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清扫保洁方案(道路清扫保洁方案及流程) - 福贝月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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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清扫保洁方案(道路清扫保洁方案及流程)

275 2022-12-04 14:40 admin

1. 道路清扫保洁方案及流程

【含义】使紊乱变整齐;使不健全的健全起来。

【注音】zhěng dùn

【例句】自从整顿校风后,我校好人好事犹如雨后春笋般层出不穷。

【含义】整顿使有条理,有秩序;收拾。

【注音】zhěng lǐ

【例句】我和爸爸利用这个休息日,把书籍彻底整理了一下。

【含义】清除(如刷、揩、刮)表面的附着物。

【注音】qīng sǎo

【例句】经过一上午的清扫,整座大楼窗明几净,布置整齐,使人一进来就觉心旷神怡。

【含义】无尘垢的;干净的。

【注音】qīng jié

【例句】房间里面既清洁又美观,令人心情舒畅。

【含义】由训练和实践而获得的技巧或能力。

【注音】sù yǎng

【例句】对于聪明人和有素养的人来说,求知欲是随着年龄的增长而转变得愈加强烈的。

2.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方案

邯郸市2o21年农村清洁取暖方案是煤改电,推广使用夫然气

3. 道路清扫保洁方案及流程表

一般街道环卫工人都是社区推荐的。环卫处的工人一般面向社会招聘的。 目前,要求环卫工人全天保洁,一天上班:早上3:00——5:00,白天为上午、下午两班倒,中午休息一小时,至少工作8个小时以上,无基本安全保障,天天辛苦劳累只为城市清洁。 工资仅仅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且十分辛苦 环卫工人被人们赞誉为“城市黄玫瑰”、“马路天使”和“城市美容师”,主要负责街道卫生保洁工作,每年10月26日为环卫工人节。

4. 道路清扫保洁服务方案范本

答:目标对象是“生产现场”。

1、通过资源的综合利用,短缺资源的代用,二次能源的利用,以及节能、降耗、节水,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减缓资源的耗竭。

2、减少废物和污染物的排放,促进工业产品的生产、消耗过程与环境相融,降低工业活动对人类和环境的风险。

3、清洁生产是指将综合预防的环境保护策略持续应用于生产过程和产品中,以期减少对人类和环境的风险。

扩展分析阐述:

1、重在预防和有效性。清洁生产是对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进行综合预防,以预防为主,通过污染物产生远的削减和回收利用。使废物减至最少,有效的防治污染物的产生。

2、经济性良好。在技术可靠前提下执行清洁生产、预防污染的方案,进行社会、经济、环境效益分析,使生产体系运行最优化,及产品具备最佳的质量价格。

3、与企业发展相适应。清洁生产结合企业产品特点和工艺生产要求,使其目的符合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环境保护工作要考虑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要求和企业经济的支撑能力,这样清洁生产不仅推进企业生产的发展而且保护了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

5. 环卫道路清扫工作方案

佳节期间精细化保洁工作安排及注意事项。

1、按照精细化保洁流程及节日人流量大制定方案,对东客站广场进行保洁。

2、定人定岗做好保洁工作,卫生间按照高标准高质量,对卫生死角进行彻底清理。其他区域人员分组进行保洁,出口四通道,旅客候车区域巡回保洁。

3、工作期间必须带口罩,上岗期间不能饮酒,注意仪表,按照规定统一着工装。

4、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洁员离开呼和浩特市必须报备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上报负责人。

5、公司检查人员节日期间不休息,加大力度检查,保洁卫生比平时更要仔细。

6、每日对保洁工作进行汇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对出租车区域进行卫生专项清理,按照精细化作业流程进行保洁,出租车出入口通道,等候区域,旅客候车区域全部精细化清扫。

6. 道路清扫保洁及垃圾清运方案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第七条 国家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第十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维护和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第十三条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单位、个人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第十六条 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中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第二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或者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公共厕所的管理者可以适当收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共厕所,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造。

公共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贮(化)粪池或者城市污水系统。

第二十一条 多层和高层建筑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通道或者垃圾贮存设施,并修建清运车辆通道。

城市街道两侧、居住区或者人流密集地区,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设施。

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主要街道、广场和公共水域的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居住区、街巷等地方,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第二十四条 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港口、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馆(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六条 城市集贸市场,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各种摊点,由从业者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七条 城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单位责成作业者清理保洁。

