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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银行有哪些?

189 2024-03-17 10:58 admin

一、国家政策银行有哪些?

  中国政策性银行: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其他文件,我国也于1994年相继建立了国家开发银行(1994年3月17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1994年11月8日)、中国进出口银行(1994年7月1日)三家政策性银行。

  所谓政策性银行系指那些多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工具的金融机构 。

  政策性银行是指由政府发起、出资成立,为贯彻和配合政府特定经济政策和意图而进行融资和信用活动的机构。

二、政策性银行(如国家开发银行)是否为中国特有?

在你提问的2015年,开行已经进行了股份制改革,开展了商业银行大部分除涉及个人以外的业,但也保留了政策性功能和使命。目前国内的纯政策性金融机构只有: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政策性金融机构不是中国独有。在出口信贷方面,主要国家都曾自己的政策性机构,今天有些机构仍然存在,有些已经像(或程度超过)开行一样商业化、但保留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政策性业务板块,由政府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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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据说开行市场化以后处境不太理想,又在向政策性定位回归。

三、国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最新政策?

国家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最新政策:

1.对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及时补发,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定清欠计划,限期补发。

2.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企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3.企业在依法破产、清偿债务时,要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把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纳入第一清偿顺序。

4.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农民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

5.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6.要重点做好对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资的违法行为。

7.因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

四、中央对拖欠工程款政策?

关于拖欠工程款的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如下所述:

1、工程款优先支付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不及时竣工验收情况下工程造价结算款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题目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3、实际施工人的保护

根据最高院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包责任。”

4、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

最高法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息。”

综合上述,建议施工方一旦遇到类似拖欠工程款的情况时,应及时到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2021拖欠民营企业账款政策?

一、建立拖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预防机制

(一)开展宣贯解读。各地区、各部门要广泛开展《条例》宣传、培训、解读和政策咨询,扩大政策知晓率。要充分发挥《条例》的教育、指引和惩戒作用,强化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诚信守约意识。要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在全社会形成不敢欠、不能欠、不想欠的社会氛围,有效保护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二)强化预算约束。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要确保足额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采购和付款,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三)设定最长付款期限。机关、事业单位采购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账款,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大型企业采购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要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账款;合同规定按照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方式结算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四)明确验收期限。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约定以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账款条件的,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付款期限。合同双方要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二、建立及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保障机制

(五)禁止变相拖欠。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强制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方式支付,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不能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未完成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合同未约定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变相拒绝或者延长付款期限。

(六)规范保证金收取。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保证金收取比例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期限届满后,要及时返还保证金。允许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等非现金方式提供保证。

(七)加强服务指导。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为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提供法律培训和咨询服务,在合同拟定、权益保护等方面提供服务和指导,提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风险防范和依法维权意识,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交易成本和风险。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自律,禁止本行业大型企业拒绝或延迟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及时承担其履行支付中小企业账款义务。

三、建立拖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惩戒机制

(八)实行最低逾期利率。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延迟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要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九)强制信息披露。机关、事业单位要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大型企业要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十)实施联合惩戒。对拒绝或拖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压减部门预算,降低公务出行标准,严控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经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情节严重的要纳入自治区信用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建立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黑名单”制度,公开曝光失信主体。

四、建立及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督查督办机制

(十一)开展多层次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及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行为的舆论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和营商环境评价时,要将保障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支付工作情况纳入评估和评价内容。

(十二)强化责任追究。机关、事业单位拖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未按预算采购、要求施工单位垫资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大型企业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有关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五、建立及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组织保障机制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机制和减轻企业负担机制的作用,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要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到位和预算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国有大型企业及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管理工作,其他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管理工作。

(十四)及时处理投诉。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受理处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投诉。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设立中小企业投诉举报电话,受理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延迟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投诉。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投诉受理处理机制。处理投诉部门要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并反馈受理投诉部门。

六、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的改革和发展趋势是怎样的?

