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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职工与固定工在退休待遇上有何不同?

908 2021-11-23 18:42 admin

必须承认,合同制职工和固定工,是在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因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改革,而出现的两种不同的用工形态。

很显然,当时这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用工形式,尽管并行不悖、客观存在,其政策差异主要表现在是否缴纳社保费用上。按规定,合同制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一个月开始,要按本人标准工资的3%,缴纳社保费用了。这是破天荒的一个重大事变!

这意味着新的社保体制机制的雏形,已经开始显现在人们的面前。这就是,要将过去适应计划经济需要的企业保险模式,推向与国际接轨的,新的社会保险模式的转换与过渡。随着市场经济取向改革和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化,现在完全独立于企业之外的,全新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建立起来了。而且,实现了将机关事业单位,也包括在内的全覆盖了!

可以看出,当时用工制度改革的力度与影响,那是无以伦比的。但是,过往这种单一的企业保险,向社会保险制度的推进,却是在逐渐的深化完善过程之中。因此,以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为临界点,才真正拉开了退休待遇改革的序幕。

大家明白,在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无论是企业原有的固定工,还是以后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员工,在退休待遇的计发办法上是完全相同的,即长期实行退休费制度,退休费即现在称谓的养老金,主要与本人退前工资相挂钩,退休费调整与工资调整同步之办法。

随着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企业职工的退休待遇,实行与个人缴费相挂钩的养老金计发办法。现在,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所得,主要与本人的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水平相联系。可以说,在退休养老金的计算核定问题上,已不再区分合同制员工和固定工了,只按缴费性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就OK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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