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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育儿嫂(如何管理育儿嫂)

来源:www.fubeics.com  时间:2023-07-22 01:00   点击:188  编辑:admin   手机版

1. 如何管理育儿嫂

育儿嫂是一种专业的育婴护理人员,通常由一些家庭雇佣,为家庭提供护理婴儿、幼儿的服务。育儿嫂通常会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可以提供如下服务:

1. 为新生婴儿提供基本的护理和喂养,如更换尿布、帮助喂奶、洗澡、换衣服等。

2. 协助父母制定合理的婴儿喂养计划,并在喂养过程中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建议,帮助新手父母更好地照顾宝宝。

3. 管理婴儿的日常活动,如训练宝宝的生物钟、安排宝宝的睡眠时间、尽量避免吵闹等,旨在让婴儿拥有健康的生活习惯。

4. 向家长提供关于宝宝健康和保健方面的指导和建议,如牙齿清洁、营养饮食、运动、疫苗等。

5. 定期清洁婴儿的衣物和用具,确保宝宝身边的所有物品都是经过消毒清洁的。

6. 为宝宝提供适当的游戏和娱乐,如读书、唱歌、玩具等,促进婴儿的身心发展。

7. 协助父母处理其他与宝宝有关的事项,如购买婴儿用品、陪同宝宝就医等。

总之,育儿嫂侧重于为家庭提供高效、专业的护理婴儿、幼儿的服务,着力帮助父母更好地照顾宝宝,带给家庭更舒适和安全的生活环境。

2. 如何管理育儿嫂工作

育儿嫂是个很辛苦的职业,一般情况下,育儿嫂都是每天不分黑夜白天的照顾小孩跟产妇,所以,一般雇主都会特别体谅育儿嫂的,而且经常是能达成很好的感情关系。

我曾经看过一个月嫂的经历,曾经一个宝宝特别难带,月嫂都有一次直接累晕倒的经历,育儿嫂难当,赚钱不易啊。

3. 育儿嫂怎么办

请不请育儿嫂是一个家庭需要仔细考虑的问题,因为这涉及到家庭成员的生活质量和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以下是一些请育儿嫂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1. 金钱支出:请育儿嫂需要支付一定的薪水和其他费用,对家庭经济有一定的负担。

2. 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请育儿嫂可能在家庭成员之间造成矛盾或摩擦,如果不慎选错人,可能会导致家庭不和谐。

3. 家庭成员的职责:请育儿嫂可能会替代父母部分照顾孩子的职责,这可能会影响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动和关系。

4. 教育方式的不同:请育儿嫂的教育方式可能与父母不同,如果没有良好的沟通和协商,可能会导致孩子教育方向的不确定性。

5. 安全问题:请育儿嫂要负责照看孩子,并确保孩子的安全。如果请育儿嫂没有专业技能和经验,孩子的安全可能会有一定的风险。

综上所述,虽然请育儿嫂有一定的优点和便利性,但是也存在一些风险和问题。家庭需要慎重考虑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育儿方式。

4. 好的育儿嫂应该怎么做

第一 阶段:提前准备阶段说白了提前准备阶段,便是在宝宝早上未醒以前,育儿嫂优先梳理好自身的环境卫生、准备好宝宝一天时要采用的物件,为即将来临的一天的工作中搞好分配及提前准备。例如育儿嫂理应衣冠整洁、整洁,不必穿有复杂装饰设计的衣服,以防在照料宝宝的全过程中造成不变;也不必配戴饰品,以防刮伤宝宝。

在宝宝醒来时以前,能够先查验一遍宝宝的用具,例如是不是有前一天没都还没清理的宝宝衣服裤子、口水巾、口水巾等,如有时间可清理整洁,假如洗完且已晾晒的,也归类梳理好,以便当日应用;宝宝必须采用的纸尿裤、勤换衣服、玻璃奶瓶、厨具、小玩具等是不是早已提前准备及时,便捷随时随地拿取等。

