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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标侵权商标侵权?

92 2024-04-27 14:20 admin

一、什么是商标侵权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是指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或注册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给商标所有人造成经济利益损失或利益与声誉威信受到损害的一种侵权行为。商标侵权涉及到商业化的利益,也会对品牌和企业信誉造成影响,因此商标维权非常重要。如果商标侵权没有及时得到有效维权,还可能会带来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害,并且会影响市场竞争和公平性。

二、商标侵权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电子商务的兴起,商标侵权问题愈发严重。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是企业独特的识别标志,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因此,保护商标权益对于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商标侵权的定义和表现形式

商标侵权是指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商标或与他人的商标相近似的标识,造成混淆、误认等不良影响,并给商标注册人带来经济损失的行为。商标侵权在不同的场景下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 1. 盗用他人商标:这是最常见的商标侵权形式之一。盗用他人商标是指在商品包装、广告宣传、商标标识等方面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
  • 2. 注册相近似商标:有人故意在商标名称、商标图案等方面与已有商标相近似,申请注册自己的商标,以此混淆市场,损害已有商标的利益。
  • 3. 互联网侵权: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互联网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例如,在网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他人商标为关键词进行推广等行为。
  • 4. 平台上的商标侵权:一些电商平台或社交媒体平台上,存在着一些商家盗用他人品牌商标进行销售的问题,这种行为也属于商标侵权。
  • 5. 平行进口侵权:平行进口是指合法渠道下,跨国公司或个人将产品从一个国家或地区合法进口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销售。而平行进口侵权则是指在平行进口过程中,擅自更改商标或擅自将产地国别标识与商品实际产地不符等行为。

商标侵权带来的危害

商标侵权对企业会带来以下危害:

  • 1. 品牌形象受损:商标侵权会导致消费者对品牌产生疑虑,从而降低企业在市场中的形象和声誉。
  • 2. 销售额下滑:商标侵权会导致市场上出现更多的相似商品,消费者难以识别真伪,从而造成销售额的下滑。
  • 3. 经济损失:商标侵权会导致企业的市场份额被侵蚀,进而影响企业的经济利益。
  • 4. 法律风险:商标侵权涉及到知识产权领域,如果被侵权方采取法律行动,侵权方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和赔偿责任。

防范商标侵权的措施

为了有效防范商标侵权,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1. 商标注册:及时对企业的商标进行注册,使其享有合法的商标权益。
  2. 2. 监测和预警:定期监测市场,发现商标侵权行为,及时采取预警和监控措施。
  3. 3.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员工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培训和宣传,使其了解商标保护的重要性。
  4. 4. 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确保商标的合法使用和保护。
  5. 5. 加强合作和维权:与相关部门和律师事务所加强合作,及时维权。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以下是近期发生的一起商标侵权案例:

某品牌公司发现一家小型电商平台上出现了一款与其商标极其相似的产品。品牌公司核实后发现,该产品为盗版产品,严重侵犯了其商标权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该品牌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取得了胜诉。

此案例表明,企业在发现商标侵权行为时,应积极采取维权措施,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总结

商标侵权是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它对企业的发展和利益具有重要影响。为了防范商标侵权,企业应加强商标保护意识,通过商标注册、监测预警、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等措施,确保自己的商标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三、商标侵权罚多少?

回答如下:商标侵权罚款的具体数额会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侵权情况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商标侵权罚款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赔偿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被侵权人因商标侵权而遭受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商誉损失等)。

2. 支付侵权所得的利润。如果侵权人因此获得了非法利润,通常需要支付相应的赔偿。

3. 支付侵权人的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

4. 可能还需要支付一定的罚款。具体罚款数额会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而有所不同。

总体来说,商标侵权罚款数额较高,同时也会影响侵权人的商誉和信用记录等方面。因此,建议企业和个人在商标使用和注册等方面要认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侵权行为。

四、商标侵权怎么处理?

