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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保洁制度(河道保洁人员配置标准)

64 2022-12-11 06:00 admin

1. 河道保洁人员配置标准

保洁是指使用保洁养护专用工具从事什么?街道广场,大型室内集会场所等等废弃物清除垃圾清理,河道设施养护以及城市环境保护的工作人员。

保洁结婚为商业服务人员,社会服务和居民生活服务人员,环境卫生人员。包含工种~公共区域保洁员,道路清扫工,公厕保洁员。

虫子的工作主要1使用机具或手工对道路,建筑物内等公共区域进行清扫保洁。

2对公共区域内的公用设施进行清洁,保养。

2. 河道保洁资质要求

环卫资质也分类。 例如:环卫道路清扫资质,环卫水面保洁资质、还有目前很火热的垃圾分类运营资质等等。同时这些环卫资质也分登记,例如:环卫清扫一级资质、环卫清扫二级资质等等。

这些环卫资质可以自己办理。 也可以挂靠在别的公司名下,用分公司的合作形式直接获得资质。

自己办和挂靠合作各有利弊。 自己办理资质,好处是自由。但是周期长。价格贵。高等级资质比较难办理。挂靠合作的话 好处就是快、省事。 但是会有合同金额比例的挂靠费用。

3. 河道保洁人员配置标准规范

1、河道保洁员应每一天清理河面漂浮物及河边杂草,保证河面无漂浮物、河道两边无杂草。

  2、河道保洁员具体负责清除各自区域内河道两旁杂草及河道内漂浮物。

  3、一年三次用草甘磷药剂进行除草,药剂由村委统一供应。

  4、奖罚制度:村委每年不定期进行检查,并进行综合评比。按百分考核进行奖罚,考核不合格的人员,村委有权将其解聘;合格的人员按百分考核分进行年终报酬分配和奖罚,具体奖惩在年终经班子商议决定。

  5、河道保洁员在清理河道时,应注意安全

4. 河道保洁员管理制度

河道管理处工人的工作是和单位的职责分不开的,这要看上级给予了什么职责和权限。我也是河道管理部门工作的(属公益事业)。一般是负责区域内河道的治理,绿化,堤防的维修工程,水位调节防洪和水利执法等日常工作。

5. 河道保洁管理制度

五水共治

治理水资源

五水共治是指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这五项。浙江是著名水乡,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五水共治是一举多得的举措,既扩投资又促转型,既优环境更惠民生。

水文化的价值在于它让人们懂得热爱水、珍惜水、节约水;进行五水共治,是平安浙江建设的题中核心,直接关系平安稳定、关乎人水和谐。可治理自来水、江水、河水等水资源的污染问题。

浙江因水而名、因水而兴、因水而美。抓五水,是由客观发展规律、特定发展阶段、科学发展目的决定的。水是生产之要,什么样的生产方式和产业结构,决定了什么样的水体水质,治水就是抓转型;水是生态之基,气净、土净,必然融入于水净,治水就是抓生态;水是生命之源,老百姓每天洗脸时要用、口渴时要喝、灌溉时要用,治水就是抓民生。

具体现状

根据2013年浙江省水利普查公报,浙江省人均水资源量只有1760立方米,已经逼近了世界公认1700立方米的警戒线。虽然浙江单位面积水资源量可以排到中国第四,但由于水资源80%分布于山区,所以人口集中、经济发达的浙东是重点缺水地区。而且浙江水资源还存在着供需缺口大、结构矛盾突出、污染严重、有效利用率低等四大突出问题。

领导重视

党中央、国务院对浙江治水历来极为关注,历届省委、省政府也高度重视。习近平同志在浙江工作期间,多次对治水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和部署,一再强调要用科学发展的理念和方法来研究用水治水节水工作,认真抓好安全饮水、科学调水、有效节水、治理污水等“四水工程”建设。这些年来,通过3轮“811”行动、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水资源保障百亿工程、千里海塘、“强塘固房”工程等治水改革措施,浙江治水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浙江要再接再厉、一鼓作气,努力做好“五水共治”这篇大文章。[2]