在市区水域行驶或者停泊的各类船舶上的垃圾、粪便,由船上负责人依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对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并逐步做到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 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成立环境卫生服务公司。

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交纳服务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气,改变燃料结构;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组织净菜进城和回收利用废旧物资,减少城市垃圾。

第三十一条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第三十三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第三十五条 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八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区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7. 道路清扫保洁实施方案

  目 录  目 录 1  第一章 编制说明..................................2  第二章 工程概况 2  第三章 施工方法 3  第四章 管理机构及人员设置 5  第五章 机具、设备配备表 9  第六章 质量保证及成品保护措施...................10  第七章 安全保证措施.............................13  第八章 环境保护措施.............................14  第九章 文明施工措施..........................15-16  第一章 编制说明  为实现安全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确保规范施工安全生产,根据该工程建筑结构和施工特点、特编制该施工方案。  一、依据中国石化管道储运公司曹妃甸商业储备库工程建设项目部提供的施工图纸等有关资料。  二、依据国家、行业现行的设计规范、施工规范、验收标准及有关资料。  三、依据我公司对施工现场的勘察、调查资料。  四、依据我公司积累的成熟技术、科技成果、施工工艺方法及同类工程的施工经验。  五、依据ISO9001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依据我公司可调用到本工程项目的各类资源。  本施工方案编制范围为曹妃甸油库现场临设工程.室外排水工程。同时也是在满足业主期望、确保工程质量、工程工期,满足施工安全、环境保护的前提下编制的。  第二章 工程概况  一、工程特点:  1、本工程位于唐山市曹妃甸原油商业储备库库区;原场地曹妃甸岛的滨海浅滩潮间带处。  2、本工程计划开工日期2009年11月15日,竣工日期2009年11月25日,工期11天。  3、因临设房从临时停车场向东赞建7栋。临时道路也赞铺与其长度相同,长度约410米。  二、图纸设计要求:  1、道路路基:采用素土碾压,压实度≥93%(重型压实标准)。道路路基填方区域不得使用淤泥、腐植土、耕土等不符合施工规范的土壤。回填土必须分层碾压,每层虚铺厚度不得大于500mm。  2、碎石基层:150mm厚级配碎石。  3、砼路面:120厚C25混凝土面层分块捣制,振捣密实,随打随抹平。  第三章 施工方法  一、 路基:  1、已做好控制桩位的复核测量,并根据需要按规范要求进行加密桩和保护桩的布设。测量放样已结束。  2、路基基本要求:对原地面进行清表、平整夯实及特殊路基处理并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可进行路基施工。路基施工前或施工过程中,采取各种防排水措施,减少积(雨)水对路基的浸泡,确保施工质量。  3、路基基底处理:对松土段,先清除有机质土,用推土机根据设计标高分层推平。用重型振动压路机分层碾压,直到压实层顶面稳定、无下沉、表面平整均匀,边线顺直。  二、碎石基层:  1、已对路基工作面的中线、高程、宽度、平整度等进行了认真的检查,经检验各项指标满足规范要求,可以进行碎石基层的施工。  2、原材料的选择  选择石料强度、级配、石料压碎值等符合要求的材料进行填筑基层。且经试验检测合格,并报监理工程师同意后进行施工。  3、摊铺与夯实:用推土机将碎石进行摊铺,碾压前要注意碎石中的含水量,含水量应比最佳量大1%,碾压实行先轻后重的方法进行。先用6-8t压路机进行初压,迅速用平地机进行整平和整形。然后再用重型压路机进行终压。  三、砼路面:  1、安装模板 :模板采用钢模板,模板应无损伤,有足够的强度,内侧和顶、底面均应光洁、平整、顺直,局部变形不得大于3mm,振捣时模板横向最大挠曲应小于4mm,高度应与混凝土路面板厚度一致,误差不超过±2mm。  2、砼摊铺和振捣 :采用商品混凝土一次摊铺混凝土路面厚度为12cm。每次混凝土的摊铺、振捣、整平、抹面应连续施工,如需中断,应设施工缝,其位置应在设计规定的接缝位置。振捣时,可用平板式振捣器或插入式振捣器。  3、伸缩缝施工 :伸缩缝宜在混凝土硬结后锯成,锯缝必须及时, 伸缩缝应与路中心线成90°,缝壁必须竖直,缝隙宽度一致,缝中不得连浆。  4、表面修整和防滑措施 :水泥混凝土路面面层混凝土浇筑后,当混凝土终凝前必须用磨光机将其表面抹平。在机械上安装圆盘,即可进行粗光;安装细抹叶片,即可进行精光。 为了保证行车安全,混凝土表面应具有粗糙抗滑的表面。在已硬结的路面上,用锯槽机将路面锯成深5~6mm、宽2~3mm、间距2Omm的小横槽。  5、养护 :混凝土板做面完毕应及时进行养护,使混凝土中拌合料有良好的水化、水解强度发育条件以及防止收缩裂缝的产生。养护时间一般约为14~2ld。混凝土宜达到设计要求,且在养护期间和封缝前,禁止车辆通行。其养护方法采用 湿治养生法,即在混凝土抹面2h后,表面有一定强度,用湿麻袋或草垫,或者20~3Omm厚的湿砂覆盖于混凝土表面以及混凝土板边侧。覆盖物还兼有隔温作用,保证混凝土少受剧烈的天气变化影响。在规定的养生期间,每天应均匀洒水数次,使其保持潮湿状态。  