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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怎么改革?

247 2022-07-12 18:56 邹晓

眼下,江苏省53家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正在经历一次深刻变革——行政职能由行政机构承担、执法职能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公益服务职能由事业单位承担,真正实现政事分开。

按照中央编办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要求,我省正在有序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着力解决定位不明、机构重叠、职责交叉、效能不高等问题。这是落实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具体行动,有利于更好推进“放管服”改革、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改革具体怎么实施,目前进展如何?记者采访了省有关部门。

杜绝政府职能“体外循环”

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不仅变相扩大政府规模、增加行政成本,还造成政府职能“体外循环”。“随着事业单位分类基本完成,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时机成熟、条件具备。”省编办主任俞军介绍,中央编办将我省列入首批试点省份,省市县三级同步推进。

按照部署,省级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均纳入改革范围,共53家,包括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省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重点行业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行政执法机构等4大类。设区市层面,常州在全市范围推开,无锡、南通、盐城在市本级试点,江阴、宜兴、启东、如皋、东台、滨海开展县级试点。试点地区完全、主要和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均是改革对象。

结合省市县三级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我省对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职能进行了系统梳理、逐项清理。行政职能由主管部门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审查,按照简政放权要求,能取消的取消、能转移的转移、能下放的下放。

着眼“政事分开、事企分开”,改革聚焦4个方面——

将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裁决等职责划归政府部门,整合行政执法机构和职责,综合设置行政执法机构;

对于公益服务职能,在现有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内优化整合、综合设置,剥离行政职能后保留的公益类事业单位,机构名称不再使用“委、办、局”等称谓;

剥离市场经营业务,推进转企改制,以企业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

主要行使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继续依法履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原则上撤销,纳入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统筹推进。

多路径优化政府组织结构

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旨在进一步完善职能配置、优化组织结构、规范政府运行、提高行政效能,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级层面撤销正厅级事业单位1个,增加正厅级行政机构1个,没有突破中央规定的省级政府机构限额。撤销副厅级事业单位4个——省无线电管理局、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省农业资源开发局、省文物局,增加副厅级事业单位1个——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撤销正处级事业单位27个。

改革主要有4个路径——

统筹调整。将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由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省政府直属机构,机构规格为正厅级,挂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牌子。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有利于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更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整体并入。将省无线电管理局等4个副厅级事业单位、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等21个处级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划入主管部门,撤销原事业单位。

部分归并。将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等10家事业单位的行政许可职能划入主管部门,原机构保留或更名,继续承担行政许可以外的其他职能。

系统推进。部分行业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数量大、层级多,结合行业体制改革系统推进。省交通运输厅所属8家事业单位的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职能划入省交通运输厅机关;整合行政执法职能组建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公路、港口、航道等公益服务职能整合组建2个公益类事业单位,改变了交通运输系统长期以来由事业单位履行行政职能的管理方式。

此外,省政府各部门所属的9家行政执法机构在全面清理职能的基础上先管住管好,再纳入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改革。

严控机构总额人员编制

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必然涉及人员身份转变。此次改革总的原则是精简机构、提高效能,从严控制机构总额和人员编制总量。

改革方案明确,行政职能回归后,综合考虑职责任务、工作对象等因素,从严从紧核定行政编制,通过简政放权、自然减员、内部调剂、控编减编等方式腾出来的行政编制解决。确有困难的,可以多核销事业编制,置换核增少量行政编制,并按要求严格控制在行政编制的一定比例内。改革涉及调整在编人员岗位临时超编的,实行实名管理,退一减一。改革中出现人员超编或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须在2020年底前消化完成。

目前,省政府各部门、各试点地区正在积极稳妥推进相关工作。省委、省政府重申,要严肃改革纪律,严禁突击提拔干部、突击进人,确保改革顺利进行,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为确保彻底到位,改革期间不再将新的行政职能交给事业单位。”俞军介绍,对涉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放管服”改革最新要求清理规范到位,切实消除“红顶中介”。

这次机构改革的一个重要目的之一就是推进“政事分开”,说通俗点就是行政单位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承担公益服务职能,不允许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所以,对于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来说,既然承担的是行政执法类职能,属于行政职能,那么这类单位就不再是单纯的事业单位了,改革方向为:撤销或者逐步参公,这类单位撤销的很少,大部分都是逐步转为参公单位了。下面我具体说一下。

一、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有哪些?