1 商标侵权是一种侵犯商标权益的行为,需要得到严厉处理。2 一旦发现商标侵权,首先要保存好证据,可以向商标权属人或商标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申请行政调解或行政处理;也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进行维权。3 在处理商标侵权问题方面,还需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加强对商标的监管和维护,培育自己的品牌形象和公信力,以尽可能减少商标侵权的发生。

五、什么叫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所有者授权或许可,他人擅自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包括商标、服务标志、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商号等)进行商业活动或其他相关行为。商标侵权行为会造成混淆、误导消费者,损害商标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甚至导致消费者安全风险。

具体来说,商标侵权可能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直接复制商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授权,他人直接复制了商标的标识,使得其商品或服务与已有商标混淆。

近似商标:虽然商标不完全一致,但在字形、图形等方面与已有商标过于相似,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解。

商标借用:将他人商标作为产品或服务的名称、广告语、口号等,虽然没有直接复制,但仍然具有类似效果,容易使其他公司的商品/服务产生错觉。

独占商标:未经授权的个人或组织,独自使用已有商标并试图将其占为己有,可能会对该商标持有者造成实质性的经济和商业损失。

商标侵权是一种严重的商业不端行为,受到法律的惩罚。如果商标所有者发现他人侵犯了其商标权利,可以采取多种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通过协商、调解或提起诉讼等方式来解决。

六、商标侵权如何认定?

1 商标侵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被侵权的商标必须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并且在被侵权行为发生时,商标权利人需要已经注册了该商标,被侵权行为必须与该商标在同一或者相近的商品或服务领域使用,被侵权行为需产生混淆、误认等后果。2 被侵权商标的独立法律地位是指商标具有独立的商标权利,不受其他权利的影响。商标注册是商标权利人取得商标独立法律地位的必要条件。同一或相近的商品或服务领域的使用是指商标的使用应当与被侵权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有关。混淆、误认等后果是指被侵权行为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质量、特点等产生混淆或误认。3 在认定商标侵权时,还需考虑商标的注册类别、地域范围、使用方式等因素,以及被侵权商标在市场上的知名度、地位等因素。如果被侵权商标在市场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地位,那么商标侵权的认定会更加严格。

七、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1 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是存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且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可能导致公众混淆,误认为该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原商标所有人,从而侵犯了原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商标是否具有区分力、商标是否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使用是否容易引起公众的混淆、商标使用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等。3 在判断商标侵权时,还需要考虑商标的注册范围、注册时间、商标的知名度、被侵权商标的地位、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影响等因素。根据这些因素综合考虑,可以做出更加准确和公正的商标侵权判断。

八、如何认定商标侵权?

第一条 为加强商标执法指导工作,统一执法标准,提升执法水平,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在处理、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般需要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

第四条 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二)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

第五条 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介绍手册、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名片、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提供服务所使用的相关物品上;

(二)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票据、收据、汇款单据、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第六条 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等媒体中,或者使用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或者使用在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载体上;

(二)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展台照片、参展证明及其他资料;

(三)商标使用在网站、即时通讯工具、社交网络平台、应用程序等载体上;

(四)商标使用在二维码等信息载体上;

(五)商标使用在店铺招牌、店堂装饰装潢上。

第七条 判断是否为商标的使用应当综合考虑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宣传方式、行业惯例、消费者认知等因素。

第八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形包括未获得许可或者超出许可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类别、期限、数量等。

第九条 同一种商品是指涉嫌侵权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名称相同的商品,或者二者商品名称不同但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种商品。

同一种服务是指涉嫌侵权人实际提供的服务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名称相同的服务,或者二者服务名称不同但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提供者、对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种服务。

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商品或者服务使用的名称,包括《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区分表)中列出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和未在区分表中列出但在商标注册中接受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

第十条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的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提供者、对象、场所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的服务。

第十一条 判断是否属于同一种商品或者同一种服务、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与涉嫌侵权的商品或者服务之间进行比对。

第十二条 判断涉嫌侵权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构成同一种商品或者同一种服务、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参照现行区分表进行认定。

对于区分表未涵盖的商品,应当基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综合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因素认定是否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

对于区分表未涵盖的服务,应当基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综合考虑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提供者、对象、场所等因素认定是否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

第十三条 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完全相同,以及虽有不同但视觉效果或者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基本无差别、相关公众难以分辨的商标。

第十四条 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可以认定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情形包括:

(一)文字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均相同的;