第四章 管理机构及人员设置  一、施工组织机构  为确保优质、高速、安全、文明地完成工程施工任务,若我公司我公司将成立曹妃甸油库现场临设工程.临设道路工程项目经理部,由该项目部承担本工程的现场施工,按照项目法要求进行施工管理。  施工现场选调技术素质好,工作能力强,有类似工程施工经验人员组成项目管理班子,项目经理部做如下编制:设项目经理一名,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财务会计、技术员各一名。其职能如下:  项目经理:负责编制施工进度总计划、月计划、周计划;负责施工生产调度,协调分包施工;负责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临时水电、总平面管理等;负责统计工作;记录总施工日记。  技术、质量、安全方面负责人:负责专业的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负责各专业、各工种之间施工协调图的绘制;解决工程中的技术问题和技术变更,进行方案编制、技术交底;控制项目施工质量,进场材料、设备的质量;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并负责检查验收;负责工程技术资料的收集与整理;负责检验试验工作。负责工地的安全保卫、消防工作。负责与环保、环卫、治安、市政等政府职能部门沟通与协调;负责项目行政、人事、后勤等工作。  材料、财务、负责人员:负责各类材料的确认与采购供应;负责工程机械配备使用及维护保养;保证周转工具的供应、运输与保管;负责成本核算工作。  各部门负责人在项目经理的统一领导下各行其责,互相协作,共同为业主提供满意的服务;为本单位创效益、争荣誉。  二、附表  项目经理简历见附表-1,项目经理部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见附表-2。  附表-1:项目经理简历表  姓 名 郭庆钧 性 别 男 年 龄 64  职 务 项目经理 职 称 工程师 学 历 大专  参加工作时间 1988年 从事项目  经理年限 16年  已 完 成 工 程 项 目 情 况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开、竣工日期 工程质量  华北管网项目部 天津一体化南疆油库T-003#罐基础承台 591万元 2006.09.20-2006.11.07 合 格  华北管网项目部 天津一体化大港中转油库T-8#罐基础承台 618.28万元 2007.09.15-2007.11.03 合 格  华北管网项目部 曹妃甸油库污水处理厂工程 容积3928立方 2008.05.04-2008.07.07 合 格  附表-2项目经理部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机构 主要管理  人 员 姓 名 职 务 职 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  承担过的项目  现  场 项目经理 郭庆钧 项目经理 工程师 从事项目经理工作18年  质量管理 许敬佩 质检员 工程师 从事质量管理工作14年  投资管理 李 辉 会计员 助 工 从事工程管理工作11年  生产管理 付  剑 技术员 助 工 从事施工管理工作10年  材料管理 梁宜涛 材料员 助 工 从事材料管理工作9年  安全管理 郑玉海 安全员 助 工 从事安全管理工作6年  第五章 机具、设备配备表  计划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序号 机械或设备  名 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率KW 生产能  力M/H 备注  1 单斗反铲挖掘机 斗容量1立米 2 徐工集团 325  2 履带式推土机 1 90KW  3 机动三轮车 7YP-150 2 山东 07.02  5 水准仪 DSZ2 1 苏州 2009.7  6 经纬仪 DJ-2 1 南京 2006.1  8 振动棒 1  9 打夯机 1  说明:小型手持工具按需随时进场。  第六章 质量保证及成品保护措施  一、质量目标  本工程质量管理目标为确保合格,以一流的管理、一流的质量、一流的服务、创建一流的工程。  二、质量保证体系  ①全面推行GB/T19001-2000、GB/T24001-1996、GB/T28001-2001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程序文件和质量验收规范,全面贯彻“诚信守法 铸造时代精品 文明施工 争当环保先锋 以人为本 追求持续发展” 的企业管理方针,根据公司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编制本工程项目质量计划,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建立由公司总工程师、项目工程师负责的质量管理机构,采用质量预控法,把质量管理由事后检查转变为事前控制,达到“预防为主”的目的。使整个质量保证体系协调运作,工程的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②项目经理部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工程创优领导小组,并针对本工程中的重点、难点及易发生质量问题的分部分项建立QC领导小组,明确工程质量目标,制订工程创优计划,与作业班组层层分解,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把责任落实到相应的部门和人员。  三、思想保证体系  用全面质量管理的思想、观点和方法,使全体人员真正树立起强烈的质量意识。重实效,树立“一切为用户服务”的观点。“用户”对外部来讲,是指建设单位,对内部来讲,后一道工序是前一道工序的“用户”,为“用户”服务就是使“用户”满意,要面向“用户”、了解“用户”、研究“用户”、全心全意为“用户”服务,以达到提高施工质量的目的。  四、组织管理措施  1、全面推行工程质量优质优价,与全体管理人员及各班组长签订创优责任状,把工程质量与职工的经济利益挂钩,完成质量目标管理的,工资上浮;否则,管理人员、工人工资下浮。由质检员每天检查考核,充分落实质量经济责任制,调动全体职工的积极性。  2、强化项目工程师、技术监控部、各班组质检员的质量否决权利,质检员对工人每天完成的工作量进行验收,技术监控部每周对质检员工作进行检查,项目工程师对技术监控部每旬进行考核一次,发现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一律返工,充分行使质量一票否决制度。  