重要意义

政治意义

从政治的高度看,治水就是抓深化改革惠民生。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2014年的改革,要从时间表倒排最急迫事项改起,从老百姓最期盼的领域改起,从制约经济社会发展最突出的问题改起,从社会各界能够达成共识的环节改起。[3]抓治水完全符合这“四个改起”的要求,符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落实整改的要求。治水是新形势下浙江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的要求、精神文明建设的需求、生态文明建设的诉求、政治文明建设的追求。不能把“邀请环保局局长下河游泳”和“水困余姚”当成茶余饭后的一个谈资,一笑了之、一谈了之!必须通过治水牵一发动全身,推动全面深化改革,以治水和转型的实际成效,向党和人民交上满意的答卷。

经济意义

从经济的角度看,治水就是抓有效投资促转型。治水的投资,就是有效的投资;治水的过程,就是转型的过程。在最近几年民间投资的意愿下降、优质外资难引、政府投资受限的情况下,好的投资项目对保持有效投资增长至关重要。治水能够为人民提供一大批优质项目,特别是水利工程项目,这对于保持经济平稳增长具有现实意义。

文化意义

从文化的深度看,治水就是抓现代文明树新风。水,不仅是资源要素,也是文化元素,是文明之源、文化之源。治水历来是兴国安邦的大事。中华民族几千年悠久灿烂的文明史,也可以说是一部除水害、兴水利的治水史。水文化直接触及人们的灵魂,浸润着人们的心田,影响着人们的思想意识、道德情操、精神意志和智慧能力。水文化的价值在于它让人们懂得热爱水、珍惜水、节约水。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更加强调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大力倡导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如果大家切实从增强全社会的亲水、爱水、保水意识抓起,继而从日常节材、节电、节煤、节油、节粮的良好习惯做起,就一定能掀起一股节约、节俭的新风和正气。

社会意义

从社会的维度看,治水就是抓平安稳定促和谐。污水、洪水、涝水、供水和节水问题,直接关系平安稳定,关乎人水和谐。进行“五水共治”,是平安浙江建设的题中之义。古往今来,听风声雨声读书声,看家事国事天下事,而治水从来都是江山社稷、国泰民安的大事、要紧事。浙江必须下定决心铁腕治水。社会政策要托底,治水工程必须要顶起,这是很重要的底线。

生态意义

从生态的尺度看,治水就是抓绿色发展优环境。浙江“缺水”,有海岛地区资源性缺水制约,也有一些山区工程性缺水因素,但主要是污染造成的水质性缺水。“江南水乡没水喝”,根子就在过于依赖资源环境消耗的粗放增长模式。面对青山不再、绿水不再的尴尬,浙江必须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以“功成不必在我”的胸襟和对浙江可持续发展的担当,围绕治水目标,把水质指标作为硬约束倒逼转型,以短期阵痛换来长远的绿色发展、持续发展。

技术支持

2014年5月27日,浙江省组建成立了浙江省“五水共治”技术服务团,并部署今年全省“五水共治”技术服务工作。此次组建的“五水共治”技术服务团,集成了来自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水利厅和浙江水利水电学院、浙江大学、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等部门和单位的200余名专家。

成立仪式上,部分技术服务团专家和其所在单位还与基层单位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环境综合治理管理系统开发、河道原生态修复工程等11个项目完成了技术服务签约对接,为在“五水共治”过程中遇到的难题提供经验和技术支持。据了解,浙江省治水办还开通“五水共治”技术服务平台,为全省基层单位与技术支撑单位搭建沟通桥梁。

建设发展

为建设美丽浙江,浙江省委、省政府将“排涝水、治污水、保供水、防洪水、抓节水”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和需重点突破的改革项目。

坚持率先推进,服务民生保安全

以保障安全为基本原则、以服务民生为基本理念,率先推进建设系统水处理工作。基本建立城乡一体的供水保障机制,全力监管城镇供水水质,使供水安全得到保障;不断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率先实现县县建有污水处理设施目标,太湖流域杭嘉湖地区率先实现镇镇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目标,提前完成国务院有关太湖治理的目标要求,污水处理厂对COD(化学需氧量)减排的贡献率已连续5年在70%以上;高度重视内涝问题,将其列入重点解决的民生问题,并开展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普查和疏通工作,不断探索内涝防治的体制机制。

