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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产妇哺乳期妇女工资待遇怎么算

来源:www.fubeics.com  时间:2022-05-14 21:38   点击:293  编辑:阮嘉   手机版

妇女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期限和工资问题总结
一.三期内假期和工资待遇问题
  1.产假: 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孕法定节假日。
  女职工生育安享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面所开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安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一多生育一个乳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怀胎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怀胎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2.晚育假、晚育照顾护士假:晚育假、晚育照顾护士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安享国度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安享晚育照顾护士假三天。晚育假、晚育照顾护士假期间安享产假同等候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度规定的产假根蒂根基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安享晚育照顾护士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照顾护士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安享产假同等候遇;晚育照顾护士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晚婚假、晚育假、晚育照顾护士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
  3.产前假:
  女职工怀胎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一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摆设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并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和待遇。
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性收入。【在孕期、哺乳期调岗调薪的规定】
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单位应当批准的产前假】
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用人单位应当批准的哺乳假】
女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调整工资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产前假、哺乳假工资的计算】本人工资是指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前假之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

  女职工怀胎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孕怀胎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
  4.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乳儿一周岁内应赐顾帮衬其在每一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孕人工喂养)。每一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一多生一胎,每一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乳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至多不超过六个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后,如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5.保胎假: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国度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

 二. 这些假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须安享的假期,单位无权剥夺,另一类是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1、必须安享的假
  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一多生一个乳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怀胎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孕怀胎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一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摆设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乳儿一周岁内每一天两次授乳时间,每一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2、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如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三、相关假期的待遇规定:
  1、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2、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孕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在增加工资时应作出勤对待。”
  3、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如已参加了生育保险,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安享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津贴,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是该年度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如员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产假期间应当按规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女职工应当得到的生育保险其它待遇,也应当由单位承担。
  4、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根据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孕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
  如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乳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明明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无上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三期内的劳动保护:
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安享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劳动法第60条规定:不得摆设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度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摆设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度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摆设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法第63条规定:不得摆设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乳儿期间从事国度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它劳动,不得摆设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摆设其从事国度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摆设其它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摆设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摆设肯定是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报信》第2条规定: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临盆时,其检查费、收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企业不得以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在试用期或任何其它时期解除劳动合同,但在试用期内不符合任命条件的、在三期内违纪的除外。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期虽满,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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