2.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3.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4.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5.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内容,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二)图形商标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等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

(三)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及其排列组合方式相同,商标在整体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

(四)立体商标中的显著三维标志和显著平面要素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的;

(五)颜色组合商标中组合的颜色和排列的方式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的;

(六)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和整体音乐形象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的;

(七)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效果或者听觉感知上基本无差别的。

第十五条 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是指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文字商标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或者图形商标的构图、着色、外形近似,或者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形近似,或者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形近似,或者颜色组合商标的颜色或者组合近似,或者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或者整体音乐形象近似等。

第十六条 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参照现行《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关于商标近似的规定进行判断。

第十七条 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应当在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与涉嫌侵权商标之间进行比对。

第十八条 判断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时,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和认知力为标准,采用隔离观察、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的方法进行认定。

第十九条 在商标侵权判断中,在同一种商品或者同一种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标的情形下,还应当对是否容易导致混淆进行判断。

第二十条 商标法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包括以下情形:

(一)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或者服务是由注册商标权利人生产或者提供;

(二)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存在投资、许可、加盟或者合作等关系。

第二十一条 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判断是否容易导致混淆,应当综合考量以下因素以及各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

(一)商标的近似情况;

(二)商品或者服务的类似情况;

(三)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四)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及商标使用的方式;

(五)相关公众的注意和认知程度;

(六)其他相关因素。

第二十二条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第二十三条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第二十四条 不指定颜色的注册商标,可以自由附着颜色,但以攀附为目的附着颜色,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注册商标知名度较高,涉嫌侵权人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处于同一行业或者具有较大关联性的行业,且无正当理由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应当认定涉嫌侵权人具有攀附意图。

第二十五条 在包工包料的加工承揽经营活动中,承揽人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附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一)进货渠道不符合商业惯例,且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

(二)拒不提供账目、销售记录等会计凭证,或者会计凭证弄虚作假的;

(三)案发后转移、销毁物证,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

(四)类似违法情形受到处理后再犯的;

(五)其他可以认定当事人明知或者应知的。

第二十八条 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说明提供者”是指涉嫌侵权人主动提供供货商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准确信息或者线索。

对于因涉嫌侵权人提供虚假或者无法核实的信息导致不能找到提供者的,不视为“说明提供者”。

第二十九条 涉嫌侵权人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对其侵权商品责令停止销售,对供货商立案查处或者将案件线索移送具有管辖权的商标执法相关部门查处。

对责令停止销售的侵权商品,侵权人再次销售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 市场主办方、展会主办方、柜台出租人、电子商务平台等经营者怠于履行管理职责,明知或者应知市场内经营者、参展方、柜台承租人、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实施商标侵权行为而不予制止的;或者虽然不知情,但经商标执法相关部门通知或者商标权利人持生效的行政、司法文书告知后,仍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商标侵权行为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第三十一条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或者服务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第三十二条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应当保护合法在先权利。

以外观设计专利权、作品著作权抗辩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若注册商标的申请日先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或者有证据证明的该著作权作品创作完成日,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可以对商标侵权案件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指在国内在先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

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认定,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销售量、经营额、广告宣传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使用人有下列情形的,不视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

(一)增加该商标使用的具体商品或者服务;

(二)改变该商标的图形、文字、色彩、结构、书写方式等内容,但以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区别为目的而进行的改变除外;

(三)超出原使用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指同一当事人被商标执法相关部门、人民法院认定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处罚或者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年内又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正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或者人民法院诉讼中的下列案件,可以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关于“中止”的规定:

(一)注册商标处于无效宣告中的;

(二)注册商标处于续展宽展期的;

(三)注册商标权属存在其他争议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可以要求权利人对涉案商品是否为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商品出具书面辨认意见。权利人应当对其辨认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应当审查辨认人出具辨认意见的主体资格及辨认意见的真实性。涉嫌侵权人无相反证据推翻该辨认意见的,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将该辨认意见作为证据予以采纳。

第三十七条 本标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九、商标侵权如何赔偿?

商标侵权行为的赔偿如下:

1、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十、商标侵权怎么证明没有侵权故意

新《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能证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即可认定销售者“不知道”该商品是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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