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保洁招聘信息(宁德保洁公司) - 福贝月嫂
返回首页

宁德保洁招聘信息(宁德保洁公司)

286 2022-12-12 22:40 admin

1. 宁德保洁招聘信息

凯辉集团成立于2008年4月, 是一家以建筑为主体的民营综合性集团企业。凯辉集团地处海峡西岸新兴港口城市、世界妈祖文化中心,享誉“文献名邦、海滨邹鲁”的莆田。

凯辉集团成立以来, 先后承建的代表项目有:莆田市凤达酒店工程、鞍钢冷轧钢板(莆田)项目工程、莆田市秀屿区石城疏港公路埭头安置区1#.2#.3#.4#.5#.6#楼及附属配套工程、凤达滨溪豪园、莆田市秀屿区实验中学学生公寓建设工程、宝创(福建)电子有限公司厂房工程、宁德鼎信综合配套服务区项目一期工程、青拓集团营运中心一期工程、省道201线东吴段路面改造工程东吴水闸至山柄水闸路面改造工程、莆田市污水厂第二进出厂干管工程、秀屿污水处理厂港区配套管网工程、莆田市黄石工业园区控规道路梅山东路市政工程(M0+800~M1+480)、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山乐屿新城片区北二区土方平整工程;水利及园林绿化代表项目:仙游县榜头镇下天马水库除险加固及管理房工程、莆田市秀屿区顶社河整治工程、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沙堤项目区、永泰县大洋镇下苏等10个村2013年市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仙游红木生态园景观工程(B-红木种植示范区、E-三级道路)等。承建的项目百余个,合格率100%,合同履约率100%,优良的工程质量赢得了良好的社会信誉。

集团下属多家建筑企业,拥有国家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一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机电设备安装一级、消防设施工程一级、环保工程一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水利水电工程三级、城市园林绿化三级等资质。凯辉集团下属子公司有瑞洁(莆田)保洁有限公司、莆田城厢区辉腾担保有限公司、银之腾(莆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2. 宁德保洁公司

宁德时代不是重污染企业。

宁德时代主要从事的是研发和生产汽车新能源电池,期间主要消耗电力以及金属锂和钠。也会对相关的技术材料进行的严格熟了,保存以及在处理,不会对环境产生较大的破坏。同时您的时代也非常重视。对于产作业中产生的一些垃圾也会进行严格的处理。

3. 【宁德保洁招聘网|宁德保洁招聘信息】

第八届全国道德模范表彰名单

全国助人为乐模范(15名)

姓名 备注

万佐成、熊庚香(女)夫妻 万佐成系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石泉村村民;熊庚香系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石泉村村民

王兰花(女,回族)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金星镇王兰花热心小组党支部书记

王绶琯 生前系北京天文台原台长、名誉台长,中国天文学会原理事长、名誉理事长,中国科学院院士

余善伟 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志愿服务联合会会长

完德尖措(土族)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市热贡龙树画苑画师、青海省一级民间工艺师

张莹莹(女) 广东省深圳市雨燕残疾人关爱事业发展中心主任

张桂梅(女,满族) 云南省丽江华坪女子高级中学党支部书记、校长

张菊香(女) 辽宁省金秋医院名誉院长

张超凡(女) 吉林省超凡梦想公益基金会理事长

周永开 四川省达州市纪委离休干部

周维忠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仪征市供电分公司滨江业务所运维采集班副班长

都贵玛(女,蒙古族)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脑木更苏木牧民

曹鹏 上海交响乐团离休干部

崔崑 华中科技大学教授,中国工程院院士

蒋诚 重庆市合川区隆兴镇玉河村村民

全国见义勇为模范(10名)

姓名 备注

王亮 陆军步兵学院学员

朱海义 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市城关镇青泥社区居民

汪勇 湖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江汉分部经理

张旭峰 山西省忻州市保德县东关镇后坡居民

陈陆 生前系安徽省合肥市消防救援支队庐江县大队党委书记、政治教导员

陈素珍(女) 福建省蓝天救援防灾减灾中心总队长

拉齐尼·巴依卡(塔吉克族) 生前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提孜那甫乡提孜那甫村护边员

赵利 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青云街道管家洼村村民

盛恩利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眉山市彭山供电分公司谢家供电所台区经理

崔译文(女)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学生

全国诚实守信模范(13名)