坚持统筹推进,理清思路明目标

确定“推进五水共治、突出治涝治污”的思路和策略,并明确到2017年本届政府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基本消除易淹易涝片区和影响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严重灾害现象,城市新区建设确保不发生新的内涝,力争用5年时间完成排水管网的雨污分流改造,用7年时间基本建成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设区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县(市)达到90%,建制镇达到60%,所有污水处理厂出水执行一级A标准,全面完成县以上污泥处置设施建设改造,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5%,69个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建制镇2014年全面开工建设,实现全省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对供水水源水质不达标的城市,实现水厂深度处理工艺全覆盖,解决因水源污染和供水设施落后造成的水质问题;到2017年,城镇供水管网漏损率小于12%,污水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2%,节水型器具普及率达到75%。

坚持科学推进,完善配套抓项目

研究制订2014年项目实施计划以及三年行动计划(2015年2017年)。实施“固河堤、疏河道、新开河、畅管网、除涝点、强设施”六大防内涝工程;实施“管网配套、能力提升、升级改造、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再生水利用”五大治污水工程;实施“提工艺、重改造、扩范围、增能力”四大保供水工程。

坚持综合推进,创新驱动重长效

按照“以‘五水共治’为突破口倒逼转型升级、完善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体制机制、全面提升发展质量”的要求,完善六大保障推进机制。

一是按照“规划先行、摸清家底、明确重点、近期优先、有序推进”的思路,完善城镇内涝防治、污水、供水、节水各项规划,重点完善城市排(雨)水防涝综合规划。2013年年底全面启动11个设区市和若干重点城市防洪排涝综合规划编制,2014年3月完成审查,6月底前完成成果审批和备案工作。

二是出台《浙江省关于加强城市内涝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研究制订《浙江省供水条例》,重点解决城市防涝、城乡供水一体化、二次供水管理等问题,完善水价、电价等联动机制,合理确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和方法。

三是落实项目责任和时间节点要求,健全各级建设、规划、水利、国土、民政等部门的分工协作、合力联动的工作机制,将治水工程项目纳入审批程序“绿色通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和建设管理效率。

四是建立多渠道资金筹集机制,以地方财政为主、省级财政为辅,明确各地每年将3%5%的土地出让收入用于治涝,除从水利建设基金中安排一部分外,省级财政设专项资金以“以奖代补”方式鼓励地方加大治水工作力度。

五是将治水各工程作为民生实事项目,纳入省政府对各地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并对治涝和治污实行一票否决。加强对城市防涝、治污、供水等设施运行管理状况的检查督察。

六是充分发挥各级人大、政协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为城市治水工作建言献策。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宣传防治内涝、整治污水、节约用水等相关知识,增强群众参与意识,提高自我防御、自助自救能力。

下一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浙江省委十三届四中全会精神,扎实推进“五水共治”,为建设美丽富饶的现代化浙江作出新的贡献!

点评

“五水共治”,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涉及技术问题,更多的却是人的问题。现代科技发展迅猛,治水的纯技术性难题很少,人类干预自然和滥用技术的后果是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如浪费水源、违法排污等等。

以百姓感触最深的水污染为例,如果治理只看到污染物,就难以理解为什么水会久治不清甚至越治越污。水污染背后,是人的不良行为:企业主行为的不当造成了工业污染,农民农业生产的不当造成了农业污染,居民生活方式的不当造成了生活污染……治水,治人是根本,如果没有对人的行为进行有效约束,污染是处理不完的。只有约束人的不良行为,才可以阻止或减少污染的发生。

个人的排污行动,单个地看似乎可以具体控制,但放到长时段、宏大历史背景中去观察,个人行为受到集体行为的约束和影响。在集体排污行为这只看不见的手背后,是扭曲的文化价值观念。

河海大学教授陈阿江将污染分为外源污染和内生污染。外源污染即来自居民生活区外部的污染,主要是工业污染;居民在解决工业污染无望时,被动地适应环境的改变,且在被迫弃用水域饮用、渔业、灌溉等高级功能的同时,无意识中使用、开发了水体的低级功能—纳污功能,于是,居民变保护者为污染者,变受害者为施害者,自己开始在社区内生产污染,催生了内生污染。