泻药。

政策性银行改革是保密话题,保密的原因我想主要是政策性银行的改革是我党没有经验的事情,如同改革开放一样需要摸着石头过河。虽然万恶的帝国主义国家早有政策性金融机构,如美帝的进出口、鬼子的协力等,但这些国家是真正的市场经济,而我国是有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以这些机构的很多经验没法照抄。所以与我国经济金融密切相关的机构改革,如发改委的削权、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改革,都是神秘且不断不断变化的。冒昧猜测,也许受突变的国际经济形势影响,也受核心层官员执政思路的影响。

回归正题,楼主的问题包括CDB吸储、主权评级、网点、政策业务内部分离等问题。

首先,吸储和网点问题,我觉得有相关性,五大国有银行+一些通天的股份制银行+地头蛇的城商银行已经在网点铺设和吸储手段上做到了极致,有内部的淘汰机制、当地政府的支持、有揽储的千奇百怪手段,和这些揽储老手们过招,CDB是so simple, sometimes naive。而网点个数方面,CDB虽然领先另两家政策行,但相比五大国有还是差出几条街。你能想象公众存取钱在一个偌大的城市只有一到两个点吗?我能替CDB想象的办法就是,他们利用甲方地位,强迫贷款客户在本行存储。但这个办法绝对不是一个市场的、可持续的办法。此为理由一。

其次,主权评级问题。几个政策性银行急剧扩大信贷规模,但资本金都不大,都是靠政策金融债募集来资金后再对外放贷。享有主权评级,金融债券利率低,就可以白白吃入息差。但CDB改革后,将失去主权评级,金融债发债成本将大幅上升。不巧的是改革之后大经济环境是流动性危机、市场利率上升,两个因素使金融债筹资成本大涨,这是CDB受不了的。于是,近期CDB发生希望重回政策性。商业化、股份制是大事,都大张旗鼓报道了,如何说回政策性就回了呢?于是想了个好办法:银监会为CDB出具政策兜底的支持函,一年一更新,然后CDB凭此函去融资可以降低成本。此为理由二。

再次,从主营业务角度讲,三大政策性银行业务是有区分的。CDB的基础设施建设、Eximbank的支持走出去、农发展的农业金融支持。正因为是政策性,要听话,才能区分业务。而商业性银行要盈利、有指标,如何好限制人家经营哪个领域的贷款呢?虽然中行外汇业务不错、建行支持住房贷款多,但是谁会给五大行设立一个专门的融资领域呢?就是有不识相的设定了,人家中行外汇结算做得再好,就不能做住房贷款了?所以说,让CDB商业化,怎么再限制它只做基础设施和固定资产融资呢?事实上,CDB在国际银团贷款、支持企业走出去、主权贷款等各个方面伸手很长、很久了。这种伸手,就是介入了商业银行竞争的江湖,分了别的商业金融机构、政策金融机构的蛋糕,人家会不高兴的,会给上层施压要求CDB明确定位的。这是理由三。

第四,商业业务和政策性业务剥离,这个问题更难说。分账户管理涉及整个银行业务、系统的重新梳理,如果说这个再复杂也只是可以解决的技术问题的话,那么平衡政策性业务和商业业务背后的利益就是没法用公式解决的了。政策性业务可能是风险大的业务、盈利少的业务,可能与某种新的政治主张有关,不得不做(比如不厚从CDB重庆行获得的贷款,比如最近CDB支持强哥搞的城镇化贷款)。政策性业务可能涉及未来项目失败时责任能否追究的问题,可能涉及财政补贴的问题,可能涉及不好说的政治问题……商业化后的CDB如何平衡两种业务?是限制、减少政策性业务;还是完全不限制不减少政策性业务,只是与商业业务分账管理?此为理由四。

第五,人治的因素。陈先生和胡先生的风格、对未来走向的判断是不同的;分管金融的岐山大侠和凯总对未来走向的判断也是不同的。核心人物的自身理解、未来计划可能决定银行完全不同的走向。例如,原来陈先生治下扩张的海外大区组,如果没有显著业绩,都在胡先生的决策下回收了。此为理由五。

综上,理由一+理由二+理由三既回答了你的问题,又是CDB重回政策性倾向的原因之一。

理由四+理由五,是未来咋样还不好说(是否一定重回政策性)的原因之一。

瞎想瞎说,纯学术讨论,无政治倾向;难免片面或不准确,勿怪。

七、国家开发银行对养老项目贷款政策?