姓名 备注

王刚 武警新疆总队某支队支队长

支月英(女) 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澡下镇白洋教学点负责人

刘习明 长沙生殖医学医院院长

杜海宽 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包头西机务段包头运用车间电力机车司机

杨波(苗族)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

宋金和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博物馆日军侵华罪证陈列馆分馆馆长

周飞虎 解放军总医院第一医学中心重症医学科主任

胡拥军(哈萨克族)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北屯市一八一团六连职工

郭万刚 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八步沙林场党支部书记、场长

徐振明 吉林省通化市革命烈士陵园管理中心离休干部

谢立亭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阜桥街道牌坊街社区居民

路生梅(女) 陕西省榆林市佳县人民医院退休医生

糜林 生前系江苏省镇江市农业科学院果树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全国敬业奉献模范(22名)

姓名 备注

艾爱国 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焊接顾问

尼玛扎西(藏族) 生前系西藏自治区农牧科学院党组副书记、院长

刘虎 生前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伽师县水利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祁发宝、陈红军、陈祥榕、肖思远、王焯冉 祁发宝系新疆军区某部军官;陈红军生前系陆军某边防团营长;陈祥榕生前系陆军某边防团列兵;肖思远生前系陆军某边防团班长;王焯冉生前系陆军某旅班长

孙景坤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金山镇山城村村民

李俊贤 黎明化工研究设计院原院长、总工程师,中国工程院院士

李夏 生前系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荆州乡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县监委派出荆州乡监察专员

杨孟飞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五研究院探月工程三期探测器系统总指挥、总设计师,中国科学院院士

邱海波 东南大学副校长,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重症医学科主任医师

何巧(女)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磁器口派出所民警

汪品先 同济大学海洋与地球科学学院教授,中国科学院院士

张连钢 山东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高级别专家

张伯礼 天津中医药大学名誉校长,中国工程院院士

张定宇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公共卫生总师

竺士杰 浙江宁波北仑第三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桥吊班大班长

赵庆祥 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邢台供电分公司桥东供配电中心供电抢修一班班长

黄诗燕 生前系湖南省株洲市政协副主席,中共炎陵县委书记

梁小霞(女) 生前系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第六人民医院内一科护士

景海鹏 中国人民解放军航天员大队特级航天员

赖宣治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七星小学副校长

樊锦诗(女) 敦煌研究院名誉院长

戴明盟 中国人民解放军91910部队部队长

全国孝老爱亲模范(8名)

姓名 备注

刘羲檬(女) 哈尔滨师范大学学生

张志旺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码头李镇王明庄村村民

张顺东、李国秀(女)夫妻 张顺东系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乌龙镇坪子村芭蕉箐小组村民;李国秀系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乌龙镇坪子村芭蕉箐小组村民

张舜华(女) 安徽省芜湖市皖南医学院附属弋矶山医院退休医生

陈重私 中建一局北京分公司海口国际免税城项目部机电部机电工长

段肇谊(女,土家族) 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道竞业里社区居民

徐玲玲(女)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涪陵区税务局老干部科二级主办

章宬(女) 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工

第八届全国道德模范提名奖获得者名单

序号 姓名 职业

1 李增军 北京市房山区霞云岭乡堂上村原党支部书记

2 李斌 北京公交集团941路乘务管理员

3 张琳 中国联通北京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

4 张莉华(女) 北京利民恒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5 彭兴利(满族) 北京市怀柔区喇叭沟门满族乡中榆树店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6 周儒欣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7 王伟 北京市大兴区观音寺街道双河北里社区居民

8 梅爱平(女) 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魏太务村村民

9 杨晖 云账户(天津)共享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10 魏丰   生前系天津市宁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离休干部

11 王金铃 中央储备粮天津武清直属库有限公司宝坻分公司报账员

12 崔蕴 天津航天长征火箭制造有限公司总装车间副主任

13 王辅成 天津师范大学退休干部

14 林则银(女,布依族) 天津市北辰区瑞景街道宝翠花都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

15 高燕梅(女) 天津市河东区体育局党组书记、局长

16 王玉华(女) 天津市南开区学府街道月环里社区居民

17 未淑云(女,蒙古族)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住建局退休职工

18 邝秀兰(女) 河北省望都锦秀影城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19 苏海东 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姜各庄镇滨海村渔民

20 李铁申 河北省承德市审计局驾驶员

21 杨爱公 河北省邯郸市涉县辽城乡石门村村民

22 范振喜(满族) 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周台子村党委书记、村委会主任

23 汤宝俊   生前系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垦区治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四级警长

24 杨会芳(女) 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幼教特教中心教师

25 王雪(女) 山西锦丰泰和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26 高文毓   生前系山西省水土保持科学研究所退休干部

27 甄利民 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助理兼办公室主任

28 冯玉堂 山西省临汾市蒲县红道养老院院长

29 温军 山西省大同市天镇县博诚蔬菜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30 郭子涵(女) 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附城镇台北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队长