第 2阶段:宝宝醒来时后的环境卫生医护阶段一般状况下,7:30~8:00,宝宝会醒来时。假如宝宝又哭又闹比较严重,可先抚慰宝宝。待宝宝稳定情绪以后,刚开始宝宝的清理工作中:给宝宝擦干净小脸蛋、双手,再开展关键点的眼部护理、口腔保健。摸一摸宝宝的纸尿裤,一般状况下,宝宝醒来后的纸尿裤大多数也来到必须拆换的時间,可先脱掉旧的纸尿裤,用沙布蘸着事前准备好的温开水给宝宝清除屁屁,并适度晾晒屁屁,再给宝宝配戴好整洁的纸尿裤。

第三 阶段:喂母乳阶段在给宝宝搞好环境卫生清理以后,就可以给宝宝喂母乳了。如果是纯母乳喂养的宝宝,育儿嫂要在一旁帮助母乳妈妈开展喂奶,协助纪录下宝宝喝奶的時间,及其母乳妈妈两边胸部的喂母乳状况,便于确立下一次喂母乳理应先喂哪一侧胸部。如果是奶粉喂养的宝宝,则要严苛依照婴儿奶粉使用说明中的冲泡表明及宝宝个月段的使用量给宝宝冲泡婴儿奶粉,在喂母乳以后,要立即纪录下宝宝此次吃奶的时间点及所喝的食量,以防过度喂养。奶粉喂养的宝宝,要留意其吃奶时是不是出現呛奶或吮吸不畅顺的状况,以分辨奶瓶奶嘴奶孔的尺寸、喂母乳的速率是不是合适宝宝。在宝宝吃奶以后,立即地抱住宝宝拍嗝,以防溢奶。待宝宝打嗝儿以后,再将他缓缓的放回床边。假如宝宝依然出現了溢奶状况,要马上让宝宝采用右侧卧姿态,头顶部可略抬高,立即用宝宝柔湿纸巾或沙布将外溢的奶液清除掉,并视状况给宝宝拆换衣服或被单。

第四 阶段:亲子游放松阶段在宝宝喝了奶以后,最先要关心宝宝是不是排便了,如果有要立即清除掉宝宝小屁屁上的排便,包含洗屁股,并擦洗整洁、晾晒,再换掉整洁的纸尿裤。待宝宝觉得哪儿都安安稳稳的情况下,接下去的一段时间就可以带著宝宝放松放松,享有下愉快的亲子时光了。假如天气晴好,溫度适合,能够带宝宝出门,带上出门的武器装备,例如口水巾、纸尿裤、湿巾纸等。让宝宝在户外接纳适度的空气浴,对宝宝眼睛视力的生长发育及其免疫能力都有很大的益处。假如天气状况不大好,还可以在房间内和宝宝开展亲子活动,例如边听歌边用力握紧宝宝的小手小脚做被动操。必须留意的是,育儿嫂能够輔助新手妈妈和宝宝开展互动交流,可是不必处置权代劳,由于母亲以及宝宝中间的亲子游相互连接是没人能够取代的,必须母亲自身参加在其中才好。

第 5阶段:睡眠质量阶段一般而言,早上10 点多的情况下,宝宝又来到困乏的時刻,可试着轻轻拍打宝宝使他进到睡眠质量阶段。待宝宝入睡以后,育儿嫂可适度歇息,也可提前准备当日的午饭,可是必须随时随地观查宝宝的睡眠质量情况,是不是有又哭又闹、口鼻是不是有遮盖、是不是必须拆换纸尿裤等,并随时随地依据宝宝的醒来时情况,停止手头上的工作中。

第 6阶段:又一轮的喂母乳加放松阶段当宝宝再度醒来时,一样必须依照早晨的步骤,查询宝宝的纸尿裤是不是必须拆换。这时,宝宝大多数会肚子饿了,可视性宝宝的状况而定是不是必须喂母乳,再反复以前的喂母乳、拍嗝、查询排便状况、拆换纸尿裤等步骤。喂母乳以后,能够依据宝宝的情况和天气状况决策是去室外放松還是房间内玩乐,直至宝宝中午阶段的睡意袭来,宝宝大多数会必须在下午再分配一次睡觉时间。

