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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季节工及试用人员劳动保险待遇是如何

103 2022-06-10 01:31 范浩



临时工、季节工及试用人员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的临时工、季节工及试用人员,其劳动保险待遇暂定为下列各项:

一、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待遇与一般工人职员同。

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后完全丧失劳动力而退职者,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因工残废抚恤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12个月;

部分丧失劳动力尚能工作者,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分配适当工作。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间以3个月为限,其医疗待遇与一般工人职员同。

停工医疗期间,在3个月以内者,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月发给病伤假期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50%;

满3个月尚未痊愈者,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本人工资3个月的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

三、因工死亡时,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本企业的平均工资3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发给本人工资6个月;

2人者,发给本人工资9个月;

3人或3人以上者,发给本人工资12个月。

四、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两个月;

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3个月。

五、怀孕及生育的女工人女职员,其怀孕检查费、接生费、生育补助费及生育假期与一般女工人女职员同;产假期间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产假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60%。

第三十七条在本细则公布前,各企业或所属产业或行业原定有关临时工、季节工及试用人员劳动保险待遇的标准高于本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者,可仍按原规定支付。

请问有员工工资调整方案吗?

员工的工资水平和物价总体水平,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实现的发展目标和职工的贡献大小等有关。因此在薪酬管理制度,要体现科学技术是生产力、多劳多得,更要和物价总水平,企业近、远期发展目标相结合,还要体现企业管理水平和企业精神及文化氛围。因此一般要原则定。

如何提高工人工资

在薪酬体系设计时有三项基本原则:对外具备竞争力、对内具备公平性、对个体具备激励性。比如工业品企业,一个核心技术人员外部市场水平普遍是20万年薪,那么5万年薪能不能挖过来?肯定不行,回报太低。在设计员工薪酬时,企业必须尊重市场的规律,以确定薪酬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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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是不同的,你所说的可能是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北京最低工资标准上涨幅度为20%。自本月起,北京劳动者扣除保险、公积金及加班工资之后的“净收入”应由原先的每月800元,增至960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9.6元/小时提高到11元/小时。

怎么向老板申请加工资及增加应有的福利待遇?

个人只能申请加薪,申请阐明你在本岗位工作的年限以及做出的贡献,以及愿意跟随公司继续努力,希望公司加薪。至于加多少部门或人力资源部一般会有意见的,你个人提了也没有用。福利待遇是全公司统一行为,个人不能申请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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