31 宰红斌 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晋城供电公司运维检修部正高级工程师

32 王春仙(女) 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侯城乡惠安村村民

33 张子玉 山西省吕梁市泰化石油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34 付兵兵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艺之苑学校党支部书记、校长

35 谷瑞刚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巴彦高勒镇居民

36 张春生(蒙古族)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委办公室科员

37 卢仁峰 中国兵器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首席焊接技师

38 巴特尔(蒙古族)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消防救援支队玉泉区大队南二环路消防救援站站长

39 韩佳彤(蒙古族)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同心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40 乔来生(女)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布哈岱村村民

41 程凤娟(女)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温泉街道雹神庙村村民

42 朱天民 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西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43 牛红生 中国石油辽河油田分公司欢喜岭采油厂采油作业三区齐7站站长

44 兰郡泽(满族) 辽宁省抚顺市龙兴运输有限公司职工

45 史忠玲(女)、毛桂艳(女) 史忠玲系辽宁省朝阳环境集团机扫公司一线清扫职工;毛桂艳系辽宁省朝阳环境集团垃圾排放分公司移动垃圾箱保洁员

46 郭旗(女) 辽宁省盖州市众力佳和多宝鱼养殖专业合作社经理

47 刁克剑 中国石油抚顺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信息技术研发中心主任

48 许迎春(女) 国家管网北方管道锦州输油气分公司职工

49 郭丽华(女,满族) 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大四家子镇扎兰村村民

50 钟敬英(女) 吉林省通化市正尚丰商贸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

51 杨琳(女) 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园区阳光口腔门诊部执业护师

52 张吉林 吉林省白山市个体出租车驾驶员

53 谷凤杰(女) 吉林省敦化市大石头镇三道河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54 于砚华(女,满族)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就业服务局党总支副书记、副局长

55 吴亚琴(女)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长山花园社区党委书记

56 张清江 吉林省蛟河市天北镇三个顶子村村民

57 赵艳霞(女,满族) 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大阳镇得胜村妇联主席

58 王丹阳(女) 黑龙江大学学生

59 刘显富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快乐义工志愿服务总队志愿者

60 孙刚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个体货车驾驶员

61 李刚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驾驶员

62 张发祥 北大荒集团黑龙江饶河农场有限公司退休职工

63 孟繁中 黑龙江比优特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64 高馨玉(女)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DNA检验大队大队长、主任法医师

65 刘明启 黑龙江省北安市杨家乡新荣村大架子屯村民

66 赵红娣(女) 上海市白玉兰开心家园家庭服务社社长

67 王怀花(女)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街道银河小区居民

68 刘燕飞 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职员

69 严正 上海市静安区彭浦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科团队长

70 施德华 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讴象社区居民

71 王友农   生前系上海吴淞口国际邮轮港发展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72 衣爱娟(女) 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梅桥村村民

73 陈帼英(女) 上海巴士电车有限公司退休职工

74 马善民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连云港市分公司锦屏支局支局长兼投递员

75 许鹏   生前系苏州蓝天救援队队员

76 杨晓君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山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中队队员

77 李爱云(女)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退休职工

78 陆旭东 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西城中队二级警长

79 沈亚秋(女) 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城中街道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副局长

80 张景宏(女) 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魏庙镇卫生院退休职工

81 朱丽华(女)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丽华中医诊所所长

82 沈云如 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公安局虹星桥派出所民警

83 杨明 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市锦绣学校教师

84 陈金英(女) 浙江省丽水市兴华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人

85 俞明德 浙江省温岭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86 林爱莲(女) 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万全镇龙祥村村民

87 俞细文 中国人民解放军96812部队49分队技师

88 戴清 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科技局离休干部

89 闻国庆 安徽省池州市第二中学退休教师

90 严明友 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朱湾镇朱湾中学退休教师

91 余静(女) 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花石乡大湾村党总支第一书记

92 刘双燕(女)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93 蒋荷芝(女) 安徽楚源工贸有限公司退休职工

94 吕云娥(女) 福建省福清市医院儿科原副主任医师

95 游文晃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祥店社区居民

96 彭松辉 福建省漳州市名安工贸有限公司生产主管

97 汤金德 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坂里乡新春村村民

98 傅光明 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99 杨春   生前系福建省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100 杨善文 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大田乡中心小学教师