3、进一步完善项目经理部的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干部职工的质量意识,充分落实公司的质量方针,贯彻落实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质量程序文件,正确处理好质量与效益的关系。  4、提高项目经理部施工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对职工进场前的技术质量教育、培训与考核,抽调等级高的技术骨干到本工程施工,坚持管理人员和特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为能实现目标管理提供保证。  5、尊重、服从上级主管部门、设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及业主对本工程的监督检查。定期、不定期邀请他们来现场检查指导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6、建立质量信息系统,由于施工项目涉及面广、工作环节多、形成过程比较复杂,加之手工操作多,要把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种因素都控制起来,做到工程质量的预防、预控,就必须建立一个高效、灵敏的信息传递及反馈系统,确定各种质量信息传递的程序,及时掌握外部和内部的质量动态,以便于项目经理和有关人员及时作出相应的决策。  五、技术管理措施  1、认真学习和贯彻各项技术规范标准及质量验收规范和验评标准,组织施工人员,熟悉施工图纸和说明及有关文件,进行图纸会审并做好会审记录。  2、严格执行技术交底制度,做好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技术交底工作,做好工程质量的预控管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书面向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交底,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书面向生产班组交底。技术交底均应有文字记录。  3、 加强计量管理工作,编制检验、测量、试验设备计划表,砼及砂浆严格按设计配合比计量。  4、加强测量管理工作,加强放线复测检查。测量员放线,质检管理部必须逐一复核,确认无误后方可施工。  5、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设置质量控制点。施工时项目工程师编制详细的分部工程施工方案,质检员对整个过程进行连续监控,并认真做好记录。  6、质检管理部对原材料的检验试验、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及特殊过程控制采取连续监控。抓好进货、检查、验收三个环节,做好见证取样送检工作,未经检验的材料不得投入施工。  7、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在班组自检、互检合格的基础上,由质检员、班组长检查合格后通知业主,复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8、施工现场设专职资料员,做好各项施工记录、原始记录、技术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做到整理与填写及时、真实、清楚。单位工程完成后,由资料员整理全部工程技术资料,并填写《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表》,认真编制竣工图,整理工程竣工档案资料。  六、工程质量标准  1、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强制性标准条方及国家颁发的各种设计规范、规程、规定、标准及建筑材料质量标准,以及标准图集,这些技术标准多与施工及验收规范互相补充,因此质量验收必须作为质量验收依据。  2、设计文件、设计会审记录、工程变更、设计联系单均是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依据,也是工程评定的依据。  七、工程质量检验  1、质量检验就是以质量标准为依据对材料设备、零配件安装中间工序和分项分部工程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同质量标准的要求比较,最后判定检验项目是否合格,发现不合格,查明原因,采取补救措施,或返工重做,起到把关作用。  2、质量检验要求  检验标准统一,检验方法统一,分项内容统一。  3、质量检查工作的组织  质量检验要坚持专职检验和群众检验相结合,搞好班组自检、互检的同时,专职检验机构和人员必须从施工准备到竣工验收各个环节进行严格检验。  第七章 安全保证措施  一、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一)、安全管理目标  本工程的安全目标为实现“五无”(无死亡、无重伤、无火灾、无中毒、无倒塌),轻伤频率控制在1.2‰以内的目标,严格遵照国家颁布的“一标三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按照《省市级文明施工文明生产检查评定标准》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各部门、各工种的贯彻执行情况,制定如下安全措施。  (二)、安全保证体系  ①成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监控管理部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部门,设置专职安全员,班组设兼职安全员,从事安全监督与信息反馈工作,建立起一套完整有效的管理体系。项目经理及安全员均由经过市安监站考核合格的人员担任,且无任何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不良记录。  ②完善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从项目经理部到操作层人员人人有安全生产责任,明确职责,层层分解安全管理目标,与各作业班组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形成上管成片,下管成网,安全生产事事有人管,件件有人抓,组织落实、措施落实、费用落实的管理网络。  ③项目经理、安全干部、特种作业人员均需定期培训、持证上岗。  (三)、组织管理措施  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项目经理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完善从监控管理部到各作业区、作业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考核检查。  ②建立安全教育制度,所有进场施工人员必须接受安全三级教育,编制职工安全教育手册,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强化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③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各作业班组每天对安全生产进行自查,技术监控部每周开展一次安全检查,每月中旬项目经理部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编制安全生产简报,通报安全生产状况。  ④建立班前活动制度,各作业班组在每天上工前由班组长针对不同工作环境作安全教育,做到我在岗位不违章,在我身边无事故。  (四)、技术管理措施  ①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按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安全教育资料、培训记录、安全检查、考核记录、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机械设备运转台帐等安全生产资料。  ②编制安全设施投入计划,落实安全投入专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根据工程需要及时添置安全设施,确保安全设施的齐全完好。  ③强化施工现场平面管理,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堆放材料,材料堆放整齐平稳,保持道路畅通。  第八章 环境保护措施  一、管理目标  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徐建发(2003)50号文件,积极改善作业环境,防止粉尘、噪音和水源污染,搞好现场卫生,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以良好的心态积极投入施工生产。  二、组织管理措施  项目经理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环境保护领导组,监控管理部为责任部门,设兼职环保管理员1 名。  完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施工现场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环保的政策、法规,落实环保管理制度,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对职工开展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识教育,形成一个文明良好的施工环境,对检查出的问题限期整改。  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把环保指标按责任书的形式层层分解到个人,列入岗位责任制,建立一支懂行善管的环保自我监控体系。  加强对施工现场粉尘、噪音、废气的监测和监控工作,与文明施工现场管理一起检查、考核、奖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粉尘、废气和污水的污染。  三、技术管理措施  (1)防止大气污染:施工现场勤打扫,保持整洁卫生,场地平整,施工现场垃圾、渣土要及时清理出现场,做到无积水、无黑臭、无垃圾,排水畅通。  (2)防止水源污染:施工现场排水必须经过沉淀后,排入污水管网。  (3)防止噪音污染措施:严格控制人为噪音,进入施工现场不得高声喊叫、最大限度地减少噪声。  第九章 文明施工措施  一、文明施工管理目标  本工程实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  二、组织管理措施  1、项目经理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文明施工领导组,作业班组负责人为相关作业区文明施工责任人,负责工地现场的文明施工工作。  2、完善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施工现场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文明施工的法规,落实文明施工管理责任制,实现现场标准化管理。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对职工开展职业道德与文明施工的教育,形成一个文明的施工环境。  3、将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报送业主、监督审查,自觉接受管理与监督。  三、技术管理措施  1、加强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的管理,按照总平面布置图,搭设临时设施,安装机具、堆放材料、构件,尽量减少现场二次倒运。  2、施工现场保持场地平整,现场道路必须通畅,排水系统良好,场容场貌整洁,无长流水,无长明灯和路障,因该工程位于生活区内,在现场出入口设专人负责冲洗打扫,确保现场环境整洁干净无污染。  3、各种材料及构件应按要求堆放整齐,并进行标识。怕潮、怕雨淋日晒的材料,要采取防潮和遮盖措施,易失小件和贵重物品要入库保管。  4、现场使用的施工机械,经常保持清洁,标记编号明显,安全装置可靠。机棚内外干净整齐,棚内视线好,操作方便,搅拌机周围要有排水措施,干净整洁。  5、环境卫生:作业区范围内由操作层人员负责清理,非施工区域由专门保洁人员进行清理,划分区域,责任到人,每天由技术监控部人员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

