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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等级?

88 2024-03-17 05:02 admin

一、合同条款等级?

根据合同条款的地位和作用,合同条款主要有以下几条:

1、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

所谓必备条款又称主要条款,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这些条款将影响合同的成立。所谓非必备条款又称普通条款,是指合同的性质在合同中不是必须具备的条款,即使合同不具备这些条款也不应当影响合同的成立,如有关履行期限、数量、质量等条款在缺少这些条款情况下,完全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填补漏洞。《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等八项条款,有的学者称这是合同的提示条款,这些条款中有的是合同必备条款,有的是非必备条款。

2、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非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3、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

凡是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所享有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条款都是实体条款。如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的规定等都是实体条款。而程序条款主要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程序及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

4、有责条款和免责条款

有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当事人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条款,即违约条款。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条款。

二、合同条款的类别有哪些

(一)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若欠缺即合同不成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的并不都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但第1项规定的当事人条款和第2项规定的标的物的条款属于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有时使法律直接规定的。当法律直接规定某种合同应当具备某些条款时,这些条款就是主要条款。例如,《民法典》要求借款合同应有币种的条款(第六百六十八条第2款),该条款即为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当然由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决定。按照合同的类型和性质的要求,应当具备的条款就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例如,价款条款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却不是赠与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产生。例如,买卖合同中关于交货地点的条款,如一方提出必须就该条款达成协议,它就是主要条款;若双方均未提出必须在某地交货,则该条款不是主要条款。

(二)合同的普通条款

合同的普通条款,是指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包括以下类型:

1法律未直接规定,亦非合同的类型和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的,当事人无意使之成为主要条款的合同条款。例如,关于包装物返还的约定和免责条款等均属此类。

2、当事人未写入合同中,甚至从未协商过,但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理应存在的合同条款。英美民法典称之为默示条款。它包括以下内容:

1.该条款是实现合同目的及作用所必不可少的,只有推定其存在,合同才能达到目的即实现其功能;

2.该条款对于经营习惯来说是不言而喻的,即它的内容实际上是公认的商业习惯或者经营习惯;

3.该条款是当事人系列交易的惯有规则;

4.该条款实际上是某种特定的行业规则,即明示或者约定俗成的交易习惯,在行业内具有不言自明的默示效力;

5.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成为合同条款。

3、特意待定条款。这是当事人有意将其留待以后谈判商定的,或者由第三人确定,或者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的合同条款。它不妨碍合同的成立。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中,对合同中必备的条款做出了严格的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可以多加参考。对于合同中的主要条款,若是有所缺少的话,则会直接导致合同不成立。要注意,《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的第1项规定的当事人条款和第2项规定的标的物的条款属于主要条款,其余的并非都是合同的主要条款。

二、通用合同条款与专用合同条款是什么关系?

一般情况专用条款是特别条款,如果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发生冲突,以专用条款为准,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合同条款的优先顺序?

  合同条款的内容没有先后顺序。合同一般由合同主体、合同标的、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的价款、合同的争议解决办法等构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如,施工合同文件优先顺序如下:

1、施工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5、施工合同通过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0、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及要求、图纸、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四、如何合理设置合同条款?

  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具体的制定合同条款的内容,由当事按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确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五、保罗续约太阳合同条款?

答题公式1:保罗续约太阳合同条款不太可能。1.保罗已经是一个年龄较大的球员,如果太阳队给他续约,那么合同条款可能会很高,而太阳队并不想在一个老年球员上花费太多的钱。2. 太阳队虽然需要保罗这个经验丰富的球员来帮助球队获得更好的成绩,但是太阳队的目标是重建球队,他们需要更年轻和更有潜力的球员来建立更好的团队未来。保罗是一名出色的球员,他的表现一直很出色,但是他的年龄越来越大,未来的发展并不明朗。不管太阳队是否决定和保罗续约合同,相信保罗仍然会做出最适合自己和球队的选择。

六、合同条款的标准叫法?

合同的格式条款又称标准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合同预先拟定好,并在订立合同时没有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因为格式条款没有与对方进行协商,这些条款常常会损害另一方的权益。

合同条款(Contract Terms/Contractual Conditions)合同条款是合同条件的表现和固定化,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根据。即从法律文书而言,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的各项条款。因此,合同条款应当明确、肯定、完整,而且条款之间不能相互矛盾。否则将影响合同成立,生效和履行以及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所以准确理解条款含义有重要作用。

七、合同条款的英文,合同条款的翻译,怎么用英语翻译合同?

合同条款[词典][化]termsofthecontract;[经]contractclause;contractterms;[例句]伦德尔市长强加了新的合同条款。

MayorRendellimposedthenewcontractterms.

八、招标文件未含合同条款,中标后的合同条款谈不容的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务部令第18号)》,“第六十四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所以,如果你觉得合同有问题,直接向有关部门提起诉讼。以上,另外您也可以登录火 标 网咨询网友或客服相关信息,希望以上回答能帮到您。

九、勘察合同条款由什么组成?

工程勘察合同条款主要由以下组成:

1、提交勘察基础资料是发包人的义务,勘察的基础资料是指勘察人进行勘察工作所依据的基础文件和情况。勘察的基础资料包括可行性报告,工程需要勘察的地点。内容,勘察技术要求及附图等。为了保证勘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提交与勘察有关的基础资料的期限。

2、提交勘察文件是勘察人的基本义务。勘察文件一般包括对工程选址的测量数据、地质数据和水文数据等。勘察文件往往是进行工程的一个基础资料,勘察文件的交付能够影响工作的进度,因此,当事人应当在勘察合同中明确勘察文件的交付期限。

3、勘察的质量要求。主要是指发包人对勘察工作提出的要求。勘察人应当按照勘察规范和约定的质量要求进行勘察工作,按时提交符合质量要求的文件。质量要求条款明确了勘察成果的质量,也是确定勘察人工作责任的重要依据。

4、勘察费用是发包人对勘察人完成勘察工作的报酬。支付勘察费是发包人在勘察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因此在勘察费用条款中应当明确勘察费用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勘察费用支付方式、地点、期限等内容。

5、其他协作条件。是指双方当事人为了保证勘察工作顺利完成所应当履行的相互协助的义务。发包人的主要协作义务是在勘察人员入场工作时,为勘察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以保证其正常开展工作。勘察人的主要协作义务是配合工程建设的施工,进行交底,解决施工中的有关问题,负责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试车考核和工程验收等。对于大中型工业项目和复杂的民用工程应当派人现场,并参加隐蔽工程的验收等。

当然勘察合同不只是包括这些条款,如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履行地点和方式、勘察 工作的范围与进度、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也是勘察合同所应当具备的条款。此外,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当事人还可以协商确定其他必要的条款。

十、保险合同条款由谁制定?

具体险种会有差异。

1.人身保险条款一般为保险公司自行设计制定,报送保监部门审批准或备案。

2.财产保险条款大部分也是保险公司自行设计制定,报送保监部门审批准或备案。但农险、交强险等一般为统颁条款,也就是由当地政府或监管部门制定。

3.另外一些险种,行业协会制订几款标准条款,各保险公司选择使用,不可修改。如交06年,由各家公司独立制定的商业三者险、车损险的差异化费率、条款将废止,保险公司只能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统一制定的A、B、C三款产品中选择一套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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