101 黄思林(女) 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竹岐乡半岭村村民

102 江满凤(女) 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龙潭景区保洁员

103 周发春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鲇鱼山镇礼城村村民

104 胡红霞  (女) 生前系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南溪乡南源村村民

105 钟光平 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佐龙乡富裕村党支部书记

106 廖竹生 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对坊乡半迳村村民

107 孙滨生 航空工业昌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飞机钣金工

108 周林香(女) 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仙岩镇吴家社区塘底小组村民

109 曹有红(女) 江西省鹰潭市特殊需要儿童康复中心主任

110 田象霞(女)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工人新村南村街道西区社区党委书记

111 徐军 山东省临沂市孤贫儿童心理辅导志愿者服务团团长

112 路兴路 山东省济南信息工程学校学生

113 陈淑明(女) 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崖子镇申家村村民

114 王传喜 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卞庄街道代村党委书记、村委会主任

115 班书举(女)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梅家埠街道玉河村村民

116 徐秀玉(女)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城阳村社区居民

117 李东亮 河南省商丘市帮扶商丘好人协会会长

118 牛振西 河南省郑州市红十字水上义务救援队队长

119 赵童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医院感染性疾病科主任、副主任医师

120 尚广强 河南宏达木业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

121 贺新义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水屯镇孟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122 周遂德 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颍川街道东关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

123 孙梅丽(女)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涧河街道永兴社区居民

124 姚海军 河南宇信物业管理公司职工

125 刘发英(女,土家族) 湖北省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花坪小学副校长

126 黄思镇(土家族) 中国人民解放军91917部队下士

127 万其珍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县三里乡大沙河村村民

128 熊子勋 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政协文史委员会原副主任

129 孙红梅(女)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七一三工厂高级工程师

130 易从梅(女) 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鸣凤镇北门村村民

131 赵福兰(女,壮族) 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郑集镇八庙村村民

132 徐金娥(女) 湖南省汨罗市爱行天下志愿者协会会长

133 黄厚瑜(女)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老干部服务中心离休干部

134 段意花(女) 湖南省益阳水文站退休职工

135 黄黎明 湖南省娄底市广播电视台主任记者

136 谢运良 湖南百捷利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董事长

137 邹晴(女) 湖南环境生物职业学院学生

138 彭艮凤(女) 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花门街道排头村村民

139 李慧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心血站退休干部

140 柯石磷 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靖海镇中心小学退休教师

141 谢惜丹(女)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江东镇谢渡村村民

142 李兰(女) 广东省茂名市社会福利中心主任

143 张忠德 广州中医药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党委委员、副院长

144 管向东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重症医学科主任

145 陈燕梅(女)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中心小学科研主任

146 胡珍(女) 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人民医院护理部主任

147 李莎(女) 生前系华南理工大学第七届研究生支教团成员

148 谭连乔(女,毛南族)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水力发电总厂退休职工

149 唐基木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金鸡镇富民社区居民

150 陆秀缎(女,壮族)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东县林逢镇东养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

151 曾馥平 中国科学院环江喀斯特农业生态试验站常务副站长

152 杨宁(女,苗族)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安陲乡江门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

153 唐翠玉(女,瑶族)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六也乡茶油村妇联主席

154 廖木森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岑溪市安平镇中庆村村民

155 闫文英(女) 海南省五指山市鸿雁爱心志愿者协会理事

156 李王花(女) 海南王花爱心服饰有限公司总经理

157 亢会元   生前系江苏南通三建公司富力海洋公园项目部工人

158 柯昌芳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中分公司石盘13队退休职工

159 徐咏梅(女) 海南天地人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160 符木里(黎族) 海南省儋州市南丰镇中心学校教师

161 农国切(壮族)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新英湾消防救援站特勤分队分队长

162 陈霄   生前系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文罗镇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委员

163 王日芳(女,黎族)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七坊镇高石村村民

164 袁镇涛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退休干部

165 刘鸿 重庆市江津区洪江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166 彭勇祥 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街道五龙庙社区个体经营者

167 刘明静(女) 重庆市铜梁区少云镇关溅小学教师

168 袁玉兰(女) 重庆市万州区武陵镇椅城社区居民

169 李顺清 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盐井村村民

170 来代俊 重庆市梁平区仁贤街道白鹤村村民

171 张崇华(女) 国家税务总局泸州市纳溪区税务局退休干部

172 梁强 四川省遂宁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原主任

173 鲁鹏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德阳供电公司共产党员服务队队长

174 樊建川 四川省建川博物馆馆长

175 李凯 西南石油大学党委宣传部网络文化与管理科科长

176 张信威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九所研究员,中国工程院院士

177 梁宗安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主任

178 董贵生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听涛园老兵俱乐部负责人

179 王华银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牛场镇双龙村茶园组村民

180 石丽平(女,苗族) 贵州省松桃梵净山苗族文化旅游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181 卢方建 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市公安局莲城派出所辅警

182 刘旭 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大石布依族乡九年制义务教育学校教师

183 刘付昌  、郭德刚 刘付昌生前系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鲁班街道山水社区居民;郭德刚系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鲁班街道隆堡社区居民