8. 市政道路清扫保洁方案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未设镇建制的独立工矿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市容和环境卫生,是指由城市道路、建(构)筑物、施工现场、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广告标志、户外灯饰、集贸市场、公共场所、河道水面和居住小区等构成的城市景观和环境卫生。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把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建设与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以及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倡导文明卫生的生活风尚。

第四条

韶关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主管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各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建设、规划、工商、公安、环保、卫生、交通、旅游、文化、民政、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镇、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实施。

第五条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文明、和谐城市环境的权利,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尊重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和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其履行职责。对损害、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举报。

第七条

城市道路、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分级管理,主干道为严管路,禁止一切摆卖。次干道、小街小巷为监控路段,为方便市民,在不影响市民生活、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的条件下划定一定地段,规定时间、规定地域有条件的经营摆卖。设置经营摆卖地段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同意后施行。

第八条

城市道路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平整、完好、无积水、无沉陷;

(二)排水沟(管)畅通、无溢水、无堵塞,水隔栅等无破损、移位或缺失,临街各类建筑物的落水管、污水管、空调排水管与地下管接通,无污水溢流;

(三)交通标志、标线完整、清晰,交通隔离护栏、隔离礅、绿化带护理保持完好、整洁;

(四)城区不得新设架空电话线、电缆线及其他管线,已架空的各类管线应当逐步移入地下;

(五)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点),如确需设置临时占道停车场(点)的,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才能临时征用,并规范设置标牌和标线,做到车辆停放有序;

(六)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街道、公园进行宣传、咨询、促销、摆卖、饮食烧烤等活动,如确需临时占用的,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七)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街道进行麻将、棋牌等活动。

第九条

建(构)筑物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改建各类建(构)筑物的设计造型、装饰色彩等应当符合城市区域景观规划要求;

(二)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作美化装饰,定期进行清洗、维护、保持外观整洁;

(三)除军事等带有保密性质的单位外,临街单位的隔防设施,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或绿篱、花坛、花池、栅栏作为分界线,并保持整洁、美观;

(四)临街阳台、窗台等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不得安装外置式防护栏(网),不得吊挂、晾晒或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

(五)临街单位、商场、店铺不得擅自设置遮雨(阳)蓬;

(六)临街底楼安装的空调外机、排气扇等,距地面高度应当大于2米;

(七)经批准设置的公交车站(台)、邮箱、电话亭、画廊、招贴栏、宣传栏(窗)等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无破损、无脱漆、无锈、无污垢;

(八)屋顶无积水,不得乱搭乱建、乱堆乱放;

(九)禁止在河堤护栏、道路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

第十条

园林绿化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街道树栽植整齐、树叶清洁,树干基部应当被植物覆盖,并保持平整;

(二)临街绿地、花坛、花池整洁美观、无废弃物,树木、花草管护良好、无枯枝、死树、杂草、无病虫害;

(三)造型植物、绿篱等,要做到造型美观,特色鲜明;

(四)禁止在临街树木上吊挂物品。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招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广场、河堤、绿地、公园、建(构)筑物等户外空间设置彩旗、彩条、充气物、布幅、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标志、灯箱、橱窗或发布户外广告、张挂宣传标语;

(二)禁止在建(构)筑物、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上乱贴、乱写、乱画、乱刻、乱喷涂;

(三)禁止在街头散布广告传单;

(四)户外广告(招牌)及宣传牌等应当严格按照经行政许可批准的效果图设置,不得改变形状和规格,并设置牢固,制作精美,用字规范,字迹图案清晰、完整,与街景协调并保持清洁、无破损、脱漆、缺字。