第7 阶段:夜里的冼澡阶段一天的時间就即将告一段落,来到夜里给宝宝冼澡的時间。育儿嫂可优先准备好洗脸水及冼澡用品,如果是酷热的时节,大白天能够多分配一次冼澡。可是冬天,一天洗一次澡就可以。洗完澡以后,用棉签缓缓的擦洗宝宝的双眼、耳朵里面,并必须对肚脐开展专业的医护。待给宝宝清理整洁以后,就到婴儿抚触時间了,可以用植物油给宝宝满身擦抹、柔和地婴儿抚触,10 分鐘上下就可以,还可以依据宝宝的情况灵便把握。让宝宝能够在临睡前渐渐地放松出来,心态平静,人体舒适地进到夜里的睡眠质量阶段。

第八 阶段:结束阶段当宝宝入眠后,育儿嫂必须对一天的工作中开展结束,包含婴幼儿用品的回位,搞脏的口水巾、衣服裤子、毛巾等的清理,玻璃奶瓶、奶瓶奶嘴的消毒杀菌等,最好是查询一下宝宝的平时易耗品是不是必须填补,例如婴儿奶粉、纸尿裤,如总量不够,可告之新手妈妈提早贮备。历经一天的繁忙,圆满完成了一天的工作中,育儿嫂也必须好好休息、放松了。提议育儿嫂能够对这一天的工作中开展一个简易的纪录,能够是一些必需的关键点,或者一些独特恶性事件的产生,把他们记下来也许对今后的工作中更有协助。

相互沟通交流、磨合期很重要或许育儿嫂有自身一套习惯性的工作流程表,可是每一个家中有分别的特殊情况,因而,流程图模板仅仅个参照,能够依据具体情况随时随地调节。并且所有人全是单独的个人,所有人都喜爱依照自身的习惯性去办事,可是育儿嫂的工作中是到家中里,因而彼此中间更应当互相尊重、相互之间沟通交流。当彼此的工作内容发生争执时,竭尽全力寻找到让双方都感觉舒适的一种工作中、沟通交流方式十分关键