184 张泽鑫 贵州省公安厅科技信息通信处处长

185 姜涛 贵州航天天马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材料成型部有色金属焊接班班长

186 刘秀祥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望谟县实验高中党总支副书记、副校长

187 余晓惠(女,布依族) 贵州省政府办公厅服务中心退休职工

188 吴志宏   生前系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三村乡党委副书记、驻村工作队队长,补干村第一书记

189 余运清(女)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司法局遮岛司法所所长

190 唐新华(白族)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街道河畔社区居民

191 段金辉 云南云秀花卉有限公司总经理

192 桑南才(傈僳族) 中国邮政集团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分公司泸水市称杆乡邮政所所长

193 李恒(女) 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研究员

194 张子权   生前系云南省临沧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四级警长

195 周琼(女,基诺族)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勐养镇街区个体工商户

196 拉巴卓玛(女,藏族) 西藏自治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退休职工

197 罗太桂 华电西藏能源有限公司监督部纪检监察专责

198 尼玛次仁(藏族)、旺久多吉(藏族) 尼玛次仁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结县支行保卫专干;旺久多吉系西藏山南潇湘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199 冷小东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吉日派出所河坝林警务室四级警长

200 朱祥务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亚东县亚东大药房主治医师

201 古桑旦增(藏族)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隆子县政协主席

202 扎西央宗(女,藏族)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琼结县下水乡唐布齐村村民

203 央宗(女,藏族) 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山南供电公司职工

204 王世绍 西安交通大学原纪委副书记

205 常再来 陕西省延安市富县龙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206 简杨阳 陕西陕化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气化分厂操作工

207 唐孝标 陕西闽发房地产开发公司党支部书记、总经理

208 杜发荣 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军干所离休干部

209 徐立平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四研究院7416厂固体火箭发动机燃料药面整形组组长

210 计棕英(女) 陕西省咸阳市彬州市北极镇白保村村民

211 现水玲(女) 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蔡家坡镇四原村村民

212 尹建敏(女,满族)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鑫源天然气有限公司董事长

213 於若飞 甘肃蓝天救援队理事长、队长

214 杨雪(女) 甘肃省庆阳市宁县和盛小学教师

215 商思秋 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一条山镇泰玉路社区居民

216 陈宗新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龙渠乡新胜村村民

217 田仲虎 甘肃省陇南市康县长坝镇花桥村党支部书记

218 刘小凤(女) 甘肃省广播电视局微波传输中心高级工程师

219 妹妹(女,藏族)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迭部县达拉乡牙拉村甘沟组村民

220 王海涛(回族) 青海省红十字会备灾救灾和应急救护中心主任

221 巴才洛(藏族) 青海省消防救援总队格尔木市消防救援支队盐桥南路特勤站站长助理

222 孙万红 青海省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队长

223 许国强 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铁盖乡吾雷村村民

224 郭晓荣 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囊谦县乡村振兴局局长

225 李玉兰(女) 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退休干部

226 钱建华 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检修公司职工

227 张仁 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东沟乡石窝村村民

228 晁世峰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海晏县金滩乡金滩村村民

229 王富国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浙宁运输有限公司出租车驾驶员

230 郑凯 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迎水桥车站干塘车间调车指导

231 李耀梅(女,回族)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大河乡龙源村村民

232 丁建华(回族)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河西镇旱天岭村党总支书记

233 杨伟(回族)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西医结合医院消化内科主任

234 高小芳(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重症医学科主任

235 蒙旺平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六盘山林业局护林员

236 冯玉琴(女)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康养中心院长

237 程冬珍(女)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第二小学教师

238 苏玉琴(女,回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苏玉琴志愿服务工作站负责人

239 居马泰·俄白克(哈萨克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特克斯县包扎墩牧区库克苏温泉卫生院医生

240 李运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阿克苏消防救援支队库车市长宁路消防救援站政治指导员

241 王成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康都街道花园街社区居民

242 沙勒克江·依明(维吾尔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新城街道哈尔墩社区居民

243 杨建中 新疆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急救·创伤中心急诊内科主任

244 沙尼汗·艾塔木(女,维吾尔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阜新街文化路社区居家养老中心负责人

245 阿依努尔·阿不力米提(女,维吾尔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老干部处处长

246 卜现运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双河市八十四团三连退休干部

247 张继群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胡杨河市禹润农业灌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车排子灌区站运行维护队配水员

