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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月子中心的优质点评怎么写?

来源:www.fubeics.com  时间:2023-04-22 23:00   点击:56  编辑:admin   手机版

对月子中心的优质点评怎么写?

月子中心环境优美,十分满意,月嫂很细心,耐心很好,专业知识很强,月子餐也很棒。

月子中心一般为生产母亲提供专业产后恢复(即坐月子)服务的场所,也称为月子会所,有专业营养师负责给产妇提供月子餐,帮助产妇能够尽快恢复身体,提供喂养知识,另有专业护士照顾宝宝。

月子中心在台湾等地很盛行,产妇们生完孩子会特地到月子中心坐月子,而不是呆在家中。所以台湾的产后女性大部分在科学的调理下身体,身材都保持了健康健美的状态。

月子餐服务合同怎么写?

这是关于月子服务的一个合同模板,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增加或删除条款,也可以去仁华法律咨询沟通一下,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做这个合同

甲方(客户):

地址:

电话:

身份证号:

乙方(月子中心):

名称:

负责人: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服务相关信息:

预定进住坐月子中心的人

产妇姓名:

( )即合同当事人甲方。

( )与甲方的关系

婴儿姓名:

与甲方的关系:

( )随同产妇进住。

( )单独托婴。

紧急联络人

姓名:

地址: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与产妇或婴儿之关系:

本合同有关坐月子中心所提供之服务,经甲乙双方同意订定条款后,以资共同遵守。

本合同所称坐月子中心,是指凡提供第四条所列全部或一部服务项目的提供者而言,并不以其名称为坐月子中心为限。

第1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本合同条款的约定;本合同未约定者,依有关法律、法规或诚信原则确定。

甲、乙双方的特别约定,其效力优于本格式合同条款。

第2条 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应清楚载明预定进住坐月子中心的日期及其期间,该预定日期之前后三周内,均属有效期限。

合同实际生效日以进住坐月子中心当日为准。

第3条 乙方的建筑物须符合建筑法及消防法有关公共安全的相关规定,其设备应合乎产后护理机构的设置标准。

第4条 乙方提供下列服务:

4.1 配备医师或护理人员对产妇或婴儿作健康状况的评估。

4.2 婴儿居住的场所、哺乳、洗涤工作、奶粉或其他相关物品的提供。

4.3 产妇居住的场所、膳食、衣物提供及洗涤。

4.4 产妇照护婴儿的教导及健康恢复课程。

4.5 书报杂志的提供。

上述所定服务的内容及收费详如附件。

第5条 本合同的预约定金为人民币_______元。

第6条 为顾及产妇及婴儿的安全及休息,探视产妇时间为每日上午_______时至_______时,下午_______时至_______时,探视婴儿时间为每日上午_______时至_______时,其余时间非经产妇及乙方的同意,单独托婴的情形,非经甲乙双方的同意,不接受探视。

第7条 为顾及产妇及婴儿的安全及休息,乙方不得允许推销人员进入向产妇推销物品。

第8条 乙方对产妇及婴儿的照顾及安全管理事项,应善尽其义务。乙方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婴儿交给任何人带走。甲方非产妇时,应征得产妇的书面同意,如为单独托婴的情形,则由甲方带走。但依其情形显示由甲方带走有违背公序良俗之虞时,乙方应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产妇出院时,应将婴J乙一并办理出院,如有延长托婴的需要者,有关托婴的内容及费用应另行约定。

第9条产妇或婴儿发生急、重病或其他紧急事故时,乙方应立即送医治疗,同时依其设备采取适当救护措施,并即通知紧急联络人。

第10条 在第2条第2款所称的合同实际生效日之前,产妇或婴儿因死亡、疾病、健康情形不佳或其他不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致使无法接受乙方的服务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应将甲方缴交的预约定金全数退还。

除上述事由外,甲方可于第2条第2项所称的合同实际生效日之前解除合同。但乙方仅可没收甲方缴交的预约定金,不得请求其他损害赔偿。

第11条 合同存续中,产妇或婴儿因死亡、疾病、健康情形不佳或其他不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而必须出院的,甲方可终止合同,乙方应将预约定金抵充作为住院费用的一部分,并按已发生的服务项目收费,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第12条 在第2条第2项所称的合同实际生效日之前,因天灾、战乱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使乙方无法履行合同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应将甲方所缴交的预约定金全数退还。

第2条第2项所称的合同实际生效日之前,如乙方不能证明有前项的事由,致使无法履行合同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应加倍返还甲方所缴交的预约定金,甲方如能证明因此而受有其他损害者,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第13条 合同存续中,因可归责于产妇或婴儿的事由,致使无法继续接受乙方的服务的,乙方可终止合同,并按已发生的服务项目收费,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上述情形,乙方向甲方请求终止合同后,未达预定进住坐月子中心期间的天数的全部费用百分之_______作为损害赔偿总额。但不得逾越全部费用的10%。

第14条 合同存续中,因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使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可请求合同终止后,未达预定进住坐月子中心期间的天数的全部费用百分之_______作为损害赔偿,甲方如能证明因此而受有其他损害时,并可另行请求损害赔偿。

第15条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因有安全或卫生上的危险,造成产妇或婴儿损害的,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16条 乙方依第十五条的规定负损害赔偿责任时,对每一人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元。

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如能证明乙方有故意或过失者,不受上述最高赔偿金额的限制。

第17条 因本合同发生消费争议时,可依相关规定申诉、申请调解、提起诉讼或提请仲裁。

第18条 本合同成立后,可经双方同意增减费用或变更合同内容。

第19条 本合同书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分执保管,乙方不得借故收回。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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