5. 如何管理育儿嫂团队

1.她们很高兴见到你的孩子

一个好的育儿嫂在见到你的孩子时,应该很高兴,像见到家人一样。如果见到孩子很冷漠或急着先把活做完了,就不是好的育儿嫂。

2.你的孩子见到育儿嫂也很高兴

对还不会说话的宝宝来说,如果他们见到育儿嫂是张开双臂的,那就说明他们对该育儿嫂满意,如果把脸扭开则说明孩子拒绝这个看护者。

会说话的孩子如果喜欢一个育儿嫂会告诉你他们都一起做了什么,是否愿意和育儿嫂在一起等等。

3.育儿嫂和孩子对脾气

双方如果脾气不对付也很难相处,家长和育儿嫂也应该脾气相符才能相处。

4.育儿嫂在对任何事情不确定时及时询问你

一个可靠的育儿嫂应该知道什么时候该寻求帮助。不少育儿嫂过多的自作主张,结果是导致你不满意的结果。

好的育儿嫂知道在第一次遇到某个特殊事情时及时询问家长,总是自作主张的育儿嫂不是好的育儿嫂。

5.守时

好的育儿嫂不迟到及早退,这是最起码的职业操守。偶尔有事也会及早和雇主申请。

6.愿意接受建议

很多育儿嫂自我感觉很好,觉得自己什么都懂,对雇主的要求置若罔闻,坚持自己的主张。好的育儿嫂应该是接受雇主提议的,如果认为提议不合理,会找时间再和雇主商议改善。

6. 育儿嫂怎么样才能把小孩带好

1、严禁把宝宝单独留在床、沙发、餐椅、婴儿车或者任何其他可能从上面掉下来的地方。

2、不拿过小的玩具给宝宝玩耍慎防危险物(纽扣、珠子、剪刀等),并时刻关注宝宝,防止宝宝将肮脏品放入口中。

3、育儿嫂勤换衣服,注意个人卫生。不化浓妆,不穿着有小装饰的服装,不带各类饰品,勤修剪指甲,避免不必要的伤害或宝宝误事。

4、在户外,绝对不允许任何陌生人抱宝宝,绝不接受任何人给宝宝的东西。

5、在看护过程中始终保持在宝宝一臂距离之内。

6、未经允许,绝不带宝宝出院子,每次户外活动,均要告知家人具体活动区域。尽量远离人流、车流较多的地方。

7、抱宝宝的时候,不要同时进行其他可能危害宝宝的活动,例如不要同时拿烫的食物或者饮品。

8、及时反映宝宝发生的问题,发生意外马上通知家人,要如实告知情况,不要隐瞒,以免耽误治疗。

7. 合格的育儿嫂

1、育儿嫂的身体要健康。家政服务人员首先必须要有健康的身体,才能较好的照顾孩子。如果其本身身体虚弱,甚至有传染性疾病,那对孩子来说,都是非常危险的。所以,选择育儿嫂的时候必须要先查看其健康证,决不能不当一回事。  

2、育儿嫂有良好的精神风貌。良好的精神风貌包括大方得体的言行,干净利索的外表,对自己的服务充满自信,热爱自己的职业,有较好的教养,礼貌待人等等方面。   

3、育儿嫂要有良好的个人素质。有责任感、让人信赖,无论是她的品行还是她的职业技能。   

4、有爱心,喜欢小孩子。服务人员要有一颗爱孩子的心,对待每个客户的孩子都视如己出。象对待自己的孩子一样呵护这个初为父母的家庭的每一个成员,要让他(她)们感到是自己的亲人在照顾自己。   

5、有专业的服务水平。月育儿嫂要有具有专业技能,具备全面的科学育儿知识,能对常见的问题做出准确判断和妥善处理。  

6、最好选择成熟稳健的育儿嫂。育儿嫂不同于普通保姆,需要成熟稳重,大量的经验积累。35-45岁是服务人员的最佳年龄,他们既有丰富的经验,又年富力强,能够承担繁重的护理工作。

8. 育儿嫂规矩

要的教育者,要以身作则,不要采取过激的对待方式;不要给孩子定太高的要求,要给孩子一点自由发展的空间;如果想要改变孩子的行为,父母应先改变自己;珍惜孩子的好奇心,鼓励孩子提问和大胆思考。

此外,还要注意不要揭孩子的伤疤,放下身段和孩子一起看这个世界,记得对孩子说“我爱你”,帮助孩子学会理财,不要看孩子的日记与信件,帮助孩子与来自不同社会文化阶层的孩子正常交往等

9. 育儿嫂是否有办法让孩子离不开她

以下是一些育儿嫂带宝宝动了真感情的句子:. 我看着宝宝一天天长大,感觉自己也像亲妈一样心疼她。2. 每次看到宝宝在睡梦中微笑,我都觉得这是我最大的幸福。3. 虽然我只是育儿嫂,但是我也希望能够陪伴宝宝一起成长,并且给她最真诚的爱。4. 我愿意为宝宝付出所有的时间和心力,因为她已经成为了我生命中最重要的一部分。5. 我从来没有想过,自己会因为一个小小的生命而感受到如此深刻的情感,但是宝宝的到来让我变得更加温柔、善良。

10. 怎样做好育儿嫂

1 面试育儿嫂的注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2 首先,需要确认育儿嫂的基本信息,包括年龄、学历、工作经验等等。3 其次,需要了解育儿嫂的育儿经验和育儿理念,例如如何处理孩子的情绪、如何保证孩子的安全等。4 再次,需要确认育儿嫂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包括是否需要住家、是否需要做家务等等。5 最后,需要了解育儿嫂的个人爱好和性格特点,以确保与家庭成员的融洽相处。6 总的来说,面试育儿嫂需要全面了解其基本信息、工作经验、育儿理念、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以及个人性格特点,以确保选择到合适的人选。

11. 育儿嫂管理规章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2017年11月17日修正版)

(2001年06月20日国务院令第308号发布 根据2017年11月1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四章 婴儿保健

第五章 技术鉴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罚则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二)婚前医学检查;

(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四)助产技术;

(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

(六)新生儿疾病筛查;

(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第四条

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母婴保健服务的权利。

第五条

母婴保健工作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母婴保健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经济、技术和物质条件,并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特殊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设立母婴保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的配套规章和技术规范;