248 黄艳(女)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院护理部科护士长

249 李洪生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头屯河农场同和幸福城一社区居民

250 张西京 空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重症医学科主任

251 唐光友   生前系湖北省咸宁军分区离休干部

252 王建东 空军航空兵某旅飞行员

253 万芝利(女) 重庆警备区渝中第三离职干部休养所护师

254 籍尹来(女) 武警警官学院

4. 宁德环卫工人招工信息

一、贯彻新发展理念方面

  1.逐步扩大直达资金范围,完善直达资金管理,强化对直达资金全过程、全链条监控,确保财政资金直达基层、直接惠企利民。

  2.支持省农信系统提升普惠金融便民服务功能,推动新增5项政策资金通过服务点直达基层。

  3.支持龙岩市跨境电商中心建设,促进苏区老区现代服务业发展。

  4.支持旅游基础设施提升,重点促进全省镇、村32个旅游服务中心和35个重点A级旅游景区提升基础设施水平。

  二、推进乡村振兴方面

  5.将乡村振兴试点示范、新型经营主体补助资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纳入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推进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提质扩面增效。

  6.适度提高基层“三保”保障标准,省定农村低保最低标准,在去年的基础上继续提高350元,提高农村低保困难群众保障水平。

  7.扶持80个产业振兴示范村,采取上下联动、以奖代补的方式,通过产业带动村集体年经营性收入不低于5-10万元,促进村集体和农民收入逐步提高。

  8.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常态化,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标准,安排资金1.4亿元,支持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常态化机制及农村公厕管护。

  9.支持建设“乡村书屋”25处及“大梦书屋阅读体验空间”拓展提升。

  10.支持龙岩市5个农贸市场升级改造。

  三、提高生活品质方面

  11.将百岁老人重阳节慰问补贴标准从原来每人每年1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500元,进一步提高百岁老人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12.支持全省县(市、区)综合医院能力达标和提升,包括支持达标县建设卒中、胸痛、呼吸诊疗、创伤等“四个中心”,支持薄弱县综合建设和学科建设。

  13.支持省级特色步行街项目建设,促进街市繁荣发展。

  14.支持柘荣县部分村庄开展节能路灯建设,更新或新建节能路灯300盏。

  15.支持宁化县曹坊镇上曹村红九军团后方机关驻地旧址保护修缮。

  16.支持林则徐出生地修缮,更好地发挥其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功能作用。

  17.支持闽中司令部纪念园党史教育基地保护和修缮。

  四、优化营商环境方面

  18.支持小微出口企业通过福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引导企业规避收汇风险。

  19.减免2021年省本级164家资产评估机构团体会员会费及1029名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会费。

  20.助力会计师事务所拓展业务领域、扩大服务供给,精准为园区800多家企业提供高水平的咨询、审计一站式服务。

  21.面向宁德市企业开展国际金融组织机构非主权业务政策的宣讲。

  22.在宁德市开展“财政法规政策进企业”宣讲活动。

  23.进一步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助推莆田市2021年创业担保贷款发放额比2020年度增长10%。

  五、服务台胞台企方面

  24.支持引进台湾建筑师(含文创)团队开展乡建乡创陪伴式服务,对全省100个乡建乡创闽台合作项目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50万元。

  六、数字赋能增效方面

  25.加强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涉及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完善“一站式”网上缴款。支持有关部门实现涉及社会保障卡补换工本费事项“立等可取”、一般不动产登记费事项缩短2个工作日。

  26.为省直单位、社团组织提供申领电子票据数字证书代办服务,专门设立代办服务窗口,统一窗口受理、统一流程代办,实现代办受理率达到100%,报送省经济信息中心申领数字证书通过率达到100%,使用票单位线上“零跑腿”、线下“最多跑一次”就可申请到数字证书。

  27.通过“福建省财政厅政务公开网——福建会计专栏”,为会计人员提供会计公益课程。

  七、生态环境建设方面

  28.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九龙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与修复项目。

  29.支持泉州市泉港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争取中央资金3亿元支持实施泉港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推进泉州市北部海岸带保护修复,提升抵御台风风暴潮等海洋灾害能力。

  30.支持建设300座城市环卫工人休息屋及配套设施,每座给予补助5万元。

  31.支持国家公园沿线20个行政村开展绿化美化建设,进一步提升农村人居环境。

  32.支持泉州德化县戴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周边村庄环境综合整治提升。

  33.支持浦城县开展野猪危害防控综合试点工作,创立有效防控、合理补偿模式。

  34.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节能法律法规,推动基层财政部门创建节约型机关,推动绿色家庭、绿色社区、绿色出行等领域的绿色创建行动。

  八、基层治理工作方面

  35.支持基层综治维稳项目建设,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福建”建设,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效能。

  36.支持基层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工作,为困难群众、特殊案件当事人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接待人民群众法律咨询,免收法律服务费,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37.宣传国债知识及银行账户安全防护措施,增强

