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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劳动法合同是不是按30天出勤天数算一个月

221 2022-10-30 05:59 雷薇

《劳动合同法》并没有临时工的概念,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应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就不是临时工,不签合同就是非法用工,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出勤天数按照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的规定:月平均工作日为20.83天,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并据此计算日工资、小时工资。

据我了解 现在的工地没有双休,但是部分单位采用的是调休制度,就是每个月就几天假这种、还有就是在冬休期补休。在合同中通常签的都是一个月30天的出勤工资是多少钱,而一般的办公室职员合同都是22天出勤工资多少钱。所以应该不违反劳动法。

多支付的职工薪酬是什么意思?

“应付职工薪酬”账户贷方登记本月发生的应分配职工薪酬总额,借方登记实际支付的职工薪酬数(包括实发薪酬和结转代扣款项)。期末余额在贷方表示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数,在借方表示多支付的职工薪酬数。。
期末借方余额反映的是本月多支付的职工薪酬。

公司给受聘者支付的薪酬分成哪些呢?

“外在”的激励主要是指为受聘者提供的可量化的货币性价值。比如:基本工资、奖金等短期激励薪酬,股票期权等长期激励薪酬,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等货币性的福利,以及公司支付的其他各种货币性的开支,如住房津贴、俱乐部成员卡、公司配车等等。

1.内在的激励则是指那些给员工提供的不能以量化的货币形式表现的各种奖励价值。比如,对工作的满意度、为完成工作而提供的各种顺手的工具(比如好的电脑)、培训的机会、提高个人名望的机会(比如为著名大公司工作)、吸引人的公司文化、相互配合的工作环境、以及公司对个人的表彰、谢意等等。

2.外在的激励与内在的激励各自具有不同的功能。它们相互补充,缺一不可。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们只强调精神的作用而在物质报酬上“吃大锅饭”,伤害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又往往忽视了精神方面的激励,一切都想用钱来解决问题,动辄扣奖金,同样会伤害员工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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