第十二条

夜景灯饰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夜景灯饰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夜景灯饰规划区内的建(构)筑物、道路、广场、绿地等,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方案要求设置夜景灯饰;

(三)夜景灯饰应当按规定时间启闭;

(四)夜景灯饰的设置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灯饰的维护管理,保持完好无损、牢固安全、整洁美观。

第十三条

施工工地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拆迁、待建工地应当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实体围墙实施打围作业,围墙外抹灰粉刷,并书写文明警语或绘画;

(二)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应集中堆放;

(三)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运输应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并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准运许可证方可上路,施工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保证车轮不带沙土离开施工场地;

(四)拆除建(构)筑物,应当采取隔离或封闭措施并实行湿法作业,防止扬尘污染环境和渣土抛落人行道;

(五)实施道路和各类管线等基础设施施工的,应当对施工区域实行硬质实体隔离或封闭,并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灯具;

(六)新建、改建、扩建或装修、装饰等工程竣工投入使用时,应当同时拆除各种临时设施,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七)施工、拆迁等产生的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应当及时清除。

(八)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污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河流。

第十四条

水域环境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打捞水面漂浮物的作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标合同的约定,及时清除废弃物,保持水面干净明亮;

(二)不得擅自挖河堤或占用河堤保护区道路、绿地搭建(构)筑物、堆放物品;

(三)禁止向城区河道倾倒垃圾、渣土、动物尸体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四)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随意增设排污口;

(五)禁止损毁城区河堤和河道管理设施;

(六)禁止在城区河道新建水上餐厅等对水质造成污染的项目。

第十五条

商场(店)、餐馆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小区(楼)经营餐饮或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应对烟道、炉灶进行改造,使用洁净能源,符合环保要求,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二)商场(店)、餐馆不得越门占道经营;

(三)商场(店)、餐馆应保持店容店貌整洁,商品陈设有序,橱窗明亮,造型美观。

第十六条

环境卫生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广场、桥梁、火车站、步行街、停车场、集贸市场、商场(店)、公园、街道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应当按照责任分工进行清扫、保洁,做到垃圾日产日清,保持容貌整洁;

(二)道路、桥梁、广场、街道等公共场所及居民小区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备足够的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设施的完好、清洁;

(三)集贸市场、商场(店)等商品交易场所应当保持场(店)内设施整洁,摆放有序,排水畅通,无积存垃圾、无污水溢流;

(四)各种车辆应当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标志齐全醒目,车容不洁的车辆,不得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或停放;

(五)载运容易散落、泄漏、飞扬的物品的车辆,应当实行密封运输,不得沿途洒落、污染道路;

(六)垃圾投放点(桶)、垃圾中转房(站)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定期清洗、消毒灭菌、保持完好整洁;

(七)公共厕所应当保持地面、墙面、门窗、蹲位的清洁卫生,做到排污畅通、无蝇、无尿碱、无恶臭;

(八)养犬应当经公安部门批准领牌,犬只家禽不得在城区敞放,外出产生的粪便,主人应当负责及时清除。

第十七条

禁止以下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瓶(渣)、口香糖、废电池、塑料袋(盒)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粪便;

(四)乱扔动物尸体、禽畜脏器及其他污染物;

(五)在露天场所和环境卫生设施内焚烧树叶、枯草、垃圾或其他废弃物;

(六)占用道路、桥梁、广场、街道从事各类车辆的清洗、维修活动;

(七)其他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八条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或者临街空调器冷却水凌空排放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上堆放、吊挂其他杂物,或者不按照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或者向河流、河涌、湖泊、池塘等抛弃、倾倒废弃物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运输液体货物不作密封造成泄漏,或者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经营流动的饮食烧烤、摆卖、销售、宣传、促销等经营活动,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放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将医疗机构、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倾倒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将建筑废弃物倒在公共场所、街道或者穿越城市市区的公路两侧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商场(店)、餐馆越门占道经营,影响市容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运输车辆不加封闭,沿途扬撒、遗漏垃圾污染道路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阻碍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罚款应当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并全部缴入政府财政专户,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政府、韶关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5年8月1日发布实施的《韶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9. 道路清扫保洁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了有效进行保洁工作的管理与控制,向业主和住户提供更为清洁卫生、清新优雅的居住和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保洁作业的控制和管理。