5. 宁德保姆招聘网

举报者的关系,陈中杰举报了林生斌

林生斌,祖籍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服装公司老板,“杭州保姆纵火案”中遇难女主人的丈夫、3个遇难未成年孩子的父亲。

2017年6月22日,其妻子朱小贞,孩子林柽一、林臻娅、林清潼在保姆纵火案中遇难身亡,林生斌的生活状态牵动众多网友的关注。2021年6月30日,林生斌微博宣布再婚生女,表示自己开始了新生活。随后,关于其“人设”问题立即引发了网络热议。2021年7月8日,林生斌连发5篇长文回应,称再婚生女跟亡妻父母交代过,并且也支持他开展新的感情,没有异议。

6. 宁德保洁招聘信息网

《宁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20年8月27日宁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生活和工作环境,使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与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协作、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精神文明建设考评体系,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公安、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教育机构、新闻媒体、公共交通以及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应当履行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

鼓励支持个人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志愿服务、公益活动。鼓励和提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动员村(居)民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治理和维护工作。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

第八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维护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

责任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责任人是指拥有、使用或者管理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责任区和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桥梁、街巷、地下人行通道、公园、广场等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负责,市容维护由管理者负责;

(二)文化、体育、娱乐、休闲、餐饮、住宿、游览、商贸等场所,以及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集贸市场、公路、铁路等区域,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三)河道、湖泊、池塘等水域及岸线,由管理者负责;

(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已收储的土地,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

(五)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写字楼,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写字楼,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等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责任区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责任区内市容整洁,不得违反规定实施搭建、堆放、设摊、停车、张贴、涂写、刻画、吊挂等行为;

(二)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等现象;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他人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一条 建(构)筑物、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场所、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二条 建(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构)筑物外形保持完好、整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原建(构)筑物外立面;

(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的造型、装饰等应当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阳台、护栏、防盗窗(门)、空调外机等设施宜统一规范设置;

(三)主要街道的临街建(构)筑物的阳台、窗外和屋顶,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四)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出现破残、污损,所有者、管理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及时清洗和整修。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十三条 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保持门店美观、整洁:

(一)店内应当设置垃圾分类收容器,不得向店外清扫、倾倒垃圾、污水、油污等废弃物;

(二)不得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三)不得在店外置放影响市容的物品,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负责保持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完好。

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井盖、沟盖出现破损、移位、丢失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权属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及时修复、更换、补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开启、移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不得损坏、移动相关警示标志或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擅自新建架空管线。对现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入地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管线经营者、所有权人应当及时清除管、线、箱、杆架等废弃物。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绿地、桥梁、隧道、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从事下列行为:

(一)设置摊位或者流动摊点;

(二)施工作业、搭建设施,堆放物料;

(三)从事生产、销售、修理、加工等经营活动;

(四)举办商业活动;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因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绿地、桥梁、隧道、广场、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事先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经批准在城市道路上施工、维修管道、清疏沟渠、打围作业、装卸物品的,应当采取防尘降尘措施,及时清除有关构筑物、渣土、淤泥、污物等,保障正常通行,保持路面清洁。

第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不影响交通通行、市容和环境卫生以及周边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早市、夜市、便民摊点等,其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区域、时段经营,保持摊位整洁,收市时将垃圾、污渍清理干净。

产生油污、污水的临时饮食摊点应当配置垃圾收集容器,采取铺设防渗漏垫等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污染地面。

第十八条 禁止在道路、桥梁、护栏、路名牌、电线杆、路灯杆、树木、绿篱等公共场所的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和其他物品。

第十九条 运输和装卸煤炭、矿石、砂石、土方、灰浆、渣土、垃圾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覆盖等防护措施,在运输途中不得沿途泄漏、遗撒。造成物料泄漏、遗撒的,运输者应当及时清理。

第二十条 车辆维修、装饰、清洗场所的设置和管理,应当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城市供水、排水等相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油、污水外流,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环境整洁。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性车辆维修、装饰或者清洗作业。

第二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场所、街道、住宅区等区域定点设置公共招贴栏,满足公众发布信息需要,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以及招牌、指示牌的设置、管理,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市容标准及相关的技术规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建(构)筑物立面、市政环卫设施、桥梁、护栏、电(灯)杆、树木、路面、围挡及其他设施或者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刻画、涂写、喷涂、设置宣传品、标语。

擅自张贴、刻画、涂写、喷涂的宣传品,标有通信方式的,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核实后,通知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将违法事实书面通知有关通信运营商或者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由其根据服务协议采取相关措施。

第二十三条 城市标志性建筑、主要街道两侧建筑、景观河道、商业街区、广场、公园等,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景观照明设施管理规定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景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保、节能要求,并按照规定控制外溢光、杂散光,避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市民正常生活。

