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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女子扶摔倒老人反被讹,她真的要吃哑巴亏了吗?

253 2024-02-01 07:06 admin

广东一女子扶摔倒老人反被讹,她真的要吃哑巴亏了吗?

近日,广东一名好心的女子将一位摔倒的老人扶起来,结果被老人反咬一口,要求赔钱。像这种做了好事,反被污蔑的现象,让人们听来确实很气愤。那么这名女子真的要吃哑巴亏了吗?我觉得社会一定会还这名女子一个公道,还原事情的真相。

首先,城市道路都有监控摄像,城市天眼会记录行人举动从而还原事情真相,给这名女子一个清白,也给公众一个交代。如果一个好心人乐于助人去帮助他人,结果反被讹钱。这种现象是非常不正常,也是有违社会风气。试想一下,如果每一个人都自私自利,当别人遇到困难时,不去伸出援助之手。如果每个人都这样冷漠无情,那么当老人真的身陷困难,谁会愿意去伸出援助之手呢。人摔倒了,我们可以扶起来,但是人心倒了,谁能够把它扶起来呢?

第二,这名女子在做好事的时候,周边肯定有路人,旁观者等。群主可以为这名女子作证,证明这名女子是清白无辜的。我相信群众的眼睛都是雪亮的,大家是非分明不会去冤枉一个好人。对于那些故意碰瓷败坏社会风气的不良事件,我们要坚决予以抵制和打击;给做好事人们予以鼓励和支持。

我相信那位摔倒后被扶起的老人一定会良心发现,也这名老人有不得已的苦衷,需要用到钱才会去做的这种事情。我相信通过教育和感化,这名老人也会为自己的行为感到羞耻。我认为对于那种做了好事不留名,最后却反被冤枉被误解的好心人士。我们一定要还他们清白,只有这样才能养成良好的社会风气,肃清不良现象,提高公民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意识。不能让好人做了好事还要吃哑巴亏。

根据《民法典》(法律)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条是中国版的“好人法”,救助人的主观行为只要具有以下情形的,即使受助人受害了,救助人也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救助人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是指一般所称的见义勇为或者乐于助人的行为,但不包括专业救助行为。

2、救助人以救助为目的实施紧急救助行为。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之一是救助人需以“救助”受助人为行为的主观目的。

3、受助人的损害与救助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即在经济救助过程中,因为救助人的行为造成受助人的损害。

4、救助人对因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核旅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她可以不吃这个哑巴亏,她可以去相关部门进行起诉,相关部门通过调查会给她一个公平的判决。

不会,现在天眼遍布城市的道路,遇到这种事情,可以报警,并且调取监控,可以还该女子清白。

她不需要,因为警方调取了监控录像,还原了事情的经过,证明了清白。

敬老院,最好是在广东省内的敬老院

敬老院 广东省内的敬老院还是挺多的吧,我个人觉得广东樟木头真情敬老院挺好的,真情敬老院是由香港商人和樟木头政府合办的,条件很不错,护理人员也很专业,很细心,很懂得哄老人。真情敬老院本身也是依山而建,绿化什么的做的非常好,很清静,适合老人居住。建议你去实地考察下,那边交通很方便的,如果是从深圳,广州过去这家敬老院很快的,和谐号15分钟就有一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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