圾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市、县(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举报人。建筑垃圾违法处置投诉属其他部门管理的,应当及时转交相关部门查处。

  第二章建筑垃圾排放运输管理

  第八条建筑垃圾排放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合处置。

  第九条排放建筑垃圾的建设工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地周边设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围挡设施;

  (二)工地出口实行硬化,设置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池并有效使用;

  (三)施工期间采取措施避免扬尘,拆除建筑物应当采取喷淋除尘、设置立体式遮挡尘土防护设施等措施;

  (四)设置建筑垃圾专用堆放场地,并及时清运建筑垃圾;

  (五)各类建设工程在项目竣工时,应当将工地的剩余建筑垃圾清运干净。

  因施工场地限制,无法达到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经所在市、县(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其他相应处置措施。

  第十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县(市)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垃圾排放量及核算的相关资料;

  (二)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包括建筑垃圾的分类、排放地点、数量、运输路线、消纳地点和回收利用等事项。

  第十一条市、县(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五日前向市、县(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二条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准运证件。

  禁止将建筑垃圾交未给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件的单位或者个人运输。

  第十三条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及使用过期的建筑垃圾处置证。

  第十四条居民住宅装饰装修房屋所产生的建筑垃圾,有物业服务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统一收集、运输至市、县(市)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消纳场。

  无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由街道办事处代为统一收集、运输。代为收集、运输的费用由产生建筑垃圾的居民承担。

  第十五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与市、县(市)城市管理部门签订运输线路的环境卫生保洁责任书。责任书内容应当包括行驶的时间、线路、保洁要求、责任保证等。

  第十六条运输建筑垃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输车辆应当设置密封式加盖装置,并实施完全密闭式运输,保持车辆整洁,不得沿途丢弃、泄漏、遗撒,禁止车轮、车厢外侧带泥行驶;

  (二)承运经批准处置的建筑垃圾;

  (三)将建筑垃圾运输至经批准的消纳场;

  (四)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件;

  (五)按照建筑垃圾分类标准实行分类运输,泥浆、混凝土应当使用专用罐装器具装载运输;

  (六)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

  第三章建筑垃圾消纳管理

  第十七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相应数量的建筑垃圾消纳场,统一消纳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有完备的排水设施、道路、机械设备和照明设施,入场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消纳。

  第十八条下列区域不得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洪泛区、泄洪道及周边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十九条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消纳和堆放建筑垃圾,不得消纳其他物料;

  (二)保持消纳场道路畅通,相关设备和设施正常使用;

  (三)保持消纳场和周边环境整洁;

  (四)对进入消纳场的运输车辆、消纳建筑垃圾数量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定期将汇总数据报市、县(市)城市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入消纳场,应当服从消纳场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要求倾卸。

  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消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垃圾或者其他危险废弃物。

  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管理单位,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拒绝消纳建筑垃圾。消纳场达到原设计容量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继续消纳的,应当书面告知市、县(市)城市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城市道路、桥梁、公共场地、公共绿地、水域、供排水设施、农田水利设施或者其他非指定场地倾倒建筑垃圾。

  第四章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第二十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产、销售、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投入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和再生资源利用项目,逐步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使用比例。

  第二十五条鼓励道路工程的建设单位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选用建筑垃圾作为路基垫层。

  鼓励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在同等价格、同等质量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二十六条相关企业生产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建材革新的有关规定及产品质量标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主要原料应当使用建筑垃圾。不得采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生产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垃圾排放单位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与建筑垃圾混合处置的,由市、县(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建筑垃圾的建设工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围挡设施的;

  (二)未实行硬化及设置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池并有效使用的;

  (三)施工期间未采取措施避免扬尘的;

  (四)拆除建筑物未采取喷淋除尘、设置立体式遮挡尘土防护设施等措施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建筑垃圾的建设工地未设置建筑垃圾堆放场地或者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未将建筑垃圾清运干净的,由市、县(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运;逾期不清运的,由市、县(市)城市管理部门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排放建筑垃圾的单位承担,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处置建筑垃圾的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使用过期的建筑垃圾处置证的,由市、县(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建筑垃圾交给未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件的单位或者个人运输的,由市、县(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置密封式加盖装置运输建筑垃圾的;