景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启、关闭;出现损坏的,管理者应当及时修复。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租赁交通工具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指定地点、数量有序投放车辆,履行车辆停放管理责任,采取电子停车围栏等措施规范停放秩序,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等影响通行或者市容市貌的车辆。

互联网租赁交通工具承租人或其他使用人应依法规范、文明用车,在划定区域停放车辆。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标准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涉及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等环境卫生设施布局的,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已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经批准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设计,不得阻挠建设。

第二十六条 新区开发、旧城区改建、住宅区建设、道路拓建以及其他公用建筑建设时,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垃圾收集房等环境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环境卫生设施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意见。

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报设施所在地县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城市沿街道路两侧、商业区、居住区、广场以及其他人流密集地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公共厕所、封闭式垃圾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

旅游景点、商场、机场、车站、港口以及文化、体育、娱乐、休闲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设置公共厕所、封闭式垃圾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

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免费对外开放,并由专人负责保洁。

第二十八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损坏、拆除、迁移、改建、闲置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

确因城市建设和公共利益需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应当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核准。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第二十九条 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玻璃瓶(渣)、包装袋(盒)等废弃物;

(三)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四)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向车外抛掷物品;

(五)随地倾倒垃圾、污水、污油、粪便等废弃物和随意抛弃动物尸体;

(六)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

(七)随地焚烧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条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饲养宠物和信鸽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以及他人安全和生活安宁。

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排泄物,饲养者或者携带者应当立即自行清除。

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由成年人束犬链牵领,携大型犬出户时还应当为大型犬佩戴嘴套。

第三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不得封堵、改变专用烟道,不得直接向大气或者城市地下管道排放油烟。

第三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处理,做到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目录和投放规范,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实施。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由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做到日产日清。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封闭围挡和车辆清洗设施,进出口的路面实行硬化处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水污染环境。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必须按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卸放。

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自行运送、投放到指定场所;无法按规定运送、投放的,应当委托纳入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控平台企业名录的运输企业有偿清理运送。

第三十四条 化粪池应当定期维护、疏通、清掏,发现堵塞、外溢的,权属单位、业主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疏通、清除。

权属单位、业主或者管理单位没有能力疏通、清除的,应当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疏通、清除。

第三十五条 废品收购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收购场所干净整洁,并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防止废品散落影响周围环境。

第三十六条 集贸市场的开办者、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卫生制度,保持经营场所干净、整洁、卫生,场内无乱扔垃圾,无积存的污渍污水,无鼠蝇蚊蟑等病媒生物孳生地,无乱堆放杂物。

第三十七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照当地爱国卫生组织的统一安排,定期开展蚊子、苍蝇、老鼠、蟑螂消杀及孳生地清除活动。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明确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和种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以及相关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综合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城市管理相关执法部门应建立网格化管理机制和常态化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处置违法行为。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以及相关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市容环境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涉嫌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勘验;

(二)询问涉嫌市容环境卫生违法的有关当事人,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市容环境卫生违法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四)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就监管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五)责令有关责任人停止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履行市容环境卫生相关的管护义务;

(六)依法查封、扣押当事人从事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经营工具和物品。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以及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市容和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或者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以及相关执法部门投诉、举报。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以及相关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查处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对其处罚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在主要街道的临街建(构)筑物的阳台、窗外和屋顶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影响门店美观、整洁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损坏或擅自开启、移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损坏、移动相关警示标志或安全防护设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故意损毁、盗窃、非法销售或者收购井盖、沟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第二款规定,管线经营者、所有权人未及时清除管、线、箱、杆架等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道路、桥梁、护栏、路名牌、电线杆、路灯杆、树木、绿篱等公共场所的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和其他物品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运输和装卸煤炭、矿石、砂石、土方、灰浆、渣土、垃圾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覆盖等措施防止物料抛撒滴漏,造成扬尘污染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性车辆维修、装饰或者清洗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在城市建(构)筑物立面、市政环卫设施、桥梁、护栏、电(灯)杆、树木、路面、围挡及其他设施或者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刻画、涂写、喷涂、设置宣传品、标语,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清除或者清理;拒不清除或者清理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互联网租赁交通工具运营企业未按照指定地点、数量投放车辆,未采取电子停车围栏等措施规范停放秩序,未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等影响通行或者市容市貌的车辆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所有物,并按照家畜每头五百元、家禽每只一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以及他人安全和生活安宁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排泄物,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饲养者或者携带者立即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二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未由成年人束犬链牵领,或者携大型犬出户时未为大型犬佩戴嘴套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饲养者或者携带者处二百元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废品收购单位或者个人未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造成废品散落影响周围环境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以及侮辱、殴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妨碍、阻挠其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未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相关评论
我要评论
用户名: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