开发银行以“增强国力、改善民生”为使命,坚持改革创新,充分运用服务国家战略、依托信用支持、市场运作、保本微利的开发性金融功能,不断增强自身活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致力建设成为国际一流开发性金融机构,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永续支持。

2015年,与民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发性金融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主要支持方向:1、居家社区养老设施建设,2、养老机构设施建设,3、养老人才培训基地

贷款评审政策:

1、贷款条件

借款人:依法成立的实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合格主体。

项目筹资:项目资本金占比应不低于总投资的20%。

贷款期限:根据项目偿债能力分析确定,最长不超过15年。

贷款利率:根据项目情况按照定价模型进行测算。

还款来源:公司自由现金流、项目自由现金流、PPP协议项下应收账款等。

2、建设内容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项目、养老机构建设项目、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

对高端养生园、文化村项目,仅支持其中与养老相关部分。

八、银行不执行国家政策怎么办?

银行作为规范化的企业,一般都会执行国家政策。不执行国家政策,会有相应的监管部门进行处罚,比如属地的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

这两个监管机构都设有投诉管理部门,如果发现银行不执行国家政策,可以直接向这两个单位进行投诉。

还有地方政府的金融办是属地的所有金融业务的政府领导机构,如有不执行国家政策的银行,也可以向当地政府的金融办进行投诉。

九、银保监会,三大政策性银行,人民银行和证监会,金融国家队哪个最好?

泻药

哪个最好,前途or钱途,角度不同,看法不同。

如果对于我这种三线城市定居的人来说,证监会、国开、口行没有分支机构,我不予置评。

就拿我们地市有分支机构的人来说吧:

首先谈谈人行,我发现一点有趣的事情:部委层面叫央行,地方喜欢叫人行。可见人民银行越往上走越吃香,地市中支绝不是首选。

再者谈谈政策性银行,农发是唯一一个地市及县区有分支机构的政策性银行,收入待遇不错,工作惬意,往往被老百姓当成农行。越是这种不为人熟知的国企,待遇越好,事实上待遇也不错。

最后说说银保监,在人行逐渐失去监管权力,成为单一的政策制定者时,银保监成为金融监管的主力(与地方金融监管局互相配合),面子有,里子嘛也算可以,网上很多评论说银保监拖欠工资的,反正这种情况,我们江苏基本没有,只会迟发。

最后做个总结,在二三线城市,我觉得银保监是首选,政策性银行其次,最后选人行。

当然,如果在伟大的首都,答案可能完全相反。

十、Offer比较,商业银行还是政策性银行?

主要从四方面比较:

一是比银行性质。政策性银行肯定优于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自豪感强,工作稳定、竞争不太激烈、目标压力小、风险小、求人的时候小,都是被人求,社会地位较高。建行和中信都是商业银行,他们的情况则相反。工作压力大、挑战性强、竞争激烈、风险也大,当然待遇也可能相对较高。

二是比商业银行情况。建行是国有大行、规模大、风险小、管理先进、创新能力强、业绩目标压力大、待遇也不错,发展机会也可以。中信则是全国性股份制银行,规模较小、风险较大、中信的管理和创新水平也行、效益不错、员工待遇好、机制更加灵活,业绩压力大,凭能力吃饭,晋升机会更多。

三是比工作生活地点。城区肯定优于县城,在生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文明程度、学习、消费、娱乐、就医、文化生活等方面都有太多优势。

四是比未来职业发展。政策性银行比较重视关系、强调按资 排辈、职场政治复杂、晋升机会较小,速度较慢。商业银行凭业绩、凭能力多一点,不太重视资历,不太重视关系,当然有关系更好。特别是商业银行之间跳槽现象普遍、可以提高升职的机会和速度,建行这样的大行、跳到股份制银行就升职加薪、股份制跳到城商行同样升职加薪,职业平台更大,发展空间更广。

综上,如果你想稳定就去政策性银行。如果你想挑战自己、享受生活、想待遇高、想职业发展空间更大就去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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