  (二)车轮、车厢外侧带泥行驶,沿途丢弃、泄漏、遗撒建筑垃圾的;

  (三)未随车携带准运证件的;

  (四)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建筑垃圾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垃圾未实行分类运输或者泥浆、混凝土未使用专用罐装器具装载运输的,由市、县(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保持消纳场设备、设施正常使用的;

  (二)未对进入消纳场的运输车辆和建筑垃圾进行记录和数据汇总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垃圾消纳场消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垃圾或者其它危险废弃物的,由市、县(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道路、桥梁、公共场地、公共绿地、水域、供排水设施、农田水利设施或者其他非指定场地倾倒建筑垃圾的,由市、县(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市、县(市)城市管理部门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倾倒建筑垃圾者承担,并处以每立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市、县(市)城市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13年10月1日施行。

6. 保洁主管安全责任书

职工岗位安全责任书根据实际情况确保劳动者的现场施工的安全,然后进行签订。

1、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审制度

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制度

3、安全技术交底 制度

4、架体、设备安装验收制

5、施工机具进场验收与保养维修制度

6、安全检查制度

7、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8、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9、伤亡事故快报制度

10、卫生保洁制度

11、消防防火责任制

12、班组安全活动制

13、不扰民措施

14、门卫值班与保卫制度

15、临时用电定期检查制度

16、项目“三宝四口”安全防护规定

17、项目现场的落手清管理制度

18、生产工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9、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制度

二、管理目标是什么?

1、安全生产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事故负伤率及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目标、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

2、生产目标是减少和控制危害,减少和控制事故,尽量避免生产过程中由于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以及其他损失。

3、生产管理包括安全生产法制管理、行政管理、监督检查、工艺技术管理、设备设施管理、作业环境和条件管理等。

4、基本对象是企业的员工,涉及企业中的所有人员、设备设施、物料、环境、财务、信息等各个方面。

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

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不仅是企业开展正常生产活动所必需,而且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充分重视这项工作,教育全体职工从思想上重视生产中的安全工作,自觉地执行安全措施,这是搞好安全生产的关键;建立、健全和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管理制度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手段。为此,各部门、各地区和企业应当把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整顿企业、建立正常生产秩序的重要内容之一。要求企业单位真正作到安全工作有制度、有措施、有布置、有检查;从专业干部到工人群众,各有职守,责任明确;加强思想教育,及时而严肃地处理责任事故,并努力消灭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在当代的社会,现在我们国家对于职工的岗位安全是非常的关注的,因为如果没有安全方面的一些处理措施的话,就很容易产生一些不必要的安全事故,这个时候责任人也需要承担责任相关人员也会受到损伤。

7. 保洁责任书公务员面试真题

应聘保洁主管你先要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和个人信息,然后表明自己应聘这个岗位态度,有多少年的工作经验,怎么有信心可以把这个岗位做好,在今后的工作中如何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深入工作现场,执行公司工作要求等等。希望能帮到你。

8. 保洁责任书怎么写

保洁人员的岗位职责如下:

1、 遵守本单位和项目单位的规定、要求,尽职尽责按照操作规程及保洁标准所要求做好本责任区工作;

2、 负责保洁工作的具体实施,学习相关业务知识技能,接受培训,掌握清洁工具基本操作技能。

3、 因任何原因离开工作岗位事先征得班长同意,如对上级做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应先完成再进行讨论;对班长工作上的调动或安排必须绝对服从;

4、 遵守正确的工作程序和方法,根据人流量多少随时做好保洁工作,并定时巡视重点区域;

5、 严格按相应操作规程使用、存放、保管保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丢失时及时上报领班备案,由项目经理按有关规定处理。正确使用各种清洁药剂,严禁浪费。

6、 积极参加卫生突击工作,如:贵宾参观、门前积雨、积雪的清扫突击工作。

7、 向客户宣传卫生常识,劝阻并制止不卫生,不文明的现象和行为。有义务维护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状况,在保洁过程中,如发现公共设施有损坏,应及时上报。

9. 保洁员安全生产责任书

你好,1)有健全的保洁制度,清洁卫生实行责任制,有明确的分工和责任范围; (2)设定垃圾集纳地点,并每日将服务范围内的垃圾归集到垃圾楼、站,对垃圾(专用)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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