第3条 职责划分

1.环境管理部经理负责环境清洁相关制度的制定及清洁工作的效果评估。

2.保洁主管负责所管理物业区域内清洁工作的组织、部署、监督和协调。

3.保洁员负责所管理物业区域清洁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二章、保洁工作要求

1.保持辖区内每一个角落的干净、整洁。

2.保证保洁工具和清洁用品的合理使用。

3.保证保洁人员专业、周到地提供保洁服务。

第三章、保洁人员纪律规定。

1.遵纪守法,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热情服务,礼貌待人

3.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无故擅离岗位。

4.上班穿工作服,戴工作牌,仪表整洁,精神饱满。

5.不得在工作时间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6.不做有损公司形象的事,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收受业主或住户的钱物。

7.不准擅自将公司物品挪作他用,损坏、遗失工具要照价赔偿。

第四章、 保洁工作内容

保洁人员的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以下15项。

1.物业管辖区的地面保洁。

2.楼层的入口以及公共走道的保洁。

3.各层公共走道内的扶手栏杆的保洁。

4.入口处扶手电梯的扶手及不锈钢表面的保洁。

5.总台、大堂内的保洁。

6.公告牌、导示牌、导购牌和休息椅等地方的保洁。

7.电梯的不锈钢门、电梯间地面和外部玻璃遮罩的保洁。

8.保持卫生间的清洁卫生。

9.安全出口楼梯及扶手的保洁。

10.植物、花卉和盆缸的保洁。

11.所有墙面、墙柱的保洁。

12.天花板、吊顶的保洁。

13.地下室、停车场的保洁。

14.建筑物、雕饰的清洗。

15.空置房屋、机电设备操作间的保洁。

第五章、工作执行标准

1.环境管理部根据所辖区域内的具体情况和服务要求,组织保洁主管起草各项保洁标准和必要的操作规程,经公司质量管理部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2.当保洁工作的要求和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对保洁标准的操作规程等文件进行评审,并按《文件控制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保洁物资领用

1.每层可开辟一单独房间,用于存放常用清洁用具。

2.常用清洁用具应由保洁主管办理领用手续,按实际需求分配给保洁人员。

3.申领的工具应存放于工具间,所用工具自行保管,需要使用时自行取用。

4.清洁工具损坏影响使用的,可再行领用,领用时须以旧换新。

5.使用工具时,应爱护工具。

6.工具使用完毕后,应清理干净,及时放回工具间,不可随意放置或丢弃。

第七章、消耗品物料的领用

消耗品物料,主要是指各种清洁剂、空气清新剂、香皂、卫生纸等消耗性用品。领用消耗品物料应按照以下四项要求执行。

1.由保洁主管办理领用手续,按实际规定分发给保洁人员使用。

2.批准领取的清洁用品必须为清洁专用,不能挪作他用,一经发现,按规定处理。

3.所领取的物料,若一次使用未完,可暂时存放于工具间内,待下一次使用时取出再用,不可随意浪费。

4.保洁人员所领用的物料,使用时应厉行节约原则,避免随意浪费。

第八章、保洁设备管理

保洁设备的管理,原则上遵循“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领用保洁设备时,应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1.领用人员必须填写“保洁设备领用登记表”。

2.领用设备时,领用人自行检查设备的完好程序,因检查不细造成病机出库而影响工作的,由领用人自行负责。

3.因操作不当,发生机具、附件损坏者,按规定赔偿。

4.归还设备时,必须保证设备完好无损、内外干净,如有损坏应及时报修,并在领用簿上注明损坏情况。

第九章、 保洁设备的使用规范

1.在设备使用前,了解设备的性能、特点和功率。

2.操作前,先清理场地,防止接线板、电机进水或因电线卷入正在操作的设备中而损坏设备。

3.各种设备严格按照使用说明正确操作、正确使用。

4.使用设备时如发生故障,不得强行继续操作。

5.设备使用后,按要求做好清洗、保养工作。

第十章、安全操作要求

保洁人员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到以下五点,确保安全操作。

1.在超过两米高处操作时,必须双脚踏在凳子上,不得单脚踏在凳子上,以免摔伤。

2.保洁人员在使用机器时,不得用湿手接触电源插座,以免触电。

3.保洁人员在不会使用清洁机器时,不得私自开动机器,以免发生意外事故。

4.保洁人员应该严格遵守防火制度,不随意动用明火,以免发生火灾。

5.在操作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应以安全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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