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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残疾人补助标准?

212 2024-03-24 18:05 admin

为切实做好低收入群体特别是困难群体兜底保障工作,丽江市财政局充分发挥财政职能,制定印发《丽江市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十条措施》,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实现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应救尽救。

一是切实做好兜底救助工作。对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扶贫标准但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脱贫后可继续享受低保政策;人均收入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可给予半年至1年的渐退期。对易地搬迁后暂时无产业和就业支撑导致生活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纳入低保保障;未纳入的,可在迁入地申请 6 个月的低保救助,6 个月后按照低保动态管理机制进行管理。将未脱贫残疾人中未纳入低保的全部纳入兜底保障,“一户多残”的贫困残疾人家庭至少一人纳入低保保障。对非建档立卡特殊困难户、低水平脱贫边缘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大疾病患者和生活困难的成年人,户籍和个人收入、财产符合低保有关要求的,及时落实“单人保”政策,纳入农村低保。

二是保障受疫情影响群众基本生活。对生活困难的患者或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患者家庭,及时实施临时救助或纳入低保、特困供养范围;对探亲、旅游、务工等流动人员因患新冠肺炎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给予临时救助;对基本生活受疫情影响,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困难群众,给予临时救助。

三是加大医疗救助保障力度。取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封顶线,对贫困人口实行城乡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全覆盖,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后自付部分仍有困难的,继续给予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救助。将患有大病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红十字会和慈善会大病项目范围救助,对患重特大疾病已治愈但个人自负部分过重或尚未痊愈仍需继续支出大额治疗费用,影响基本生活的患者,短期的给予临时救助,长期的将整户或单人纳入低保进行保障。对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能力支付急救医疗费用的患者提供疾病应急救助,对贫困残疾人住院康复治疗期间给予临时救助,对低保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重度精神病人实行住院治疗费用全额补助,给予 20 元/人·天住院伙食补助。

四是做好残疾人救助工作。对困难家庭的重度残疾人实行100%医疗救助,对因残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无自理能力的残疾人全部纳入低保 A 类对象进行保障,补助水平不低于国家扶贫标准。扩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提高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将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50元提高至70元,将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从每人每月70元提高到8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从每人每月40元提高到70元。

五是加大困难老人、困境儿童关爱保障。对生活无自理能力的特困老人,凡有集中供养意愿的 100%进行集中供养。2020 年6 月底前,实现未脱贫建档立卡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100%由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加大对监护缺失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和孤儿的救助力度,落实监护责任,保障其基本生活。

六是做好因灾致贫群众帮扶工作。对遭遇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火灾等多种原因导致家庭经济陷入困境,严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或纳入低保范围保障。

七是加大贫困学生资助力度。对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每生每年300元资助,对建档立卡户、农村低保家庭、农村特困救助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家庭等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学生给予国家资助政策以外的一定资金帮扶。

八是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2020年3月至6月,将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每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提高1倍,并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符合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纳入联动机制保障范围。要求各县区统筹使用中央、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等补助资金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资金,及时足额发放低保金、特困供养金、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确保各项救助补贴资金发放不断不乱,及时发放到位。密切关注物价变动情况,持续做好困难群众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根据物价涨幅,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截至2020年6月,共争取城乡困难群众救助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34997.04万元,安排优抚对象价格临时补贴市级补助182.49万元。

九是加大募捐筹资支持。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联系爱心组织和爱心人士,加大募捐筹资力度,为特殊困难人员争取人道主义救助;对低收入、突发事故、患重特大疾病、子女就学困难以及血液、器官、造血干细胞捐献者中的困难家庭等五类救助对象实施人道救助,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人道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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