(二)按照分级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发展规划和实施步骤;

(三)组织推广母婴保健及其他生殖健康的适宜技术;

(四)对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

第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公安、民政、教育、劳动保障、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九条

母婴保健法第七条所称婚前卫生指导,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性卫生的保健和教育;

(二)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

(三)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

(四)遗传病的基本知识;

(五)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

(六)其他生殖健康知识。

医师进行婚前卫生咨询时,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科学的信息,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指导,并提出适当的建议。

第十条

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第十一条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别设置专用的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配备常规检查和专科检查设备;

(二)设置婚前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室;

(三)具有符合条件的进行男、女婚前医学检查的执业医师。

第十三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询问病史、体格及相关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应当遵守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并按照婚前医学检查项目进行。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和婚前医学检查项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当列明是否发现下列疾病:

(一)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

(二)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

(三)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四)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

发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以及采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建议。当事人依据医生的医学意见,可以暂缓结婚,也可以自愿采用长效避孕措施或者结扎手术;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其治疗提供医学咨询和医疗服务。

第十五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能确诊的,应当转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确诊。

第十六条

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母婴保健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医学鉴定证明。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提供有关避孕、节育、生育、不育和生殖健康的咨询和医疗保健服务。

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育龄夫妻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提出医学意见;限于现有医疗技术水平难以确诊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育龄夫妻可以选择避孕、节育、不孕等相应的医学措施。

第十八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下列医疗保健服务:

(一)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

(二)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

(三)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

(四)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

(五)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喂养婴儿;

(六)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七)对产妇及其家属进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教育;

(八)其他孕产期保健服务。

第十九条

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孕妇患有下列严重疾病或者接触物理、化学、生物等有毒、有害因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应当对孕妇进行医学指导和下列必要的医学检查:

(一)严重的妊娠合并症或者并发症;

(二)严重的精神性疾病;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严重影响生育的其他疾病。

第二十条

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对其进行产前诊断:

(一)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二)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

(三)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

(四)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

(五)初产妇年龄超过35周岁的。

第二十一条

母婴保健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胎儿的严重遗传性疾病、胎儿的严重缺陷、孕妇患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其生命健康和安全的严重疾病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生育过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患儿的,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当事人介绍有关遗传性疾病的知识,给予咨询、指导。对诊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提出医学意见。

第二十三条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鉴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住院分娩。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操作规范,实施消毒接生和新生儿复苏,预防产伤及产后出血等产科并发症,降低孕产妇及围产儿发病率、死亡率。

没有条件住院分娩的,应当由经过培训、具备相应接生能力的家庭接生人员接生。

高危孕妇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家庭接生人员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章 婴儿保健

第二十五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病筛查、诊断、治疗和监测。

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新生儿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卡),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提供有关预防疾病、合理膳食、促进智力发育等科学知识,做好婴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第二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项目对婴儿进行预防接种。

婴儿的监护人应当保证婴儿及时接受预防接种。

第二十八条

国家推行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实施母乳喂养提供技术指导,为住院分娩的产妇提供必要的母乳喂养条件。

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向孕产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推荐母乳代用品。

第二十九条

母乳代用品产品包装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母乳喂养的优越性。

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向医疗、保健机构赠送产品样品或者以推销为目的有条件地提供设备、资金和资料。

第三十条

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所在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定的哺乳时间。

第五章 技术鉴定

第三十一条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分为省、市、县三级。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任职条件:

(一)县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设区的市级和省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需要进一步确诊的,可以自接到检查或者诊断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接到鉴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医学技术鉴定意见,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鉴定意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再鉴定。

第三十三条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医学鉴定时须有5名以上相关专业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参加。

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在鉴定结论上署名;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结论向当事人出具鉴定意见书。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六条

卫生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

卫生监督人员可以向医疗、保健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拒绝和隐瞒。

卫生监督人员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其从事的业务,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医疗设备,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加强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考核。

医师和助产人员(包括家庭接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操作规范,认真填写各项记录,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

助产人员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三十八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十九条

国家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和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制度。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格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四条

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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