从外源污染到内生污染,普通人的行为发生了变化,价值观、伦理观也在演变。人们从最初的愤怒、焦虑,到冷漠、麻木,再到自己成为无意识的污染者,一些污染行为习惯成自然。更有甚者,认为污染是现代化的标志,山清水秀等同于落后,这样的观念不仅存在于少数官员脑子里,也被一些普通百姓视为当然。可以说,工业污染在物质层面污染了水源,在精神层面污染了人心。

污染行为的无意识化,使得内生污染无处不在,无孔不入。比较工业污染,单个居民制造的污染点小、量少,但汇集之后却面广、危害大。内生污染的发生,标志着流域水体开始全面恶化的过程,预示着水污染呈遍地开花、难以逆转之势。

污染行为的无意识化,加深了治水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从技术角度看,改变水质只需要搬除垃圾,对水体进行化学、生物等处理即可;从外部约束看,治水只需要通过法律、经济等多种手段齐施。但这些手段无法根除污染,关键在于重塑人的价值观,改变人的行为。任何外部约束都不可能渗入人的每一个生活角落,还是要靠人的自我约束。然而,人的价值观一旦确立,加以改变却不是一件容易事,需要假以时日。

治水之难,难在统一思想凝聚共识,难在改变人的不良生活方式。向污染宣战,就要向我们无序的、粗放的生活方式宣战。如果我们无法接受干净的水乡变成肮脏的水坑,就不能把环境之美当作原始落后的丑,更不能认为过去的骄傲,是一个破旧的古董。“五水共治”的战役已经打响,我们每个人都应自问:我,做好改变的准备了吗?

模范城市

长兴

在省委、省政府“小资本对接大项目”,既集中力量办大事又普惠民生的指导思想下,由长兴县委、县政府牵头,浙江长兴环太湖经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就发行“五水共治”定向融资计划进行洽谈,并于8月18日开始通过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平台挂牌发行长兴“五水共治”定向融资计划。

2013年,“让长兴的水秀起来”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犹如一声春雷响彻长兴大地。在这场行动中共打捞清理杂草浮萍、垃圾43650吨,打捞拆解沉船605艘,取缔无证渔网6364条……县域范围内水面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2014年,全省治水行动全面推进。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的“五水共治”决策,既是一项事关全局的基础性、长远性战略工程,也是事关千家万户幸福安康的最大民生实事工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大力推进“五水共治”,已成为全县上下的共识。

“五水共治”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我县在开展水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的基础上,借冬修水利之机,从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五个方面全面提升水环境,统筹组织、精心安排,切实发挥全县领导干部队伍工作合力。

目前全县划分党员治水责任区536个,确定段长1072名。目前正在开展“每天参加义务劳动1小时”活动和河道保洁每日轮班制度,定期清理河面漂浮物和河道垃圾,取得实质性进展。由于这是一项资金投入大、惠及几十万人口的重大工程,因此县人大代表周荣华在《关于对“五水共治”工作落实及办好》的议案中建议从源头上抓好治水管理工作。“首先应该成立专项工程督察组。在县、乡镇、村各级垂直管理的基础上,由多部门参与,并邀请人大代表联合成立专项工程督察组,建立定期督办工作制度,随时督察工程进度及资金往来审查核算情况和工程质量,针对推进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直接向县委、县政府领导汇报,保证各项工程依法进行。”另外,周荣华提出,还应制定工程偷工减料惩罚措施,维护施工秩序,确保治水工程质量。

嘉兴

嘉兴全市组织系统要把“五水共治”作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将之纳入干部教育培训的必学课目、领导干部年终述职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必讲内容及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必考指标,教育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切实增强以“五水共治”为突破口打好转型升级“组合拳”的定力。嘉兴市还将把“五水共治”作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任务,在全市范围内组建公众监督员队伍、设立媒体“曝光台”,广泛听取广大群众对“五水共治”工作的意见建议。嘉兴把“五水共治”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参考,选派优秀干部到“五水共治”工作一线培养锻炼,在“五水共治”中识别干部、发现干部、考验干部,全面准确地掌握各级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在“五水共治”中的现实表现。