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主要是指从事具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或为政府行政行为提供支持和保障的事业单位。实际上每个比较大的部门都有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比如机构改革前卫生部门的卫生综合监督支队、住建部门的城建监察支队、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检查办事处、环保部门的环境监督监察支队、交通部门的公路交通执法检查支队、工商部门的经济监督检查支队等等。。。。。。还有民政、文化、旅游、体育、农业、质检、药监等部门都有行政执法机构。当然了,政法系统的执法机构更多,这里我们不提政法系统。

二、国家层面给予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的改革方案

(一)2015年12月30,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了要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建监察等部门的执法职责和队伍,成立城管执法队伍,为参公单位。

(二)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方案》中明确了:

1.整合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物价、商标、专利等执法职责和队伍,组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

2.整合环境保护和国土、农业、水利、海洋等部门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队伍,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

3.将旅游市场执法职责和队伍整合划入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统一行使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行政执法职责。

4.整合交通运输系统内路政、运政等涉及交通运输的执法职责、队伍,实行统一执法。

5.将农业系统内兽医兽药、生猪屠宰、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农产品质量等执法队伍整合,实行统一执法。

3.2018年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又印发了《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生态环保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这5个《意见》对上述5类执法队伍的职责、人员都做了明确规定,虽然没有明确说要转为参公单位,但是意思说的已经很明确了,下一步就是要转为参公单位。

也就是说,从国家层面,对城管、市场监管、交通、文化、环保、农业等6类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的改革做了明确要求,而且要转为参公。至于其他财政、审计、民政、卫生等部门的行政执法队伍怎么改革,目前国家层面还没有出台相关政策。

三、“参公”方式

实际上对于财政、审计、民政、卫生等部门的执法队伍,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重庆等大城市和各省会城市及大部门地级市,机构改革前都是参公单位,只有在个别地级市和县区的这些部门的执法队伍才是事业单位。下面重点说下上述国家层面明确的6类执法队伍的参公方式。

1. 所有正式在编人员都参公。就是不管你是管理岗位还是专业技术岗位又或是工勤编,都一律转为参公编制,而且都有车补,这个政策不是一般的好呀,直接从事业编过渡为参公编了,跟公务员待遇一模一样,还有车补。

2. 有执法证才能参公。有些地市是所有正式在编人员都要通过相关考试获得执法证,以后执法人员都要有执法证,取得执法证的人员才能参公,如果你考试没通过、没有取得执法证,那么你还是事业编。

3.老人事业编,新人参公编。意思也就是说虽然上述六类执法队伍转为了参公单位,但是原来的老人还是财政全供事业编不变,但是以后通过正规考试招录的新进人员就是参公编制。执行这个政策的地市不在少数。

4. 工勤人员的参公问题。实际上大部分地市工勤人员是不能转为参公的,但是据我个人了解,广东、安徽、湖北、山西等地的个别地市,让工勤人员也转为参公了,待遇跟行政单位的工勤人员一样,也有车补,但是这个政策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铺开。

5. 临时工、合同工的问题。对于行政执法队伍的临时工,大家最为熟悉的就是城管执法部门的临时工,叫协管人员,其他执法队伍中也有临时工,对于这类人员,上述《指导意见》和《方案》中已经明确了:全面规范清理临时工,临时工严禁执法。也就是说以后再也不会出现“出事儿就让临时工顶缸”的问题了。而且临时工允许有,但是不能超过正式在编人员的数量,而且临时工职能从事劝阻、信息宣传、巡查、宣传教育等辅助工作,禁止临时工执法。

四、同一个城市同一支执法队伍

上述《指导意见》和《方案》中已经明确了: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大概意思也就是说一般省级部门不设立具体执法队伍,市、县级才设立执法队伍,市和区都在同一个城市,只设立一支执法队伍,打个比方:市里成立城管执法支队,那么同一个城市的区里就不能再成立城管执法支队了,可以把区里的城管执法队伍并入市里,或者把市里的执法队伍下沉到各区,只要一支执法队伍,这一支执法队伍归市、区两级双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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