随着“五水共治”的深入推进,嘉善率先引入无人机参与治水工作,积极联合当地工业无人机企业推出嘉善无人机治水信息化系统。通过科比特无人机对全县2200多条河道进行常态化巡检,借助多种技术手段准确查找污染源,大大提高了河道巡检工作的效率和科学化水平,进一步巩固和拓展“五水共治”工作成果。

丽水

丽水“五水共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扩大)会议在市行政中心召开。该市“五水共治”确立了下一阶段的十大工作目标,重点推进污水治理,联动推进“五水共治”,统筹推进治水治气。

丽水结合实际,明确市“五水共治”下一阶段的十大工作目标:全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率要继续保持全省第一;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和县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继续保持100%;力争在全省率先完成半年内清理垃圾河,两年内治理臭河,消灭黑河工作;2014年农村污水处理行政村覆盖率达到70%以上;到2016年,丽水中心城区、县级城区达到防御20—50年一遇洪水标准;完成县级以上城区备用水源建设;完成丽水中心城区排涝整治工程;开展县城城区防洪防涝综合整治工程;开展松古、碧湖和壶镇三大平原排涝工程;初步建立节水型社会。

温州

温州瓯海“两会”召开之际,举行千人共建“美丽塘河·宜居水乡”暨“治水公益基金”捐赠启动仪式。出席两会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带头捐款,为“治水公益基金”筹集首笔资金68万余元,并齐心协力参与清理河泥劳动。

治水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建设美丽浙南水乡并非一人之力、一日之功,需要长期坚持不懈的努力和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希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充分发挥各自领域的优势,动员、引导更多的社会力量投身到治水行动中来。

瓯海区启动黒臭河、垃圾河整治行动,47条挂牌整治河道基本消除黑臭现象,河道水质有了一定的改善。2014年该区将继续以“五水共治”为突破口,推进黑臭河道整治,严格落实“河长制”,打好治水攻坚战。活动现场所募集的共68万余元的捐款,将全额用于治水工作。

浙商助力

2014年1月10日-11日,全国浙商华北峰会、山东浙江商会成立十周年大会相继在济南召开。来自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以及湖南、四川等地的浙商精英们欢聚一堂,探讨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浙商的发展方向和企业转型升级之路。浙江省副省长熊建平、浙江省经合办主任姚少平、副主任郑宪宏等鲁浙两地领导、专家共同出席。

在全国浙商华北峰会上,山东省浙江商会会长章鹏飞率领全国11家浙江商会联合发起成立了“省外浙商五水共治爱心基金”和“省外浙商五水共治协调联络中心”。浙商们用高度的责任意识和实际行动,积极参与到2014年浙江提出的下决心让群众喝上放心水,让“可游泳的河”不再难觅的“五水共治(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工程中来。

山东省浙江商会会长章鹏飞表示,绿水青山是浙江赖以生存发展的宝贵资源,更是广大省外浙商对家乡永久的记忆和深深的眷恋。能为家乡的水境治理贡献一份力量,应该是每位浙商义不容辞的责任。章鹏飞说:“发出倡议简单,关键是要实实在在落地,我会从我自己的绍兴老家开始,用实际行动参与到‘五水共治’中来,我们也将在年前就行动起来。”

对浙商们积极参与“五水共治”工程,浙江省经合办副郑宪宏表示,浙商们对家乡的号召很敏感,也响应的非常及时,并且落实的很到位。同时,在“浙商回归”的大氛围下,郑宪宏认为,这也不失为一种回归的新途径。“回归不仅仅是经济利益层面的,应该包含更深的责任回归,这样的回归扩大对‘回归’的理解与内涵。

6. 河道保洁员考核细则

家政保洁员资格证书考试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

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其中,对于初级家政服务员,制作

7. 河道保洁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和保护,规范开发利用,保障防洪和供水安全,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河道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河道管理单位,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道建设、维修养护、管理运行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有关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赋予的河道监督管理职责。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由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河道管理职责。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加强日常巡查,制止违法行为,做好河道的维修养护和清淤疏浚、保洁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协助做好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

第七条全面实行河长制,落实河道管理保护地方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部门联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统筹推进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维护河道健康生命和河道公共安全,提升河道综合功能。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河道管理和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管理和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和保护的法律、法规。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对管理和保护河道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管理和保护

第九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设立总河长,河道分级分段设立河长。总河长、河长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各级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河长制落实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督促检查、绩效考核和问责追究。

各级河长负责组织相应河道的管理、保护、治理等工作,开展河道巡查,协调、督促解决河道管理保护中的问题。

各相关部门按照分工履行职责,落实河长制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长制考核评价制度和公众参与信息平台,并聘请有关专业组织、社会公众对河长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十二条河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对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河道,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职责权限的规定,根据河道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技术要求实施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制定河道管理名录,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系、水域状况、开发利用等基础情况调查工作,建立和完善河道档案,加强河道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分级管理权限,按照防洪、水资源配置和保护的总体安排,会同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河道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河道保护规划应当包括河道管理范围、保护范围与管理保护措施,防洪治涝措施,蓄水、输水要求与措施,水功能区划、水质保护目标与管理保护措施,生态保护目标与保护措施,河道内重要基础设施保护措施,资源开发利用控制指标,饮用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源准保护区的划分方案与管理保护措施以及岸线资源利用与保护、河道采砂管理,河道占用清退与清淤方案、河道管理方案等内容。

河道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水资源等专业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红线保护规划等规划相衔接。其他专业规划应当与河道保护规划相协调。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河道水域和岸线资源的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保证水域和岸线资源的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河道的保护,明确保护范围和标准,建立相关档案,对涉及河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挖掘、整理,保护和弘扬河道文化。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河道的划界工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河道管理范围按照《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划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河道管理单位使用,并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其中,已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可以继续由原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土地的使用不得损害河道功能和影响河道安全。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河道管理范围的界桩和标识牌。标识牌应当载明河道名称、管理责任人、河道管理范围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和限制的行为等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掩盖界桩和标识牌。

第十九条修建河道工程,在工程设计中应当包括主体工程和观测、防汛、自动控制(监控)、水文、管理用房等各类管理基础设施和附属设施,明确工程管理范围。工程概算中应当包含上述工程设施的投资。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确定土地权属。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将上述工程一并验收,并将有关资料(包括不动产权属证书)移交工程管理单位。

第二十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河道的安全检查和维修养护,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安全运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培育河道维修养护市场,规范市场秩序,逐步实行河道管理和维修养护分离,提高河道管护效能。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道环境整治,限期消除黑、臭、脏河道,定期组织水生植物清理、漂浮物打捞、河道保洁等。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河道淤积情况定期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制定清淤疏浚计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清淤疏浚计划应当明确清淤疏浚的范围和方式、责任主体、资金保障、淤泥处理等事项。

河道清淤不得损害河道水生态环境。淤泥利用应当经无害化处理,并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堤防及其护堤地绿化工作,防止水土流失,美化河道环境。

河道管理范围内护堤护岸林木不得擅自砍伐。采伐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利防护林的,应当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按照规定更新补种。其他部门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营造的林木,其日常管理和更新采伐应当满足河道行洪排涝、防汛抢险、工程安全和水土保持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安全的河段,应当限定航速。限定航速的标志,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后设置。

通行船舶应当遵守限定航速规定,不得超速行驶。

第二十五条禁止擅自围垦河道。因江河治理需要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已经围河造地的,应当制定计划,明确时限,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退地还河。

第二十六条禁止填堵、覆盖河道。

因城市建设确需填堵原有河道的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等效等量原则进行补偿,先行兴建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补偿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倾倒、排放、堆放、填埋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废弃物;

(二)倾倒、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有毒有害物质;

(三)损坏堤防、护岸、闸坝等各类水工程建筑物及防汛、水文、通讯、供电、观测、自动控制等设施;

(四)在行洪、排涝、输水河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或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

(五)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垦种、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六)其他侵占河道、危害防洪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和破坏河道水环境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涵、闸、泵站、水电站应当设立安全警戒区。安全警戒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管理范围内划定,并设立标志。禁止在涵、闸、泵站、水电站安全警戒区内从事渔业养殖、捕(钓)鱼、停泊船舶、建设水上设施。

禁止在行洪、排涝、输水的主要河道或者通道上设置鱼罾、鱼簖等捕鱼设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河道内渔具管理办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巡查、督查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开展日常管理巡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三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确需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设施的,其工程建设方案以及工程位置和界限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要求、河道保护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不得妨碍河道行洪输水、航运畅通,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

修建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占用水域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所占用的水域面积、容量及其对水域功能的不利影响,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建设等效替代水域工程。

经批准的工程设施的性质、规模、地点、用途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工程设施主体变更的,承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主体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设施施工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承担施工期间和施工范围内的防汛工作。施工围堰或者临时阻水设施影响防洪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紧急处理决定,限期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紧急补救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清除施工围堰等设施,恢复河道原状。

对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原批准文件失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注销。

第三十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经批准建设的工程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防汛通道(包括堤顶道路)畅通,不得阻断。本条例实施前已经阻断的,应当采取措施,恢复畅通。

第三十五条除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的外,从事下列活动,应当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爆破、钻探、挖筑、取土;

(二)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或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三)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

第三十六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展水上旅游、水上运动等活动,应当符合河道保护规划,不得影响河道防洪安全、行洪安全、工程安全和公共安全,不得污染河道水体。

第四章 采砂管理

第三十七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确需开采利用河道砂石资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分级管理权限和河道保护规划,会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河道采砂管理的督察、通报、考核、问责制度,健全和完善河道采砂管理联合执法机制,组织水利、交通运输、公安、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查处非法采砂行为,及时处理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根据河道采砂规划制订年度河道采砂计划,实施河道采砂许可,查处河道非法采砂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或者证照不全的船舶从事采砂运砂作业,以及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非法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因河道非法采砂破坏、损害水生生物资源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河道采砂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河道的水情、工情、汛情和管理需要,设定河道禁采区和设立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下列区域应当划为禁采区:

(一)堤防及护堤地、河道整治工程、水库大坝、水文观测设施、水环境监测设施、涵闸以及取水、排水、水电站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二)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

(三)桥梁、穿河电缆、管道、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主汛期、超过警戒水位期间应当确定为禁采期。

第四十一条河道采砂应当符合河道采砂规划。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申领河道采砂许可证;涉及航道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河道采砂实行一船(机)一证。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一个可采期。

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改变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事项和内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禁止伪造、涂改或者以买卖、出租、出借等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因整治河道、航道进行采砂的,不受河道采砂规划限制。但河道采砂用于兴建河道、航道工程建筑物的,应当依法申领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进行采砂作业,不得危害水工程安全和航运安全。

第四十五条采砂船舶、机具不得在禁采区内滞留;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不得在可采区内滞留。

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件的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内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停泊、停放;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地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掩盖界桩、标识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填堵或者覆盖河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填堵原有河道的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废除原有防洪围堤,或者虽经批准但未按照等效等量原则进行补偿的,由城市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在堤防或者护堤地建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在堤防或者护堤地垦种、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涵、闸、泵站、水电站安全警戒区内捕(钓)鱼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从事渔业养殖或者停泊船舶、建设水上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有关设施,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第二款规定,设置鱼罾、鱼簖等捕鱼设施,影响行洪、排涝、输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建设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紧急处理决定处置施工围堰、临时阻水设施,或者施工结束后未及时清理现场、清除施工围堰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实施,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阻断防汛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实施,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和个人承担,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爆破、钻探、挖筑、取土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或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使用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其采砂船舶、机具或者其中的主要采砂设备等工具,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进行采砂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运砂船舶、筛砂船舶在河道采砂地点装运和协助非法采砂船舶偷采砂石的,属于与非法采砂船舶共同实施非法采砂行为,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发生在长江流域范围的非法采砂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区内滞留,或者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在可采区内滞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驶离;拒不驶离的,予以扣押,拖离至指定地点,并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内未在指定地点停泊、停放,或者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省已有地方性法规对违反采砂管理的行为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其他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在其管理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的活动。

8. 河道保洁考核制度

河道整治属于环保工程中的水污染防治工程。整治的内容主要包括大气污染防治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物的处理和利用工程,以及噪声控制工程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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